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鹦鹉饲养证如何办理

灰鹦鹉饲养证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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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鹦鹉为我国一级保护动物,私人饲养需要到当地林业局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书》。

1、准备好申请资料(12种)。

2、向本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3、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需要省林业厅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局批准核发驯养繁殖证。

4、申请人持交费凭据在省 *** 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厅窗口领取许可证。

但是要注意 *** 上的各类代办证信息,大部分都是诈骗,大家一定要注意分辨,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是经省 *** 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创建于1953年。学院现为“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学院荣获福建省唯一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全国绿化模范单位”、“教育部办学评估优秀等级院校”、“全国林业院校就业创业工作先进集体”、连续5年被评为“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优秀院校”。

一、学院全称、校址

学院全称: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办学地址:福建省南平市金山路140号(天麟校区)

福建省南平市江南职教园区(江南校区)

二、办学层次

专科

三、办学类型

经福建省人民 *** 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625)。

四、经教育部备案的专业

学院现有经教育部备案的专业58个,分别为林业技术、林业信息技术、森林资源保护、旅游管理、生物技术及应用、食品营养与检测、食品加工技术、森林生态旅游、园林技术、园艺技术、园林建筑、环境艺术设计、园林工程技术、城市园林、资源环境与城市管理、建筑工程技术、室内设计技术、建筑设备工程技术、城镇规划、道路桥梁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工程监理、市政工程技术、工程测量技术、会计电算化、会计、财务管理、财务信息管理、金融与证券、连锁经营管理、投资与理财、商务管理、市场开发与营销、物流管理、商务经纪与 *** 、国际贸易实务、广告设计与 *** 、广告与会展、商务英语、新闻采编与 *** 、社区管理与服务、艺术设计、装饰艺术设计、包装技术与设计、人力资源管理、影视 *** 、计算机应用技术、木材加工技术、数控设备应用与维护、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机电一体化技术、楼宇智能化工程技术、家具设计与制造、模具设计与制造、汽车运用与维修、汽车电子技术、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物联网技术应用。

五、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学习年限及有关说明

学院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为准。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以各省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为准。

六、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专业培养外语语种为英语

七、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人残疾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八、学费标准,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

学生的收费项目为学费、住宿费及代办费,其中代办费为教材费、新生入学复查体检费和军训服装费。学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闽价[2000]费字245号文核定标准范围收取。住宿费分别按照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闽价费[2006]418号、闽价费[2007]75号、闽价费[2009]345号、南政价[2013]115号制定的标准进行收费。代办费项目实行多退少补原则进行结算。学生退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闽价[2005]费435号文规定办理。

九、录取规则

1、我院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工作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依法招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标准,择优录取的原则,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2、福建省考生,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结合专业志愿顺序录取。

3、省外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规则,即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列,按分数排序依次录取到之一专业,如之一专业录满,依次录取到第二、三专业,以此类推;若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已录满,但有填写“服从专业调剂”,则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到未满额的专业。

4、录取更低控制分数线按招生省份确定的分数线;若生源不足需降分录取,按招生省份有关规定执行。

5、根据生源情况,按招生省份相关规定对招生计划进行相应的调整。

6、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十、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生按要求修完所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由学院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层次毕业证书。

十一、学院对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措施

学院制定招生录取管理办法,成立招生录取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小组,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录取结果的公布:我院在录取结束后,及时为被录取的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可在福建省和所在省份教育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十二、帮困和奖学金制度

1、依照《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入学奖励办法》规定,达到或超过本科线的入学新生给予一次性入学奖学金2000元。

2、学院面向林业技术、木材加工技术专业学生特设“天麟奖学金”,给予入学新生一次性奖学金2000元。

3、学院每年按规定评选和发放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学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学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特困生每生每学年4000元、贫困生每生每学年2500元)及学院奖学金(一、二、三等奖学金及单项奖学金)。

4、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5、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设立“绿色通道”,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十三、联系 *** :0599-84616670599-8823450

网址:

Email:312706186@qq.com 招生 *** 群:334178041

申诉 *** :0599-8467241

(以上章程以省教育厅批准招生章程为准)

昆明资质代办:财税干货十大常见税种的最新实操解读

城建税多少税率?不是7%吗?为什么我所在公司是5%?如果遇到类似问题的宝宝是不是蒙圈了?不要着急代办林业资质,跟着曼德企服一起来看看十大常见税种的最新实操解读!

一、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特点:专款专用;受益税;附加税;按规模设计税率;范围广。

2.作用:补充城建资金;限制派;调动地方;方便分税制。

3.税目: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三税的其代办林业资质他地区。

4.纳税人:1、内资;2、外资;3、个体商贩和个人在集市上交增值税的代办林业资质,由省确定。

5.税率:城市7%;县城、建制镇、铁道部5%/其他地区1%。

6.计税依据:三税缴纳额,不含滞纳金,三税减免额不征,但出口免抵增值税额征。

7.直接减免税:1、进口不征;2、出口不退;3、先征后返退的不退;4、符合政策退库的不征。

8.行业减免税:1、石油储备基地之一期;2、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3、三峡工程2004-2009年;4、金融机构撤销。

9.慈善减免税:1、新办零售商贸企业招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同)30%及签1年以上的,免3年;2、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同)从事建筑娱乐广告桑吧外个体经营的,免3年;3、新办广告桑吧外服务企业招退役士兵30%及签1年以上的,免3年。

10.义务时间:增值税、消费税。

11.纳税地点:增值税、消费税。

12.特殊情况(1):货物运输业 *** ,先按7%,减免的下一征期退税。

13.特殊情况(2):教育附加3%,不同的是:1、出口外减免三税的可退;2、行业减免中无石油和三峡工程。

二、资源税

1.特点:只征特定资源、受益税、级差收入税、从量定额征、普遍。

2.作用: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合理开采、税收杠杆、财政收入。

3.税目:原油、天然气、原煤、其他非,黑色,有色金属矿原矿、固体,液体盐。

4.纳税人:1、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人;2、开采,生产或收购,单一环节。

5.税率:按数量按幅度(未列明的由省级 *** 30%内浮动)征,铁矿石减征40%,冶金独立矿山的铁矿石减征60%。

6.计税依据:直接销售数量/自用数量或产量*单位定额税额

7.直接减免税:1、人造石油/煤矿产的天然气/洗煤等加工产品不征;2、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不征。

8.行业减免税:无

9.慈善减免税:1.不分别税目的从高;2.移送煤炭可按综合回收率折算原煤;3.矿原矿精矿可按选矿比折算原矿;4.稠高稀油不分的按稀油数量;5.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按固体盐征,外购所耗用的液体盐税额可抵扣。

10.义务时间:1.分期按合同收款日期;2.预收款按发出日期;3.其他按收款或凭证当天;4.自用按移送;5.扣缴按支付。

11.纳税地点:1.开采或生产地;2.扣缴为收购地。

12.特殊情况(1):扣缴税率:1.独立矿山和联合企业收购相同的按本单位税率;2.其他按收购地税率。

三、车辆购置税

1.特点:范围,环节单一/特定目的中央税/价外,不转嫁税负。

2.作用:筹集资产/规范 *** 行为/调节收入差别/打击走私。

3.税目: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四轮运输车。

4.纳税人:境内购买/进口/受赠/自产/获奖/其他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5.税率:10%;因质量退回的,申报日起每满1年扣10%后退税,未满1年全退。

6.计税依据:基本同增值税,代收要看谁开票,控购费不征。

7.直接减免税:1.04/10/1起三轮车不征;2.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8.行业减免税:1.使馆驻华及外交人员自用车辆;2.列入军队装备计划的车辆;3.防汛消防指挥等专用车。

9.慈善减免税:1.回国留学人员用现汇购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2.长期定居外国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3.底盘发生更换的重新申报;4.己用未税的滞纳金从登记日/出厂后60日起算,超过3年或没有凭证的按3年算。

10.义务时间:在上牌前的使用环节,购车发票日期/其他取得日/进口报关日起60日内。

11.纳税地点:1.车辆登记注册地;2.不登记的在所在地。

12.特殊情况(1):没有购价或偏低的按更低计税价。

13.特殊情况(2):己用车辆税额=更低价*[1-(已用年/规定年)]*10%,减去已缴数补征,多缴不退。

四、车船使用税

1.特点:财产税/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纳税人多为个人。

2.作用:筹集资产/加强车船管理/调节财富分配。

3.税目: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包括内部场所行驶作业但登记的。

4.纳税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5.税率:客电车60-660/辆,货车专项车挂车牵引车16-120/自重吨,三轮汽车低速货车24-120/自重吨,摩托车36-180/辆,船舶3-6/净吨。

6.计税依据:按数量,拖船2马力=1吨,船舶

7.直接减免税:1.非机动车船(不含非机动驳船;2.农业拖拉机;3.捕捞/养殖渔船;4.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8.行业减免税:1.军队/武警专用车船;2.公安/安全/监狱/劳教/法院/检察院等警用车船。

9.慈善减免税:1.使馆驻华及外交人员自用车船;2.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定期减免税由省级 *** 定;3.车辆尾数0.5吨以下的按0.5吨,以上的按1吨,船舶尾数0.5吨以下的不计,以上的按1吨算。

10.义务时间:登记当月,未登记的发票当月,其他税务定;按年申报纳税,具体期限由省级定。

11.纳税地点:省级按实际定,跨省的在登记地。

12.特殊情况(1):完税车船被盗/报废/灭失的,或退年内剩余月的税,但变更的不退不征。

13.特殊情况(2):新购或短期=数量*年税*应税月/12;未缴从06年补缴,分年从强险截止次日算万分5滞纳金。

五、关税

1.特点:进出境货物和物品/单一环节价外税/涉外性。

2.作用:按对象分进口/出口/过境税;按标准分从量/从价/复合/选择/滑动税,按性质分普通/优惠/差别税,按保护分非/壁垒。

3.税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21类,97章,前2位章,前4位目,56位子目,共8位;出口只征少量资源性/须规范的。

4.纳税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5.税率:进口:最惠国/协定/特惠/普通/配额/暂定税率等,分四栏,具体看适用情况;出口:23种商品0-20%暂定税率,16种0,6种1%以下,真正只20种;按进出口之日,先申报按申报进境之日,分期租赁按原进口。

6.计税依据:完税价格=CIF*中间价,CIF=(FOB+运)/(1+保险率),CFR=FOB+运费。

7.直接减免税:1.税额50元下/无值样品/外国赠送/放行前损失/运输必需品;2.展示表演等非商业6月内复运;3.因品质1年仙复运/更换/退货/退关等;4.学校或科研机构非营利国内不产直接投用的科教用品;5.康复机构等进口国内不产的残疾人专用品;6.捐赠给团体或 *** 直用的扶贫慈善性物资。

8.行业减免税:1.石油天然气开采进口/部分纺织品出口/台湾进口水果;

2.规定进口设备/边境贸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3.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的来料设备/剩料2%/3千下内销的免税;4.进料加工的进料按复出口数量免/成品出口免税/剩料和增产品2%/5千下免税。

9.慈善减免税:1、进口成交价格的调增:2、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外的佣金和经纪费;3、一体的容器费;4、包装材料和劳务,买方提供的材料零件;5、工具;6、消耗材料;7工程设计等,买方支付的有关;8、构成销售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商标/著作/销售等),卖方从买方进口后获得收益;9、单独标明不计入CIF:进口后的保修外的安装维修费,起卸后运保费,关税及代征税,境内复制货物费用,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有证明的专门利息费用;出口价格不包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

10.义务时间:进口申报进境14日内/出口监管区装货24小时前申报,填发缴款书日起15日内交,海关错1年内/他错3年内补征。

11.纳税地点:原产地标准1)完全一国生产准则(2)实质性改变准则,分改变四位税号/列出加工程度表/从价百分比30% *** 。

12.特殊情况(1):内销:进料加工以原进口价,来料加工和保税区以同时同类价,边角料以内销价为基础;进口无法确定的运费按运费率,保险费按(货价+运费)*0.3%,铁公的按口岸价1%。

13.特殊情况(2):特殊进口价格:境外修理加工货物由修理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运保费,租赁进口由租金+利息,补税的减免税货物由原进口价*[1-实际进口月/(监管年限,15日以上算1月,以下不算。

六、土地增值税

1.特点:房地产转移增值税/面广/扣除和评估法/超率累进/按次。

2.作用:加强宏观调控/抑制炒买炒卖/规范收益分配方式。

3.税目:有偿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增值额,开发企业用于福利/投资等视同销售,出让/无偿不征。

4.纳税人: *** 人,但不涉及房地产企业的投资/合作建房自用/兼并的暂免征。

5.税率:增值额/扣除项目=增值率*100%≤50%,按30%,速算扣除系数0%;50—100%,按40,扣5%;100—200%,按50,扣15%;200%,按60,扣35%。

6.计税依据:税=(收入-扣除项目)*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速算扣除系数。

7.直接减免税: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20%的,但未分别核算的不适用;2.被 *** 征用收回的;3.旧房转为廉租/经济适应房,增值≤20%的。

8.行业减免税:1.个人普通住房免;非普通住宅≥5年免,3-5年减半;2008/11/1起个人一律免;2.1994/1/1前签合同的,但超过7年 *** 的征;3.个人交换免征,企业交换征。

9.慈善减免税:扣除分:1.新房扣土地地价款费用+开发成本(含契税,能 *** 的配套设施收入算,成本也扣)+开发费用[=利息(有证明,≤同期贷款利率,不含超期和加罚)+(地价费+成本)*5%内或=(地价费+成本)*10%内]+税金(不含开发企业印花税)+开发企业加计20%;2.旧房扣土地地价费+评估价(=重置成本*成新率)+ *** 税金(不含购买契税)。

10.义务时间:一次付清的登记前,分期的按合同,竣工前先 *** 或预售的预征,后清算;签合同起7日内(开发公司可按期)按次申报。

11.纳税地点:在房产所在地,也就是坐落地。

12.特殊情况(1):收入包括所有收入,其中代 *** 收费1.一并收计入,也可扣除,但加扣20%时基数不含;2.单独收不计入,也不扣除。

13.特殊情况(2):开发企业清算:竣工并售完/未竣工但整体 *** / *** 土地;税务要求清算:竣工并85% *** 或剩余出租自用的/许可证满3年/税务注销/其他。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1.特点: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对象是土地/限定范围/差别幅度。

2.作用:合理节约用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广集财政资金。

3.税目: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

4.纳税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权属不清的实际使用人/共有的各方。

5.税率:50万人以上大城市1.5-30元;20万-50万人中等城市1.2-24元;小城市0.9-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视情况调整)。

6.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分米)。

7.直接减免税:1.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2.财政拨付经费事业单位自用;3.寺庙公园名胜自用;4.街道广场绿化等公共用地;5.开山填海地。

8.行业减免税:1.直接农业生产地;2.铁路/人行/中储/中油/林业/盐场矿/矿山/电力/水利/核总/海油/港口/民航部分;3.石油储备基之一期。

9.慈善减免税:1.老年机构自用;2.高校后勤实体自用06-08年;3.廉租/经济适应房用地;4.核电站除生活办公(基建期减半)外用地;5.国家储备库自用06-08年;6.天然林保护工程自用;7.居民供热生产地;8.劳教劳改用地。

10.义务时间:购新的交付/购存的登记/租借/非耕地的征用/自用的使用次月起;新征耕地的征用起满1年开始。

11.纳税地点:土地所在地计算征收,分期纳,各地自行规定按月按季按半年或一年征。

12.特殊情况(1):经省级定可免的,安全防范用地/企业内荒林湖泊/搬迁后不用的原场地。

13.特殊情况(2):个人居住房及院/福利工厂/集体或个人办的学校等/大型扶持项目/农贸市场等由省级定。

八、房产税

1.特点:个人财产税/城镇经营性房屋/区别经营方式征税。

2.作用:筹集地方财收/调节财富分配/加强房屋管理。

3.税目: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经营性房屋,不含独立的建筑物。

4.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外资及外国人经营的不交。

5.税率:按房产余值的1.2%或租金12%;2008/3/1前个人出租居住4%,后不分用途4%;企业等按市价租给个人居住4%。

6.计税依据:税=租金收入*12%或=原价*(1-减除比)*1.2%。

7.直接减免税:1.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2.财政拨付经费事业单位自用;3.寺庙公园名胜自用;4.个人非营业用;5.开发商品房售前。

8.行业减免税:1.工地临时房屋;2.连续停用半年在大修期间;3.邮政划分城镇外的;4.铁道企业自用;5.人行自用;6.天然林保护工程。

9.慈善减免税:1.学校医院等自用;2.军队空余租赁/毁损停用;3.老年机构自用;4.公有住房/廉租住房;5.学生公寓/高校后勤实体自用;6.国家储备库及经营储备商品企业自用的08/12/31前。

10.义务时间:原有的经营/验收前使用租借之月起,自建的建成/委托的验收/租借/购新的交付/购存的登记次月起。

11.纳税地点:在房产所在地,按年征收,分期纳,各地一般按季或半年。

12.特殊情况(1):融资租赁按1.2%;投资联营分红共担分险的按1.2%,不担的按12%。

13.特殊情况(2):房产原价包括不可分割附属及配套设备,如冷暖通风,更换的用差额计入,但易坏零配件不算。

九、印花税

1.特点:兼有凭证和行为税/范围广/税率低税负轻/自行完成。

2.作用:广集财收/促进法制/培养纳税/维护涉外权/监督其他。

3.税目: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其他。

4.纳税人:立合同当事人;立账簿人;立据当事人;领受人;使用人;不含保人,证人。

5.税率:1‰:租赁/仓储/保险/证券;0.5‰:加工/勘察/运输/产权/资金;0.3‰:购销/建筑/技术;0.05‰:借款;5元/本:其他。

6.计税依据:凭证所载份额或凭证数量;没金额的先5元,后补。

7.直接减免税:1.凭证副本及抄本;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3.国企改制上市国有股权无偿 *** ;4.改制产权转移书据及变更执行主体的合同。

8.行业减免税:1.军货抢救物资/新建临管线运输;2.邮政99/1/1前资金分立;3.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4.石油储备基地之一期。

9.慈善减免税:1.赠予 *** 福利学校的书据;2.指定收购部门与村委或农民立的农产品收购;3.房产管理部门个人租房合同;4.外国优惠贷款合同;5.投资者封闭式基金买卖;6.涉及廉租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及购买人。

10.义务时间:书立或领受时,外国的入境时;保存10年。

11.纳税地点:就地纳税,全国性订货会回所在地。

12.特殊情况(1):电网与用户的供电合同/企业与主管部门的承包合同/法律会计审计咨询。

13.特殊情况(2):未标明按市价/书立日外汇价拆算;未分别的从高;1角

十、契税

1.特点:财产转移税/土地房屋的购买人缴纳。

2.作用:增加地方财收/保护合法产权/调节财富分配。

3.税目:土地使用权出让/ *** ,房屋买卖;抵债/交换/投资/赠与/折料/翻建。

4.纳税人:承受土地或房屋权属的单位或个人。

5.税率:3%--5%,由省级自定;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的,2008/11/1起按1%征。

6.计税依据:成交价格/市场价格/评估价格/基准地价。

7.直接减免税:1.机关/事业/团体/军队自用;2.荒地用于农业的;3.使馆驻华及外交人员承受;4.国有控股公司投资新设85%股权公司。

8.行业减免税:1.石油储备基地之一期;2.已购公有住房补土地出让金后为完全产权的;3.改制/合并/分立/重组划转/破产后债权人承受。

9.慈善减免税:1.城镇职工之一次购公有住房的/首次购买单位集资或购进的普通住房;2.不可抗力重购的可减或免;3.拆迁补偿款内重购的;4.廉租/经济适应房单位购买为廉租租/经济适应房的;5.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减半。

10.义务时间: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义务发生日起10日内申报。

11.纳税地点:土地房屋所在地。

12.特殊情况(1):房屋交换价值相等的不交,超出部分应交支付方交。

13.特殊情况(2):单独转移附属设施的不交,连同土地或房屋一起转移的按总价交;实质性转移,没证书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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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资质代办:太阳能公司注册经营范围如何填写

太阳能的普及以及需求是全球化的,不过,虽然太阳能是可再生资源,但是由于收取太阳能的太阳能板有一定的寿命,替换下来的太阳能板很难被大自然分解,会造成相当大的污染,所以太阳能的开发的利用目前还是建议国内自产自用,毕竟环境被污染了,赚取再多的钱也是弥补不了的。那么,太阳能公司注册经营范围有哪些?

1、太阳能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投资;太阳能发电项目的开发、投资、建设、维护与经营管理;太阳能应用的咨询服务;太阳能发电系统设备制造;太阳能发电的规划设计;光伏农业项目投资、开发与经营管理;农林牧渔生产及加工行业的投资与管理;建筑光伏一体化项目投资、开发、建设及物业管理;进出口业务;储能技术、设备、材料的研发和制造。(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太阳能发电及电力储备;太阳能技术及相关配套产品研发、应用、 *** 及销售;太阳能应用技术咨询服务;太阳能发电项目开发、设计、组织建设、维护与经营管理;太阳能发电电子系统设备研发、制造、销售;储能技术设备和材料的研发、制造、销售;光伏农业、光伏林业、光伏牧业、光伏渔业项目开发、组织建设与经营管理;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组织建设及经营管理;能源智能化经营管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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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林木需要什么证件

1.凡需要运输出省(自治区、直辖市)非国家统一调拔的木材,由运出省所在地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签发《出省木材运输证》

2.申请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下列依据:

(1)生产单位运输政策允许自产自销的木材,凭注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应纳税费的票据。

(2)运输农村自留地及房前屋后生产的木材或者旧房料,凭基层林业工作站或乡、镇人民 *** 的证明。

(3)个人搬迁按规定允许携带的木材,凭户口迁移证明或者工作调动证明。

(4)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其他单位运输的木材,凭起运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出示的证件和履行手续。

3.具体负责发证的单位和上作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出省木材运输申请者提交的依据。凡符合规定的,就及时签发《出省木材运输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有权不签发或者撤销已签发的《出省木材运输证》。

从省外运进的木材落地后,如再次起运出省的,凭原证件向当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凡火车、汽车、船、排,以及其他运输工具运输木材的,实行一车一证,并详细填写运输工具的型号、吨位及牌照号码,凡联运出省的木材,必须办理全程有效的木材运输证。中途转运时,应凭起运地的证件在转运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运输工具的证明。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三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仅制止。

[1986年4月28〕国务院批准,[1986年5月6日〕林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从林区运出木材,依森林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发给的木材运输证件,从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

发放运输证件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上管部门规定。

[1987年6月30日〕 *** 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中发[1987〕20号

4.充实林业基层管理机构,强化林业管理职能,要加县、乡级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机构的力量,以便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和闰家计划直接发放和严格管理采伐许可证,监督木材采伐、运输、销售,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森林档案;掌握预留的森林资源更新货,监督营林资金的使用。经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林材检查站,不得随意撤销。木材出县出省,必须有林业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明,否则,交通部门、不得承运。

[1989年8月10日〕林业部发布的《关于出售木材运输证发放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89〕235号〔1989年9月21日〕林业部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工作的通知]林资字(1989〕293号为加强木材运输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的木材运输证件,林业部发出了《关于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89〕235号)文件。现就切实做好出省木材运输证的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1.发证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林业部已明确资源和林政管理司是发放和管理出省木材运输证的归口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发放和管理出省木运输证的单位原则上由各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是,从减少环节出发,在各级林业行政在主管部门内部只能确定一个管理单位,切不能多头来管,以防发生不必要的混乱。按照下管一级,层层负责的原则,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重点林业(边远)地、市或重要的木材汇集转运他的地、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具体的发证工作,但必须经常检查监督,确保发证工作质量。不管是省里发证,还是省里委托地、市发证,各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每个年向林业部报告一次核发出省木材运输证的有关情况,为便于联系工作,请各省把确定的发证单位名称、主管负责人及其 *** 于10月底以前报部资源和林政管理司木材流通管理处。

2.发证依据

本着既要简比手续,又要防止弄虚作假,发证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严肃认真地审核申请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的有关证据。其中别要注意审核和记载足以证明其木材合法来源和符合有关运销政策规定的依据,以及木材检疫证明,努力杜绝非法运输木材或者尚未采取病虫害防治措施的木材进入流通领域。除这些要求和林资字[1989〕2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外,其他具体的发证依据由各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作出规定,并报部备案。

3.列入运输出省的自产木材控制总量的范围,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地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际准的全部木材.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管理的木材及其制品、对竹林、木柴、木炭、旧房料、诠皮、药材等其他怵产品的运输可以办理使用林业部印制的《出省木材运输证》但其出省外运的数量是否纳入控制总量,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应计入控制总量的木制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折合成原材的比例,按各地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经林业部批准的运输出省的自产木材控制总量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即上一年度结合的数量不得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以便与年采伐限额的管理相配套。如果有的省委托地、市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证,应把经批准的本省控制总量分解下达到委托发证的单位。至于出省外运木材的累计数,一是以发证单位进行累计,二是由发证单位填写在《出省木材运输证》的之一联(存根)上。地、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出省木材运输证上所累计的外运数量必须以省里下达的控制总量为限,不得突破。

4.本省产的木材不直接从生产单位调运出省,在省内流通后,再运输出省的,这部分木材在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时,谁核发运输证,其木材数量就从准的控制总量中核减。

5.《出省木材运输证》不延期使用。业经签发的《出省木材运输证》有效期满仍未使用的,必须持原证到原发证单位换领新证,但不重复计算累计数。为防止涂改有效日期,请各发证单位在《出省木材运输证》“有效期限”栏里按大写数字填写。

[1989年10月4日〕林业部发布的《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凭证运输木才有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89]

305号为加强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木材运输的监督管理,制止非法运输、控制森林资源的过量消耗,现就凭证运输木材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林业部委托吉林省林业厅、黑龙江森林工业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对所管辖的森工企业及其他合法采伐、加工木材的单位发放和管理木材运输证件。

2.对森工企业运输出省的木材实行总量控制。控制总量包括国拨材和非国拨材两部分。林业部委托的发证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或本单位的年木材生产总量计划,提出本单位年运输出省、自治区的木材控制总量。并于每年10月底以前向林业部申报下年的运输出省的木材控制总量,由林业部核准后执行。国拨材按国家下达的计划执行。

3.从1990年1月1日起,森工企业运输非国家计划调拨的木材出省,必须持有林业部规定的《出省木材运输证》。

4.森工企业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运输木材,应办理省内木材运输证件。其运输证件的发放与管理,由林业部委托的发证单位参照当地的做法自行决定。

5.申请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时,必须提交有关依据。这些依据必须是能够证明其木材的合法来源和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木材调运、销售的政策规定。

6.林业部委托的发证单位,在内部应指定一个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输证件的发放与管理,以便形成上下统一的发放管理体系。对确有困难的边远地区,也可以委托到林管局一级核发证件。

7.运输出省的木材控制总量不结转下年使用。业经签发的《出省木材运输证》不得延期使用。有效期满仍未使用的,运输木材者应持原证到原发证单位换领新证。

8.林业部委托的发证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于1989年10月底以前将实施办法报部备案。

9.各森工企业的主管部门一定要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构,切实加强木材检查站的建设和管理,努力做到山上管住管好,山下管严,有效地控制森林资源的过量消耗。

10.其他要求按照林业部《关于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89〕235号)及《关于切实做好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工作的通知》(林资字[1989]

29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内蒙古大兴安岭的林业管理局在向林业部上报出自治区木材控制总量和发证情况的同时,要抄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林业部发布的《关于认真执行统一出省木材运输证制度改进发证办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90]

365号为切实执行《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木材运输证制度,现将改进发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省级林业(国营林业企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和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把发放木材运输证作为依法监督和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一个重要手段,坚持执行好凭证运输木材的制度。各级林业(国营林业企业)主管部门内部的各有关职能单位之间一定要紧密配合,互相支持,通力协作,认真做好发放木材运输证的工作,努力把出省木材的运输总量控制住。

2.各省级林业(国营林业企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和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要根据有利于监督检查,有利流通,方便基层的原则,认真研究和改进发放木材运输证的办法,并报部备案。

关于确定发证单位的问题。各省级林业(国营林业企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和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在内部应确定一个单位管理木材运输证,防止多头管理而产生不必要的混乱。为便于基层办证,本着下管一级,层层负责的精神,省级林业(国营林业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林业管理局发证,林业管理局(包括大兴安岭林业公司)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再委托国营林业企业局或者在国营林业企业局设立代办点承担具体的发证工作。省级林业(国营林业企业)主管部门要坚持一级抓一级,定期检查,经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管证发证的工作质量。

3.关于掌握“一车一证”的问题。各省级林业(国营林业企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和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根据本地区及请。配车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发证办法。对批量运输的,原则上可以按“四同一”(即同一起止地点、同一起运时间、同一货主、同一运输工具)发一份运输证的要求掌握。

4.其他问题,仍按林资字[1989]

235号、239号和3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政策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3.《关于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89〕235号);4.《关于切实做好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怎么办理?

国家关于野生动物实行分级分类保护代办林业资质,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办理:一、申报国家一二级或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需提交申报材料及办理程序: 1.申报材料:(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代办林业资质;(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3)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4)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等;(5)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6)驯养繁殖所需资金证明;(7)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8)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9)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10)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2.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省政务中心林业窗口;(2)对确需组织专家评审的,由省政务中心林业窗口转送省自然保护管理站承办,在规定的时间完成专家评审后退回中心林业窗口;(3)省政务中心林业窗口审查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救济渠道。二.申报省二级以下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申报材料办理程序: 1. 申报材料(同目国家一二级或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2.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政务中心林业窗口;(2)由县政务中心林业窗口转送县自然保护管理站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