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申请测绘资质,是必须从丁级申请,还是可以直接从丙级或乙级申请

测绘资质分为四个等级测绘资质巡查整改,分为甲乙丙丁,甲级最高,丙级最低。测绘资质首次申请认定,最高可以从乙级开始(只设置甲级测绘资质巡查整改的除外),可以跳过丙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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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升级,就必须一级一级升,不能从“跳级”。

测绘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 如何解决

目前我国测绘管理体制的问题说白了就是一句话:本末倒置,严重低估野外劳动人员的价值,严重低估一线生产人员的价值!主要表现如下:

一、地方政府重视不够,对工程测绘认识不到位。

一些地方政府过度追求经济建设,忽视了工程测绘及信息化建设工作,对工程测绘的意义认识不够深远,有些地方甚至没有编制工程测绘规划,更没有将工程测绘的发展与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以至于信息化建设成果不能快速转化为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由于一些地方测绘法制建设滞后,未制定完善的配套法律法规,加上政府缺乏对工程测绘的有效宣传,致使大众没有认识到工程测绘的作用,工程测绘没有完全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工程测绘行业管理混乱,存在无证测绘和违规测绘情况

1.无证测绘

有测绘资质证但超出证载业务范围承担工程测绘任务,同样属于违法测绘。

存在借证、卖证的测绘行为,给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了损害工程测绘单位和工程测绘工作者利益和形象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方便。

2.违规测绘

在工程测绘市场上,存在以下违规测绘情况,一是无标准,无规范和图式,或不懂标准测绘,个别从事工程测绘的企业和个人,连最基本的测绘规范和图式都没有,其行为难以符合工程测绘要求,二是明知有标准但为了偷工减料而不去执行标准,此现象主要集中在小型煤矿企业和矿产部门以及工程建设行业,个别企业在提供的基础图件中为了节省开支,甚至出现将1/1000图放大后当1/50、1/100图使用,三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别用户提出违法测绘的特殊需求,要求工程测绘单位和个人强化或简化某些数据,对一些重要的地理信息数据如位置、高程、深度、长度、面积等任意放宽标准。

3.缺乏测绘数据共建共享机制

由于工程测绘数据的共享机制未完全建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企事业单位为满足自身建设和管理的需要,自筹资金组织施测,造成同一地区不同单位重复测绘的现象,导致工程测绘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还造成测绘基准不同、技术标准不一、成果质量不均等现象,特别是当前部分地方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部门需要进行测绘、更新不同比例尺的地图,出现重复投资、重复测量,造成了财政资金的浪费。

4.测绘人才队伍不均衡、结构不合理

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导致各地区测绘人才分布不均衡。部分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由于财力问题,对工程测绘投入少,造成工程测绘队伍经费来源不足,人才向沿海城市流失的现象严重。同时,工程测绘人才结构不合理。我国工程测绘队伍大多为一些劳动密集型的测绘队伍,缺乏高素质全面能型的领军人才,一线工程技术人员知识更新达不到要求,严重影响了我国工程测绘事业的发展。

5.缺乏开发、创新能力

现阶段,由于我国的工程测绘产品不够丰富,社会化程度不高,工程测绘主要应用在国土、城建等一些建设部门,并没有走入广大人民的生活中,应用的范围太小。同时,现有产品生产周期长,更新速度缓慢、种类少,致使一些用户使用比较困难,侵权盗版、假冒伪劣产品层出不穷,存在应急保障能力不强,基础地理信息现实性差等问题,特别是造成重大突发事件后,不能适应应急需求。此外,工程测绘新技术的开发、创新的能力不足,数据的采集、管理与应用等方面的软件开发能力薄弱,与国外先进水平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制约着整个测绘事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安阳市国土资源局

安阳市地处河南省最北部,与河北、山西两省交界。地理坐标:北纬35°12′~36°22′,东经113°38′~114°59′。辖区东西22公里,南北128公里,总面积7354平方公里,总人口567.4万人。中部有京广铁路、京珠高速公路、107国道贯穿南北,南距省会郑州190公里。交通便利,素有豫北要冲、四省通衢之称。辖4个市辖区、1个县级市(林州市)、4个县(安阳县、安阳市、汤阴县、内黄县、滑县)、1个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50个乡、42个镇、43个街道办事处、202个社区、居委会(市区142个社区),3280个行政村。

杨学文 党组书记、局长

邓永生 党组副书记、调研员

田树林 党组成员、副局长兼安东新区建委办副主任(正处级)

逯建修 党组成员、调研员

钟会学 党组成员、副局长

陆新生 党组成员、副局长

郭利民 党组成员、副局长

杨学文简介:河南林州人,汉族,1955年12月28日出生,中共党员。1974年12月参加工作。1974年12月~1986年10月,在部队服役;1986年10月~1990年1月,任安阳市纪检委干事;1990年1月~1992年12月,任安阳市纪检委副科级纪检员;1992年12月~1995年5月,任中共安阳市纪检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正科级);1995年5月~1999年3月,中共滑县县委常委、纪检委书记;1999年3月~2004年3月,任安阳市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2004年3月至今,任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机构设置】局机关内设办公室、法规监察科、科技与调控监测科、规划科、财务科、耕地保护科、用地审批科、地籍管理科、测绘管理科、土地利用科、矿产开发管理科、勘查储量环境科、人事科、离退休干部工作科、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审办科等17个职能科室;辖土地储备中心、地产交易中心、土地监察队、矿产资源监察队、开发区分局、国土资源调查规划与测绘院、征拨用地事务所、地租征收处、土地整理中心、信息中心等10个二级机构。全局共有干部职工315人(其中在职人员262人,离退休人员53人)。

【土地资源】安阳行政区总面积735154.45公顷,其中,耕地411377.85公顷,园地5877.03公顷,林地69917.04公顷,草地35807.9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02278.1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9739.97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21488.31公顷,其测绘资质巡查整改他土地68668.15公顷。第二次土地调查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总面积346955.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为84.34%,其中耕地面积346722.80公顷,占保护区总面积测绘资质巡查整改的99.93%;其他地类面积232.2公顷,占基本农田总面积的0.07%,其中园地面积187.29公顷,占基本农田总面积的0.05%,林地面积44.91公顷,占基本农田总面积的0.01%。

【矿产资源】安阳市矿产资源丰富,主要存在两种类型。一类是和地层沉积程序有关的沉积矿产;另一类是岩浆侵入后自身产生的,或岩浆与围岩发生变化产生的矿产。安阳市西部山区沉积岩和岩浆岩大范围出露,发现大量有用矿产,如铁矿、煤炭、石英砂岩、白云岩、石膏、含钾(砂)岩、石灰岩、大理石、锰矿、石棉矿、长石矿、蛭石矿等;东部平原区被新生代地层掩盖,矿产赋存情况不得而知;西部山区的已知矿产,由于受开发缓急的影响,勘察程度也大不相同。

地热资源已勘探发现地下热水,主要分布于青洋口断裂(安封存一线)与汤东断裂(大韩村、高庄一线)之间,沿汤阴地堑呈北东向带状分布(安阳市境内)长约30公里,宽约15公里范围内;另外,在林州市城关镇小菜园一带经物探工作发现地热异常,有地下热水存在的可能。地下热水勘探开发程度较低,仅限于石油、金属矿产、地质构造、水文等勘察工作的同时对地热资源有所发现。

安阳西部山区有较好的成矿条件,还发现有铜、铌钽、水晶、冰洲石等多种矿点。由于没有进行系统的基础地质工作,许多有益矿产未被发现;对已经发现的矿产未能做出正确评价,影响测绘资质巡查整改了安阳矿产资源及时开发利用。

【耕地保护】2010年,安阳市、县、乡各级政府层层签订测绘资质巡查整改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依据新一轮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有量,对基本农田布局进行合理划分调整,并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实行严格奖惩。2010年,安阳市耕地面积为40.88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35.25万公顷。2010年3月,安阳市通过省政府组织的2009年度耕地保护目标验收,并代表河南省迎接国家三部(局)对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检查,受到了国家三部(局)的充分肯定和好评。

【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一是重新设立和完善大型宣传标志4块,乡级固定永久性标志101块,设立(更新)田间地头标志牌1152块,刷写宣传标语620余条。二是建立和完善了基本农田补划储备制度。对已验收的国家、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占补平衡项目,符合基本农田条件的,及时纳入“基本农田补划储备库”管理。

【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及总量动态平衡】2010年,安阳市上报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17789亩,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补充耕地17789亩。为确保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力度,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全年补充耕地项目通过验收合格15批146个,新增耕地面积29084亩,并及时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进行统一管理,连续12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有余。

【国土资源规划修编】2010年,积极推进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上报国务院审批;同时,积极完善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全市5县(市)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已全部经省政府批准,全市100个乡(镇、办)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全部由市政府批准。按照矿产资源规划修编工作总体部署,完成了新一轮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成果,2010年5月,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预审,按照预审意见和要求,正在积极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修编成果。

【开展土地综合整治试点】2009年,安阳县被省厅确定为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县。目前,该项目进展顺利,正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国土搭台、部门联动、统筹规划、整合资金,整体推进”的工作机制,实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重点开展农田整治。2010年8月,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启动第二批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通知》,耕保科积极筹划,认真组织各县(市、区)上报试点项目。经过筛选,全市共上报试点7个,分别为林州市3个、滑县2个、汤阴2个,涉及52个行政村。

【用地报批】2010年,河南省下达安阳市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6000亩左右,但全市市区用地需求量约为1.5万亩左右,用地计划指标与用地需求存在巨大的差距。为缓解用地计划指标不足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安阳市国土资源局积极组织用地报批,并于年初主动向发改委、规划局、重点办等单位征求项目用地情况。同时,加大与省厅、国土部的沟通力度,积极将市重点项目协调列入国家和省重点项目。2010年,全市报国务院批准城市批次实际申报面积达8741亩,其中农用地7935亩。

【重点项目用地服务】2010年,安阳市对167个省、市重点项目、联审联批项目与174个市城建三年计划项目全部建立台账并定期更新,积极与市重点办、项目单位联系沟通,建立健全市、县两级联动机制,同时,采取提前介入、主动服务、跟踪督办的方式,将推动重点项目进展与审办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办理相衔接,对重点项目用地手续实行统一协调、现场会审,确保高效有序办理。协调有关联审联批项目土地手续加快办理,确保了老干部活动中心、京港澳高速南北出口、职教园区、公交南停车场、市委党校等一大批省、市重点项目及时申报。

【土地征收指导与协调】2010年,安阳市继续做好土地征收的指导协调工作,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的全面实施。建立健全沟通联系机制,用地、征地工作配合更加密切,通过征地工作台账、项目分析会等多种形式,使征地工作中的问题得以尽早解决,同时在包干征地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和完善征地工作模式。积极探索多元安置途径,逐步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年土地征收共涉及贞元广场南侧用地、开发区物流园区、永明路南段等用地项目42个,合计3926.06亩,其中已完成征地项目9个,面积1132.523亩,确保了重点项目用地顺利实施。

【供地保障】2010年,安阳市国土资源局简化手续,加快进度,积极主动服务各类建设项目,特别是重点工程用地的供地工作。先后完成了安阳市第八中学、安阳市会展中心、安阳义乌国际商贸城等项目,同时加强居住用地结构调整,切实保障民生工程建设用地,先后完成了星月湾、北辰家园二期、豫北棉纺织厂棚户区等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2010年,全市土地供应总量为40宗,供应总面积252.239公顷,其中出让土地为26宗,供地面积133.5585公顷,出让价款57142万元,全部为“招拍挂”出让项目;划拨土地14宗,供地面积118.6805公顷。

【地政地籍】截至2010年11月上旬,安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256宗,城镇住房分割登记发证7906宗,办理各类抵押登记29宗,盘活土地资产3亿多。为单位、个人、司法、仲裁机构等部门依照规定提供土地登记查询100多人次,同时,通过各种有效手段妥善解决群众办证难、各区发证工作中成套住宅划拨用地转让、成套住宅出让年限到期的后续办证等问题,并为企业融资用于土地抵押登记开设绿色通道,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优化投资环境提供了有效保障。

【完善土地公开出让制度】2010年,安阳市国土资源局采取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收回、置换等方式,以实物储备和信息储备为手段,将闲置未用、低效利用和改制企业的土地,全部纳入收购储备的范围,统一安排,推向市场,公开供给。同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继续推进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比率达到100%。全年共完成土地转让27宗,转让金额4622.9824万元;土地挂牌出让18宗,成交价款54872万元;成交采矿权2宗,成交价款109万元。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2010年,安阳市积极把产业聚集区和标准厂房建设作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着力点。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引导项目进入各类聚集区,同时,加大对产业集聚区的用地管理,各县(市、区)新建工业项目一律要进入产业集聚区,鼓励建造和使用多层标准厂房,各类产业集聚区范围内,严禁进行房地产开发,提高用地容积率,加大投资强度。全市已累计建成标准厂房用地总面积124.43公顷,多层厂房建成用地面积73.515公顷。

【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2010年,安阳市通过制度创新和政策调整来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证土地利用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持续性。一是强化了项目用地预审职能,突出用地预审对用地规模的控制作用,引导项目节约集约用地,防止新增土地低效和闲置,通过节约集约用地保障更多的建设项目落地,促进发展模式的转变;二是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综合手段,提高利用效率,新增建设用地,划拨土地在现评估价格上上浮10%,房地产开发在现评估价格上上浮30%,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拆迁安置成本高于土地评估价格的按成本价挂牌;三是建立健全项目用地批后监管机制,国土、发改、规划等部门共同组成评估机构,建立节约集约评价系统,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将集约利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批而未用土地清查处置】2010年,根据年初调查结果,安阳市批而未用总数339.37公顷。安阳市国土资源局要求各县(市、区)对每个项目进行梳理,摸清情况,明确责任,了解每个项目的进展情况,未供地原因,下步措施,实施跟踪催办,同时分门别类,灵活处置。

【矿业权市场建设】2010年,安阳市国土资源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地矿行政服务规则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完善了内部会审制度和相关工作程序,健全了严格的采矿权审批与管理制度,推动矿业权管理上了一个新台阶。进一步规范完善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全年有偿出让采矿权2起,价款79.98万元。同时,继续加大力度查处和规范采矿权转让与非法承包行为,督促转让矿山企业及时办理转让变更手续,激活矿业权二级市场,促进矿业权正常流转。

【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2010年,按照部、省厅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安阳市继续加强辖区内勘查开采秩序的监督管理,着力维护重点矿区、重要矿种的开发秩序,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防各类违法现象反弹,进一步巩固整顿规范成果。据统计,全年查处无证采矿4起,非法开采案件8起,立案5起,查扣非法生产设备10台件。

【矿产资源整合】2010年,安阳市出台了《安阳市非煤矿山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全市采矿权数、探矿权数比2009年底减少20%以上,优势骨干企业占有及控制的铁矿、石料灰岩等资源达到全市的60%以上,同时,配合搞好煤矿兼并工作。安阳市国土资源局积极配合安阳市煤矿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安阳市诚信矿业服务有限公司及时完成了15家剩余资源储量价值评估工作,并积极组织指导重组后企业准备相关换证资料,在市、县审查后报省厅办理兼并重组转让变更手续,现已有13家煤炭企业报省厅办理转让变更手续。

【地质灾害防治】2010年,安阳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共同拟订了《安阳市2010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对本市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制订了应急预案,明确了监测方法、险情发生时报警方法、疏散路线,对排查出的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均编制了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加强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全市共发放防灾明白卡2000余份,印发地质灾害防治宣传页万余份。通过天气预报、电视广播、电话和短信等方式,发布气象预警预报12次,最大限度地减轻和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2010年,安阳市国土资源局深入矿山企业和动态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为矿山企业提供服务和技术咨询,通过组织人员参加培训,进一步规范全市储量动态检测的程序,统一相关技术要求,完善台账、图纸等资料,加强人员和设备的保障,同时把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与矿权登记、年检和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等工作结合起来,用严格的制度强力推进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保证储量动态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安阳地区甲类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率达98%以上。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管】2010年,安阳市认真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管理的有关文件,努力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全市共复垦土地面积187亩,矿渣土石方回填11848.22立方米,治理山体裂缝3条,总长度140米,耕植土整平4286.22立方米,植草绿化面积2365平方米,植树3720棵。

【动态巡查】2010年,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开展县(市)区互查以及国土资源村级协管员推广等工作,强化动态巡查的规范管理和制度建设,严格抓好动态巡查责任制的落实,在制度规范、组织实施、工作构架、考核奖惩和工作实效性上不断探索完善,呈现出巡查全覆盖、工作无盲区、制止争主动等特点。全年全市共发现土地违法案件391件,立案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220件,涉及土地面积79.79公顷,其中耕地36.07公顷。目前已结案207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1起,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3份。

【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在卫星监测时间段即2008年10月至2009年12月内,安阳市实际占用新增建设用地594宗,总面积15085.86亩,涉及耕地面积14038.71亩。其中,违法用地133宗,总面积853.39亩,涉及耕地面积572.89亩。违法用地宗数、面积、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总宗数、总面积、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22.39%、5.66%、4.08%。

【测绘管理】2010年,安阳市将测绘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纳入了与各县(市、区)签订的2009年度目标责任书,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落实基础测绘投入机制,加强测绘市场监管,坚持多部门联合的市场监管机制等。同时,积极协助省测绘局对安阳市测绘资质单位资质证到期换证进行初审,共对10家测绘单位提供的换证资料进行了审查并报省测绘局审核。

【“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2010年,安阳市国土资源局深入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制定下发了专项行动工作量化细则,认真开展廉政风险查找与防范活动,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下发了市国土资源系统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突出重要岗位,认真查找在思想道德、岗位职责、制度机制、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发生腐败行为的风险,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等防控措施,通过查找风险点、贯彻执行、检查考核、调整修正等环节,着力构建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并制定下发了廉政风险点排查和自查自纠阶段工作实施意见,确保“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工作实效。

【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2010年,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下发了《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规范化国土资源所工作的意见》、《关于尽快理顺国土资源所机构编制和人员经费的通知》,对国土资源所建设进一步作出部署安排,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共76个乡镇国土资源所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荐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先进县(市、区)及优秀、先进、达标国土资源所通知》,积极行动,精心组织,按照要求逐级民主推荐上报2个先进县、10个优秀国土所、15个先进国土所、51个标准国土所,达到了促进国土所规范化建设的进度。

(武文峰)

测绘内业办公室规章制度

大致可分成3条来写,目的、理念、要求)总则

优质测绘,高效创新,诚信为本,树立以用户为中心的理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用户的需求,信守合同,遵守承诺,为用户提供适用、可靠的测绘资料和先进可行的设计成果;以高质量的测绘产品和服务;达到用户的完全满意。培养和造就一支德才兼备, 训练有素的管理人才和测绘科技人才的测绘队伍;保持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营造适宜的生产环境;提高全体职工的质量意识,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坚持科技创新,实施科教兴所,提升核心竞争力,在科技和质量方面保持行业先进水平.

第二条 质量管理目标 同样写到总则里面

质量——交付测绘产品合格率达 100%;信誉——保证测绘合同履约率达 100% ;服务——追求用户满意率达 100% ;科技——始终保持行业的先进水平为实现我所的质量目标,(质量、信誉、服务、科技四个方面写4条)

单位全体职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的内容和要点,结合本单位职能和承担的工作,对单位的质量目标进行量化分解,制定年度质量目标. (目标制定,量化分解)

第三条 测绘生产质量管理

测绘生产质量管理是指测绘单位从承担测绘任务,组织准备,技术设计,生产作业直至产品交付使用全过程实施的质量管理. 它贯彻 "质量第一, 注重实效" 的方针,以保证质量为中心,满足需求为目标,防检结合为手段,全员参与为基础,促进本单位走质量效益的发展道路.(定义取为单独一项)制定制度如下: (以下每款写为一条)

1,外业生产管理

A, 外业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操作各种测绘仪器熟悉并理解作业依据的测量规 范及项目的技术设计书内容.

B,对技术设计书有关条款如有不同意见,不得擅自修改,应报单位复议, 作业中应严格按照规范和技术设计书的要求操作.

C,测量使用的仪器设备应良好运行,并按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对仪器进行 检验.全站仪,精密水准仪应每年一次,送省技术监督局检定.

D,仪器必须有专业人员操作,任何未经培训并没有上岗证的人员均不得使 用仪器,仪器操作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操作人员应培养正确的操作习惯,不当操 作造成仪器损坏或测量成果不合格者,以待岗培训的方式处理.

E,注意生产安全.牢固树立生产安全的概念,生产作业中时时不忘安全.

F,测量工作结束后,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交外业组长复查,复查合 格后,提处质检组,外业观测记录应符合规范规定的要求,各专业外业工作结束 后,应提交规范的成果资料.

2,内业生产管理

A,由专人负责检查外业观测记录数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的格式,闭合差是 否超限,若检查不合格,应补测或重测.

B, 内业作业人员应严肃认真, 一丝不苟, 严格按规范规定的要求整理数据. 内业计算资料均应有计算人,复核人,审核人签名.

C,内业作业中有不清楚的地方,绝不能凭主观推测处理,应询问外业人员确认,或如有必要亲赴作业现场确认.

D,内业操作中使用的软件应验证,作业员应熟练掌握软件的使用方法,避 免丢失数据或错误发生.

E, 内业工作结束后, 应会同外业组长编写本次工程的技术总结及测绘报告, 迎接质检组的质量检查.

第四条 测绘技术质量管理

(1)接受测量任务后,应组织技术人员踏勘现场,收集资料,起始点资料应由甲方以书面形式签字盖章后,才能交外业组.

(2)根据甲方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以规范为依据,编写测量任务书和技术设计书,可以指定一人起草,再由测绘管理技术人员会审,编写结束后签名.

(3)应定期组织测量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段引进和吸引新技术新方 法,提高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4)应加强对技术工人的培训和实践,积极响应劳动管理部门推行的持证上岗制度,技术工人必须持证上岗.

(5)不断研究开发新的技术应用,针对实际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 应的解决办法,鼓励动脑筋,想办法,努力把每个环节做到规范化,以提升整个 单位的技术水平.

(6)一个测绘工程结束后,都应提交完整的资料并归档,应十分重视资料 整理工作 ,对不完整或不合格的资料应坚决重做.

(7)测量成果和资料不得私自提供他人,应严守保密制度如发现私自提供 他人测量成果者,以批评教育或下岗的方式处理,情节严重者由党政部门按党纪国法处理. 测绘质量管理.

第五条 测绘产品质量管理.

A,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每个员工都必须有自觉的质量概念,产品质量是一 把尺子,质量好坏代表了单位的形象和综合管理水平,应推广全面质量管理.

B,外业组严格按规范和技术设计书的要求作业,严把质量关,外业记录应 全面推行电子记录方式作业,外业观测应遵守各类工程对气象因素的要求,决不 能蛮干.

C, 仪器精度是测量精度的重要保证, 因此测量前的仪器检查是十分重要的. 全站仪必须检查其测距精度,水平角,垂直精度,十字丝位置是否正确,垂直误 差,分叉误差等,如发现不合精度要求,必须立即改正或送修.水准仪必须检查 圆盒水准气泡,管水准气泡,十字丝,I 角,特别是 I 角的检查,发现问题,必须改正或送修.测深仪必须做比对测量,如测深不准,要立即校正或送修.所有 检查项目要有记录,有签字,有问题的要有汇报,有处理意见.

D,严格执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的制度,外业组自检,质检组复检, 总工室验收.

E,测量工程应编写相应的测量成果或测量技术报告,并履行验收手续.

第六条 测绘产品质量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为了确保成果,成图的质量,作业小组在测图过程中必须做好经常性检查. 做到站站检查:每站测图结束,检查本站所测地籍要素,地物,地貌有无错误和 遗漏,用仪器检查邻站所测部分界址点,地物,地貌点的平面和高程是否超限, 如有错误,及时纠正;沿途检查:迁站过程中,沿途进行巡视检查,观察图上的地物,地貌是否正确,有无遗漏;全面检查:本幅图的野外工作结束后,作业小组还应对本幅图作一次全面的检查,以保证成果成图质量,便于检查验收.全面检查包括室内检查,野外巡视检查和仪器检查三种.

A,室内检查,它是检查成果成图质量的第一步.首先,检查各种控制资料 是否齐全;各项成果的图形条件是否满足要求;计算是否正确;有无超限或其它 不符合要求的数据; 图上注记的高程是否与计算成果一致. 其次, 检查各种记录, 观测和计算手簿中的记载是否齐全, 正确, 清晰, 有无连环涂改, 是否合乎要求. 所有控制资料都应作全面详细检查,但也可视实际情况重点抽查其中某一部分.

B,野外巡视检查,它比较容易了解测图质量的一般情况和发现作业中的缺 点与错误.选择巡视路线的原则是:既能检查室内发现重大疑点,又能检查范围 较大,分布均匀的测绘面积.其方法:一般沿道路进行.检查进将原图上地物, 地貌与实地对照比较,查看有无遗漏,综合取舍情况,形状是否相似,地貌显示 是否逼真,符号运用,名称及其它注记是否正确等,发现问题现场改正。

第七条 质量管理活动

1,评选"质量信得过班组"

2,评选"优秀测绘工程项目"活动

3,评选"优秀测量能手"称号活动

4,邀请测量专家对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5,与其它测量单位进行技术交流

↑事实上貌似没有这个事

第八条 远期目标

争取完成 ISO 质量体系认证以及计量认证这两项管理体系的认证工作.

测绘单位技术岗位岗位职责(以下提前到总则之后)

(一)测绘质量的技术负责人:

1、熟悉测绘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作业的技术规范,掌握测绘项目的生产过程,对测绘产品的技术、质量负责;

2、负责项目合同的签定;

3、负责项目的技术方案,质量标准制定;

4、负责对生产中出现的主要技术问题的处理;

5、负责对项目设计书,检查报告的审核;

6、负责项目经费、人员、物资、仪器的统一协调安排。

(二)项目负责人:

1、负责项目设计、组织实施、产品检查;

2、对组织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3、负责对一般性技术问题、质量问题处理;

4、负责项目工作总结、检查报告的撰写;

5、负责产品质量检查的组织;

6、负责成果资料的整理归档上交。

(三)技术人员:

1、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负责人交给的测绘生产任务;

2、对所完成的测绘产品质量负责;

3、对测绘资料,成果负有保密责任;

4、负责对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资料整理上交;

5、爱护仪器设备。

(四)质量检查及质量检查员:

1、质量检查员必须通过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组织的专门培训、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2、质量检查程序:

(1)作业员自检;

(2)作业员互检;

(3)专职质检员或兼职质检员检查;

(4)项目负责人撰写检查报告上报技术负责人审核。

(五)后勤管理人员:

1、为测绘生产提供物质保障和后勤服务,确保生产第一线任务的顺利完成;

2、负责仪器设备的保管、维护;

3、负责测绘技术标准的收集;

4、负责测绘资料的收集,成果资料的管理;

5、负责车辆的驾驶和保养;

6、负责物资的采购、供应、保管;

7、负责经费的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测绘质量的管理,提高测绘质量,明确测绘质量责任,保障城市安全,维护公众利益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及实施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主管部门)

市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测绘单位责任)

测绘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测绘质量的法律法规,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并接受市测绘管理部门依法对测绘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测绘统一标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与国家测绘系统相联系并相对独立的上海平面坐标系统和吴淞高程系统,执行国家、行业和本市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因特殊需要,确有必要采用其他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市测绘管理部门商相关部门批准。

测绘合同中约定特殊技术要求的,不得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强制执行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 测绘质量管理制度

第六条(测绘资质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

外省市测绘单位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持有效的《测绘资质证书》向市测绘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市测绘管理部门进行的测绘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测绘质量体系)

测绘单位应当全面推行质量管理,健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测绘质量体系,并保障质量体系有效运行。

第八条(资格制度)

测绘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条件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生产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承担具体的测绘工作,保证测绘工作质量。

第九条(技术设计保障制度)

测绘项目施测前,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写测绘技术设计书,技术设计书应当按照规定经过单位有审核权限人员的核准,确保测绘技术设计书规范且符合要求。禁止没有技术设计书的测绘项目施测。

第十条(质检制度)

测绘单位应当健全质量检验的规章制度。按照国家测绘生产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质量检查机构或者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对测绘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检查,并对测绘项目质量进行最终检查,保证测绘成果的质量。

各级质量检查人员对其检验工作的质量负责,并有权予以质量否决,有权越级反映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测绘仪器与测绘软件)

测绘单位使用的测绘仪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定或者校准,进口的测绘仪器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使用未通过检定或者超过有效期的测绘仪器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测绘软件。

第三章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

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测绘质量的监督检查,通过组织年度检查、专项检查以及其他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保障本市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对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的检查,以及对测绘项目成果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上海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按照市测绘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具体承担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第十三条(年度检查)

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每年组织测绘质量年度检查。年度检查主要进行测绘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状况的检查,以及抽检其完成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列为当年度被检查单位:

(一)初次取得测绘资质的;

(二)原测绘资质升级或增加测绘业务范围的;

(三)上一年度检查或专项检查不合格的;

(四)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五)其他应当检查的。

被列为年度检查的单位数量不少于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有效持证单位总数的20%。

第十四条(专项检查)

市测绘管理部门根据测绘管理需要和测绘成果质量现状,每年有针对性地组织对某一类测绘专业项目进行质量专项检查,专项检查主要对完成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进行检验。测绘持证单位的业务范围中涉及专项检查项目内容的,应当列为年内的专项检查被检单位。

第十五条 (基础测绘和重大建设工程测绘质量检验)

市测绘管理部门对本市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全面质量检验。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必须经市测绘管理部门组织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本市重大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超过30万元的测绘项目,其测绘成果逐步推行须经省级以上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的质量检验制度,确保重大建设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第十六条(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的质量抽检)

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跟踪测量项目的质量监督,对地下管线跟踪测量过程及时进行抽检,保障地下管线跟踪测量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七条(对质量不合格举报的检查)

被举报涉嫌生产不合格测绘成果的单位,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在初步查实后,组织对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状况,以及测绘成果的质量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八条(材料提供)

测绘单位应当配合市测绘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测绘质量监督检查,无偿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涉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状况检查的,测绘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有关质量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的材料;

(二)执行质量管理制度情况的材料;

(三)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被抽检的测绘项目,测绘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技术设计相关材料;

(二)项目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三)项目完成后的成果材料;

(四)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检查结束后,测绘单位提供的材料应予以返还。

第十九条(检验程序、标准及结果判定)

测绘质量管理体系的检查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的程序和技术方法执行国家和本市地方标准及规定。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结果,按“(批)合格”、“(批)不合格”判定。

测绘单位以瞒报、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测绘成果材料为手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其当次检查结果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申请复检)

测绘单位对测绘项目成果的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测绘管理部门或者市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检。向市测绘管理部门申请复检的,由市测绘管理部门依据申请组织复检。

第二十一条(结果利用)

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状况和成果质量的监督检验结果,应当作为测绘资质审查和年度注册的重要依据。非本市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结果,应当作为备案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质量责任)

测绘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质量不合格的测绘成果的,市测绘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补测或者重测,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自律)

测绘质量监督检查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7年8月18日起施行。

如何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的可靠性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结合上级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制定本级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点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成果的质量监督抽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加强测绘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监督抽查的计划与方案制定、监督检验、异议受理、结果处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第四条 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计划与方案制定

第五条 国家测绘局按年度制定全国质量监督抽查计划,重点组织实施重大测绘项目、重点工程测绘项目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影响面广的其他测绘项目成果的质量监督抽查。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对同一测绘项目或者同一批次测绘成果重复抽查。

第六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专项列支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经费,并专款专用。

第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时,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发布通告,开具通知单,审批技术方案。

第八条 质量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测绘单位明示的企业标准、项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当企业标准、项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指标低于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强制性条款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强制性条款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九条 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二)项目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等的检定情况及其精度指标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三)引用起始成果、资料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可靠性;

(四)相应测绘成果各项质量指标的符合性;

(五)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监督检验

第十条 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需要进行的技术检验、鉴定、检测等监督检验活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从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条件和能力的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单位(以下简称“检验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检验单位应当制定技术方案,技术方案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检验单位组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检验人员,开展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检验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受检测绘成果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履行检验过程的保密职责。

与受检单位或者受检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检验公正的人员不得参加检验工作。

第十三条 检验开始时,检验单位应当组织召开首次会,向受检单位出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单,并告知检验依据、方法、程序等。

检验过程中,检验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方案规定的程序,开展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可根据需要,向测绘项目出资人、设计单位、施测单位、质检单位等调查、了解项目相关情况,实施现场检验。

检验完成后,检验单位应当组织召开末次会,通报检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受检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验工作,提供与受检项目相关的合同、质量文件、成果资料、仪器检定资料等,对检验所需的仪器、设备等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十五条 对依法进行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受检单位不得拒绝。拒绝接受监督检验的,受检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按照“批不合格”处理。

第十六条 检验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客观、公正地作出检验结论,并于全部检验工作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论寄(交)达受检单位。

第四章 异议受理

第十七条 受检单位对监督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报告,并抄送检验单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第十八条 检验单位应当自收到受检单位书面异议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验结论,并报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受检单位书面异议报告,需要进行复检的,应当按原技术方案、原样本组织。

复检一般由原检验单位进行,特殊情况下由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他检验单位进行。复检结论与原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监督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监督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及有关资料报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结果处理

第二十一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检验结论,依法向社会公布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确属不宜向社会公布的,应当依法抄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权利人和利害相关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工作总结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非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的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应当抄告其测绘资质审批和注册机关。

第二十三条 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测绘单位,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自整改通知书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并按原技术方案组织复查。

测绘单位整改完成后,必须向组织实施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申请监督复查。逾期未整改或者未如期提出复查申请的,由实施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或复查仍不合格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