有房产证,没有测绘图.不给公证怎么办
如果有房产证而没有测绘图测绘公司资质图片,需要尽快找到可信测绘公司资质图片的测绘公司对房屋进行测绘测绘公司资质图片,并拿到在建筑平面图上标注测绘公司资质图片的具体尺寸和位置测绘公司资质图片的图表和报告。然后持有该报告,可以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公证,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 *** 该事宜。在办理公证时,还需要提供完整的房产证及登记材料。如果您不知道如何寻找可信的测绘公司,可以通过地产中介或房产专业机构等途径获取更多相关信息和建议。一定要确保测量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免给日后的产权纠纷及 *** 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上传照片咋失败
首先,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上写着照片要求仔细看看,如果照片有问题 最终不能提交,必须照片合格才行。
如果还是不行,建议换个浏览器登录上去进行上传,可能图片切割之类的会不同,从而避免问题照片的产生。
再不行的话去联系能够正常上传图片的人帮忙传以下。
如果以上 *** 都不行那就是系统出错了,就得联系管理员对系统进行检查、优化。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上传到测绘资质系统的材料均应为原件彩色扫描件,关键信息清晰易辨。审批机关对于真实性存疑的材料,应当查验原件并到有关网站查询信息或向证件出具部门核实。
搞勘测定界图需要什么资质?是属于测绘的什么级别?
勘测定界属测绘资质中的地籍测绘。原来国土部门也发勘测资质,现在废除了。勘测定界图只要具有丁级资质就可以。但丁级资质中必须有这一项。
利用实测界址点坐标和实地调查测量的权属、土地利用类型等要素在地籍图或地形图上编绘或直接测绘。
扩展资料:
土地勘测定界图是 *** 各项地籍要素、土地利用现状要素和地形、地物要素为一体的区域性专业图件。用地范围内的行政界线、各权属单位的界址线、基本农田界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范围线、土地利用类型界线。
研究和测定地球的形状、大小和地球重力场,以及地面点的几何位置的理论和 *** 。大地测量学是测绘学各个分支的理论基础。
基本任务是建立地面控制网、重力网,精确确定控制点的三维位置,为地形图提供控制基础,为各类工程施工提供依据,为研究地球形状、大小、重力场以及变化,地壳形变及地震预报提供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测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土地勘测定界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北京如何互联网申请地图服务测绘资质?需要提交什么材料?提交给谁?
下面邱工为大家整理出一些步骤,供大家参考。
一,办理测绘资质首先需要解决的是人员的问题,大部分企业办理测绘资质所准备的人员基本上都是25名:其中高工占两个,中工占8个,助理占15个。只要配备25名人员审核完成后就可以给人员上社保,进行下一步。
二,第二步就是办理测绘资质中的仪器问题,企业若是想办理测绘资质,必须准备申请相应项目中的测绘仪器的购买合同,发票,以及实物等等。这样才能在申请测绘资质的时候提交材料的时间不那么紧促。
第三,企业想要申请测绘资质必须提供的材料有: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章,租房合同等一系列工商必备材料。
请问一般是什么单位委托测绘地形图?
地产商,企业,矿业开采等单位需要地形图。
测绘地形图一般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负责,分甲乙丙丁四级。对不同等级的单位其允许的测量地形图范围有明确规定,不能测绘的报测绘局也不能测。
测绘局属于省级单位,如湖北省测绘局,国家测绘局,现场改名叫测绘地理信息局了。地方叫测绘院或测绘大队。
首先去当地测绘主管部门申请查询测绘资料,如果已经测绘的地形图你们单位可以申请使用,避免重复测设。如果没有,那么你们可以选择有资质的测绘院或者测绘单位来做。
经审核的地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什么
经审核的地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审图号。
地图审核(知识):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
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
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
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者送审;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
送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仅需提交前款之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还应当提交保密技术处理证明。
第十七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
(一)全国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
(三)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
(四)历史地图。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九条 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时事宣传地图、时效性要求较高的图书和报刊等插附地图的,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地图的,应当即送即审。
第二十条 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应当依照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审核依据进行审核。
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
世界地图、历史地图、时事宣传地图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商外交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送审地图符合下列规定的,由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并注明审图号:
(一)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
(二)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地名等符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三)不含有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
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应当在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新闻媒体上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其中,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
第二十三条 全国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外交部组织审定;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载、销售、进口、出口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不得携带、寄递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进出境。
进口、出口地图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送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