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中交港湾工程设计院、中交天津港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中交一航院哪个好?

中交一航院应该是实力最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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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一航院)创建于1958年,现隶属于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中交一航院在同行业中率先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确立了在同行业中的领先地位。中交一航院同时还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施工一级资质;具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咨询甲级资质;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水运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水运工程结构检测甲级资质;国家测绘局颁发的测绘甲级资质以及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资质证书,是商务部批准的具有对外经营权的企业和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

中交一航院可承担建设工程全部21个行业的各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主要承担过国内外港口、航道、锚地、海上灯塔、人工岛、通航建筑物、口岸设施、修造船厂、水上交通管制设施、海岸景观、河道整治、工业与民用建筑、铁路、公路、桥梁、仓储、污水处理设施、油气化工项目、核电站、电厂等项目及配套设施的规划、咨询、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桩基检测、软基处理及监测、基础工程和港口工程施工、施工及设备采购招标技术规格书编制、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和工程项目总承包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等项业务。

中交一航院一直秉承以技术、质量、安全、健康、环保和服务为本的宗旨。1996年在同行业中率先通过英国劳氏质量认证有限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获得英国认可委员会(UKAS)的标识使用权。此后,公司又通过了劳氏认证公司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

中交一航院技术力量雄厚,人才济济,有一支由工程院院士、设计大师、勘察大师领衔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专业技术人才中,工程院院士1人,国家级设计大师2人,国家级勘察大师1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4人,天津市授衔专家7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6人。

中交一航院成立五十年来,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遍布中国大江南北、世界五大洲。国内东起渤海之滨,西至青海湖,南起海南三亚,北至黑龙江的富锦,;国外有马耳他、毛里塔尼亚、乌干达、阿尔及利亚、柬埔寨、缅甸、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斯里兰卡、巴基斯坦、委内瑞拉、西萨摩亚、赤道几内亚、澳大利亚、秘鲁等国家。在这些工程中,中交一航院采用了大量的新技术,创造了多项国内第一,荣获多项国际、国家级和省部级奖项。

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奋斗,中交一航院已发展为专业型、跨领域、多功能、具有工程项目总承包雄厚实力的大型勘察设计企业。中交一航院承诺,将以良好的信誉、一流的技术、可靠的质量竭诚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南京建盛工程质量检测怎么样

江苏建盛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于2003年经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成立,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鉴定检测机构,为AAA级信用企业 , 其技术业务管理,隶属于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本公司拥有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发的测绘资质(乙级)证书;江苏省气象局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乙级)证书。本公司2018年3月加入房屋安全管理和鉴定专业委员会,2018年06月入选江苏省装配式建筑检测机构名录,2019年3月加入江苏省建设机械金属结构协会,2019年08月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资质和建筑机电抗震支架检测资质。本公司独立对外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程质量检测以及工程测绘业务,为社会各界委托方提供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鉴定检测报告。

本公司业务资质范围涵盖: 工程质量鉴定检测,工程主体结构检测,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建筑防雷装置检测,建筑消防评估检测,建筑机电抗震支架检测、广告牌和路灯检测,建筑幕墙鉴定检测,绿色建筑声学检测,空调系统综合效能检测、市政工程(包括市政管道内窥)检测,现场热工性能检测,建筑材料燃烧性能试验,建筑工程沉降观测,安全防护用品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太阳能热水系统检测,现场门窗检测,现场水电检测,室内环境检测,以及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试验、建筑用砂、建筑用石、混凝土外加剂、建筑砂浆物理力学性能、砖瓦、砌块、水泥、建筑钢材、防水卷材、玻璃、土工、粉煤灰、混凝土结构构件、混凝土测强测缺、现场砂浆强度、墙面饰面砖、饰面石材、外墙砖粘结强度、高强螺栓水泥土等167个项目共822个参数。

公司现有员工60余人,教授级高工,高级工程师,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37人,占总人数74%,拥有注册测绘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若干名。近二十年来本公司的科研人员发明了多个国家专利,并主编、参编了若干江苏省工程验收规程和检测标准。其中比较*的有: 江苏省建设工程标准《建筑物沉降、垂直度检测技术规程》DGJ32/TJ18-2012、《回弹法检测泵送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DGJ32/TJ 193-2015、《力值检测数据采集传输技术规程》DGJ32/J75-2009、《装配式符合玻璃增强混凝土板外墙应用技术规程》DGJ32/TJ217-2017和《建筑工程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程》,江苏省建设金属机械结构协会 标准《建筑机电抗震支吊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SCMA009-2019,组织编写了《建筑工程材料进场复验和现场检测抽样规则》并由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公司现有先进的检测仪器设备800余台(套),公司总部,桥林分部、三江分部,溧水分部实验室面积总共达到6000㎡,作为江苏省一流的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公司还与三江学院长期开展校企合作,是三江学院的实习基地,为社会培养输送了大批专业技术型人才。

原没有地图审图的图书重印时补办审图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审核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图审核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守国家秘密、高效规范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实施地图审核所需经费列入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年度预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向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

(一)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二)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第六条 下列地图不需要审核:

(一)直接使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

(二)景区地图、街区地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

(三)法律法规明确应予公开且不涉及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地图。

第七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

(一)全国地图;

(二)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

(四)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

(五)历史地图。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九条 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产品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应当根据产品中地图主要表现地,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由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申请地图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用于互联网服务等方面的地图产品,还应当提供地图内容审核软硬件条件;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测绘资质证书:

(一)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二)直接引用古地图;

(三)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图、中国地图和地方地图;

(四)利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且未对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进行编辑调整。

第十一条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应当提供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

地图上表达的其他专业内容、信息、数据等,国家对其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公开的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图审核的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地图审核申请表等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门户网站上公示。

申请人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四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部分地图审核职责。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的受委托地图审核负责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培训。

第十五条 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的地图审核申请,认为需要其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助审核的,应当商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协助审核。负责协助审核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审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学地图的审核,依照《地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地图审核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补正材料后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地图审核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地图审核申请后,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地图表示内容中是否含有《地图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得表示的内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以及世界各国间边界、历史疆界在地图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地名等在地图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主要表现地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的地图,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是否完整表示;

(五)地图内容表示是否符合地图使用目的和国家地图编制有关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间边界、世界各国间历史疆界依照《地图管理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按照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进行审查。

特别行政区界线或者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地名以及有关专业内容在地图上的表示,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审查内容和标准,应当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及时公开。

第二十一条 地图涉及专业内容且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配备地图内容审查专业人员。地图内容审查专业人员应当经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方能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及相关申请材料,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予以批准的,核发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不予批准的,核发地图审核不予批准文件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时事宣传地图、发行频率高于一个月的图书和报刊等插附地图的,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地图的,应当即送即审。

涉及专业内容且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地图,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时,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及时公布获得审核批准的地图名称、审图号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图号由审图机构代号、通过审核的年份、序号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申请人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没有版权页的,应当在适当位置标注审图号。属于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应当在地图页面左下角标注审图号。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为两年。审图号到期,应当重新送审。

审核通过的互联网地图服务,申请人应当每六个月将新增标注内容及核查校对情况向作出审核批准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地图审核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地图审核管理和监督系统,提升地图审核效率和监管能力,方便公众申请与查询。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配备符合相关要求的地图安全审校人员,并强化内部安全审校核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图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