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部门有权测绘商品房的面积

有权测量商品房面积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的根据不同情况和时间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有以下单位进行测量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

1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晚于破土动工时间,可委托省或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开发商卖给业主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开始计算。

2.其重新测量和鉴定费用由原测绘单位负担、各地归口管理的单位不尽相同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超出误差允许范围的,其鉴定费用由委托人负担,房产测绘成果在《房产测量规范》房产面积三级精度允许误差范围内的。经鉴定,有以下单位可以进行测量:1,房地局测绘大队2,勘测院所3,属的房产测量所4,测绘局5,国土资源管理局。

洛阳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房屋所有权产生的抵押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依法确认房屋权属关系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权属证书使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文本。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报告,是指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勘测报告,包括房屋平面图、分户平面图、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方案、户室建筑面积等。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办市区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管理工作。

县(市)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权属登记簿和登记信息系统,制作统一的登记证明,制定房屋权属登记技术规范。

房屋权属登记簿是房屋产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房屋权属登记技术规范和登记信息系统的要求,对房屋权属登记簿进行记载、公示,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房屋权属登记簿由登记机关管理。第六条 房屋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房屋产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七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房屋产权的证明。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权属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权属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权属登记簿为准。第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关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第九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房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权属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第十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关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变更、设定他项权利及灭失,均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分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和注销登记。第十二条 房屋权属登记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记载于登记簿;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建成年限超过20年的房屋,房屋权属证明资料不全的,经公告无异议并由申请人书面声明保证,或者相关部门、组织证明情况属实,可以准予登记。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房产管理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房屋。

房产面积由哪个部门测定

(一)国土局测绘查丈大队是法定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的测量机构,只有该机构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的测量结果可以作为面积误差的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根据上述规定,房屋面积的测量机构必须是“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而测绘资格应该由负责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决定。目前作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只授予了其下属的测绘查丈大队房产测绘资格,在房产产权登记的实践中,规划国土局也只承认测绘查丈大队的测绘结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只能依据国土局测绘查丈大队的查丈报告来确定房产面积。

如果是自己觉得房屋面积有问题,也可以找具有政府认可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出具有效力的测绘报告。

希望可以帮到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你。

上海市房屋面积测量机构有哪些

买房子的人都知道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房屋面积是计算房产价格的基础,是构成房屋价格的主要因素。在房价这么高昂的当今房地产市场,房屋面积差一点点就会极大地影响购房者的荷包。那么在上海,房屋面积是由哪些机构来进行测算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上海市房屋面积测量机构有哪些

1.机构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中心,地址:崂山西路201号6楼。

2.机构: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地址:莘庄镇雅致路215号。

3.机构:闵行区修测定界队,地址:莘庄镇莘潭路384号。

4.机构: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地址:崂山西路201号。

5.机构:浦东新区土地勘测定界队,地址:复兴中路1331号。

6.机构:徐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地址:南丹东路161号115室。

7.机构:长宁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地址:定西路1308号。

8.机构:长宁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勘测队),地址:长宁路1488弄29号。

9.机构:卢湾区房地产测绘中心,地址:陕西南路271弄53号。

10.机构:虹口区房地产测绘中心,地址:东体育会路359号。

11.机构:普陀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测绘部),地址:中山北路2930号。

12.机构:杨浦区房地产测绘所,地址:周家嘴路3215号。

13.机构:南汇区土地局建设用地事务所,地址:惠南镇振中路2幢3号。

14.机构:青浦区房地产测绘所,地址:青浦镇城中西路111号。

15.机构:奉贤区房地产测绘所,地址:南桥镇南亭路1号。

16.机构:崇明县房地产登记处,地址:城桥镇新崇北路398号。

17.机构:松江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维修应急中心,地址:松江镇中山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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