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和注册制,这些制度安排的核心区别是什么?

审批制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它的核心应该是“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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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审什么?怎么审?达到什么条件就可以批这些公开、透明的内

容。核准制是以《行政许可法》为依据,体现公开、透明、依法

行政的原则。因此新政策对如何备案、核准列出了详细的标准和

程序。新政策明确了,国家和地方都要按照一系列的条件来核准

或备案,如,专用汽车生产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2000

万元人民

币;新建汽车企业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

20

亿元人民币等。

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是什么?

答:第一,适用的范围不同。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

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

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

第二,审核的内容不同。过去的审批制,政府既从社会管理

者角度,又从投资所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制,

政府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审

核内容主要是“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

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而

不再代替投资者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

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核。

审批制和核准制,备案制的区别

申报项目要区分项目投资来源,有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都有不同的流程要求在分属发改委不同的司管理,使用政府投资项目走审批制,外商投资项目走核准制,企业自筹资金项目走备案制。

核准制,备案制和审批制的区别

审批制针对政府投资项目 必须经过批准才可建设

核准制针对企业投资项目 这类项目国家设置有政策准入门槛 经核准后才能实施

备案制针对企业投资项目 这类项目只需到有关部门备个案即可

审批制与备案制到底有何区别?

1、“备案制”是指:企业只要将项目的具体情况的资料交与相应的政府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即可。

2、“审批制”是指:企业需要将该项目的具体情况的资料报与相应的政府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批准测绘资质备案制和审批制的区别,否则不予立项的制度。

相比而言测绘资质备案制和审批制的区别,“审批制”比“备案制”案制要求更高测绘资质备案制和审批制的区别,管理更为严格。

如何区别核准制、备案制和审批制?

公开发行的这些制从前往后政府的自由裁量权递减,核心区别在于:

审批制:不设法定的条件,纯靠政府判断谁能公开发行谁不能公开发行,没有一个固定的判断标准。企业价值由政府判断。

核准制:设置公开发行条件,满足条件的可以公开发行,但在操作中具体条件的解释和适用上,政府有一定的裁量权。企业价值由法定条件衡量。

备案制:和注册制是一个制度的两个名字,公开发行不设条件,只要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政府只要求发行人将问题说清楚即可。企业价值由市场判断。

审批制与其他制度安排的核心区别:

就是是否使用财政资金,这里的财政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政府举债资金、土地整治收益等。

使用财政资金的适用于审批制。

未使用财政资金的适用于核准制和备案制。

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区别在于国家相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比如一些严重过剩的行业,像钢铁、水泥,还有一些比较高端的行业,像高铁、民航,一些比较敏感的行业,像电信。这些都是实行核准制。而一般的行业都是实行备案制。

审批、核准、备案类项目有什么不一样

1、适用的范围不同。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备案制适用于企业投资的中小项目。

2、审核的内容不同。过去的审批制是对投资项目的全方位审批,而核准制只是政府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不负责考虑企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等因素。

3、程序环节不同。过去的审批制一般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多个环节,而核准制、备案制只有项目申请核准或备案一个环节。

扩展资料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

第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八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