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城乡规划体系工作计划

1、深化和完善城镇规划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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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上级部门制定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的城乡统筹规划标准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研究制定我市城乡统筹规划标准体系,抓紧编制我市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规划,推进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工作。

2、抓好“一心、三线、五点”城乡空间规划

遵循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规律,统筹规划建设。一是抓好城市核心区内搞好城市重点项目规划。二是围绕国道线、省道线和长城旅游公路沿线,抓好小城镇建设规划编制。三是围绕旅游项目建设,自然风景区以及农业旅游观光、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的建设规划。

3、切实做好旧区(城中村)改造和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时完成旧区(城中村)和住房建设规划,确立住房建设的工作重点和任务,合理安排旧区(城中村)改造进程。科学合理地确定各类住房项目建设比例、规模和布局,重点规划和发展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4、积极开展专项规划编制

抓紧完成供水、排水、道路交通、供热和河流治理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加快消防、市场、环境卫生、中小学布局、居委会布局、商业网点布局、抗震、防洪规划编制步伐,认真开展燃气、电力、电信、地下空间利用等规划编制工作,促进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利用,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的系统性和运营的安全性。

5、突出抓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以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城市控规编制计划,加快编制工作进度,突出抓好重点开发建设地段,严格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土地和批准开发建设,严格依据依法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6、开展总体城市设计和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塑造一批彰显特色、独具魅力的城市亮点,提升城市品位

深入研究我市的自然景观,准确把握特征,精心构思市区形象,使项目布局、街区设计和重要建筑设计融合自然特征、历史文脉和现代文明。突出抓好城市总体设计、城市道路景观规划,新城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综合服务中心及周边区域修建性详细规划、各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体育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新汽车客运南站、第四中学和第四实验小学的规划设计以及城市的绿化、亮化、美化设计。

7、抓好建制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村庄规划的编制,推进城乡一体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推进城乡规划一体化发展规划编制进程,以市域和乡镇域为单元进行城乡一体规划,统筹安排城乡居民点和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社会事业发展。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有关城乡规划中划定。第三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编制风景名胜区有关规划和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 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尊重城乡历史和城乡文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做好受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维护和使用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确定的生态带的保护,确保区域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绿带、森林公园、湿地等关键性生态基础设施的保护,妥善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关系。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加强对重要水域及饮用水源、防洪排涝设施和水生态的保护,保障供水、防洪和水功能区的安全,积极发挥水系的城乡生态调节、景观美化、游览观光等作用。第七条 城乡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第十条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一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计划进行。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使用坐标系、高程系统一的地形图。第十二条 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报送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域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后,可以不再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第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中交通、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医疗、教育、文化、体育及历史建筑保护、生态和水系保护等涉及空间布局与利用的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各类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

试述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计划:总体规划

第五条 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一)市(县)域基础资料

1、市(县)域的地形图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城乡规划编制计划

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城乡规划编制计划

3、资源条件城乡规划编制计划

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

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

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

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8、三废污染状况;

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

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2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1)气象资料;

(2)水文资料;

(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

(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

3、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资料

(1)经济发展资料:包括历年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及产值构成等;

(2)城市人口资料:包括现状非农业人口、流动人口及其中暂住人口数量,人口的年龄构成、劳动构成、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情况等;

(3)城市土地利用资料:城市规划发展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城市用地的综合评价;

(4)工矿企业的现状及发展资料;

(5)对外交通运输现状及发展资料;

(6)各类商场、市场现状和发展资料;

(7)各类仓库、货场现状和发展资料;

(8)高等院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现状和发展资料;

(9)科研、信息机构现状和发展资料;

(10)行政、社会团体、经济、金融等机构现状和发展资料;

(11)体育、文化、卫生设施现状和发展资料;

4、城市建筑及公用设施资料

(1)住宅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居住水平、居住环境质量;

(2)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和分布状况;

(3)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管网资料,公共交通以及客货运量、流向等资料;

(4)园林、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等方面的资料;

(5)人防设施、各类防灾设施及其他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

5、城市环境及其他资料

(1)环境监测成果资料;

(2)三废排放的数量和危害情况,城市垃圾数量、分布及处理情况;

(3)其他影响城市环境的有害因素(易燃、易爆、放射、噪声、恶臭、震动)的分布及危害情况;

(4)地方病以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

(三)必要时,需收集城市相邻地区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大、中城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纲要的成果为:

(一)文字说明

1、简述城市自然、历史、现状特点;

2、分析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发展优势与制约因素,初步划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3、原则确定规划期内的城市发展目标、城市性质,初步预测人口规模、用地规模;

4、提出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和布局的初步方案;

5、对城市能源、水源、交通、基础设施、防灾、环境保护、重点建设等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规划意见;

6、提出制订和实施城市规划重要措施的意见。

(二)图纸

1、区域城镇关系示意图:图纸比例为1/500000~1/1000000,标明相邻城镇位置、行政区划、重要交通设施、重要工矿区和风景名胜区。

2、城市现状示意图:图纸比例1/25000~1/50000,标明城市主要建设用地范围、主要干道以及重要的基础设施。

3、城市规划示意图:图纸比例1/25000~1/50000,标明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大致范围,标注各类主要建设用地、规划主要干道、河湖水面、重要的对外交通设施。

4、其他必要的分析图纸。

第七条 总体规划的成果包括以下各项:

(一)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1、前言:说明本次规划编制的依据;

2、城市规划基本对策概述;

3、市(县)域城镇发展

(1)城镇发展战略及总体目标;

(2)预测城市化水平;

(3)城镇职能分工、发展规模等级、空间布局,重点发展城镇;

(4)区域性交通设施、基础设施、环境保护、风景旅游区的总体布局;

(5)有关城镇发展的技术政策。

4、城市性质,城市规划期限,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发展方针与战略,城市人口现状及其发展规模。

5、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

(1)确定人均用地和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指标,注明现状建成区面积,确定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面积,列出用地平衡表;

(2)城市各类用地的布局,不同区位土地使用原则及地价等级的划分,市、区级中心及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3)重要地段的高度控制、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的保护,城市风貌和特色;

(4)旧区改建原则,用地结构调整及环境综合整治;

(5)郊区主要乡镇企业、村镇居民点以及农地和副食基地的布局,禁止建设的绿色空间控制范围。

6、城市环境质量建议指标,改善或保护环境的措施;

7、各项专业规划,内容要求详见第三章的规定。

8、3~5年内的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投放、住宅建设等。

9、实施规划的措施。

(二)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图纸

1、市(县)域城镇分布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标明行政区划城镇分布、交通网络、主要基础设施、主要风景旅游资源。

2、城市现状图。图纸比例为大中城市1/10000或1/25000,小城市可用1/5000。图纸应标明以下内容:

(1)按《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画出城市现状各类用地的范围(以大类为主,中类为辅);

(2)城市主次干道,重要对外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

(3)商务中心区及市、区级中心的位置;

(4)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地段范围;

(5)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的范围;

(6)园林绿化系统和河、湖水面;

(7)主要地名和主要街道名称;

(8)表现风向、风速、污染系数的风玫瑰。

3、新建城市和城市新发展地区应绘制城市用地工程地质评价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图纸应标明以下内容:

(1)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和地面坡度的范围、界线、参数;

(2)潜在地质灾害(滑坡、崩塌、溶洞、泥石流、地下采空、地面沉降及各种不良性特殊的基土等)空间分布、强度划分;

(3)活动性地下断裂带位置,地震烈度及灾害异常区;

(4)按防洪标准频率绘制的洪水淹没线;

(5)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埋藏范围;

(6)城市土地质量的综合评价,确定适宜性区划。(包括适宜修建、不适宜修建和采取工程措施方能修建地区的范围)。提出土地的工程控制要求。

4、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标明行政区划、城镇体系总体布局、交通网络及重要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主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旅游区布局。

5、城市总体规划图。表现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规划内容,图纸比例同现状图。

6、郊区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25000~1/50000,图纸应标明以下内容:

(1)城市规划区范围、界线;

(2)村镇居民点、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等各项建设用地布局和控制范围;

(3)对外交通用地及需与城市隔离的市政公用设施(水源地、危险品库、火葬场、墓地、垃圾处理消纳地等)用地的布局和控制范围;

(4)农田、菜地、林地、园林、副食品基地和禁止建设的绿色空间的布局和控制范围。

7、近期建设规划图。

8、各项专业规划图,详见第三章的规定。

(三)附件

第三章:总体规划阶段的各项专业规划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应包括第九条至第十九条所列各项。六度以上地震设防城市应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要相互协调,文本和图纸要符合本章的规定。单独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要符合该专业规划的有关技术规定。

第九条 道路交通规划

(一)文本内容

1、对外交通

(1)铁路站、线、场用地范围;

(2)江、海、河港口码头、货场及疏港交通用地范围;

(3)航空港用地范围及交通联结;

(4)市际公路、快速公路与城市交通的联系,长途客运枢纽站的用地范围;

(5)城市交通与市际交通的衔接。

2、城市客运与货运

(1)公共客运交通和公交线路、站场分布;

(2)自行车交通;

(3)地铁、轻轨线路可行性研究和建设安排;

(4)客运换乘枢纽;

(5)货运网络和货源点布局;

(6)货运站场和枢纽用地范围。

3、道路系统

(1)各项交通预测数据的分析、评价;

(2)主次干道系统的布局,重要桥梁、立体交叉、快速干道、主要广场、停车场位置;

(3)自行车、行人专用道路系统。

(二)图纸内容

1、分类标绘客运、货运、自行车、步行道路的走向;

2、主次干道走向、红线宽度、重要交叉口形式;

3、重要广场、停车场、公交停车场的位置和范围;

4、铁路线路及站场、公路及货场、机场、港口、长途汽车站等对外交通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第十条 给水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用水量标准,生产、生活、市政用水总量估算;

2、水资源供需平衡,水源地选择,供水能力,取水方式,净水方案,水厂制水能力;

3、输水管网及配水干管布置,加压站位置和数量;

4、水源地防护措施。

(二)图纸内容

1、水源及水源井、泵房、水厂、贮水池位置,供水能力;

2、给水分区和规划供水量;

3、输配水干管走向、管径,主要加压站、高位水池规模及位置。

第十一条 排水工程规划(含雨水工程与污水工程,必要时也可分开编制)。

(一)文本内容

1、排水制度;

2、划分排水区域,估算雨水、污水总量,制定不同地区污水排放标准;

3、排水管、渠系统规划布局,确定主要泵站及位置;

4、污水处理厂布局、规模、处理等级以及综合利用的措施;

(二)图纸内容

1、排水分区界线,汇水总面积,规划排放总量;

2、排水管渠干线位置、走向、管径和出口位置;

3、排水泵站和其它排水构筑物规模位置;

4、污水处理厂位置、用地范围。

第十二条 供电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用电量指标,总用电负荷,最大用电负荷、分区负荷密度;

2、供电电源选择;

3、变电站位置、变电等级、容量,输配电系统电压等级、敷设方式;

4、高压走廊用地范围、防护要求。

(二)图纸内容

1、供电电源位置、供电能力;

2、变电站位置、名称、容量、电压等级;

3、供电线路走向、电压等级、敷设方式;

4、高压走廊用地范围、电压等级。

第十三条 电信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各项通讯设施的标准和发展规模(包括长途电话、市内电话、电报、电视台、无线电台及部门通讯设施);

2、邮政设施标准、服务范围、发展目标,主要局所网点布置;

3、通讯线路布置、用地范围、敷设方式;

4、通讯设施布局和用地范围,收发讯区和微波通道的保护范围。

(二)图纸内容

1、各种通讯设施位置,通讯线路走向和敷设方式;

2、主要邮政设施布局;

3、收发讯区、微波通道等保护范围。

第十四条 供热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估算供热负荷、确定供热方式;

2、划分供热区域范围、布置热电厂;

3、热力网系统、敷设方式;

4、联片集中供热规划。

(二)图纸内容

1、供热热源位置、供热量;

2、供热分区、热负荷;

3、供热干管走向、管径、敷设方式。

第十五条 燃气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估算燃气消耗水平,选择气源,确定气源结构;

2、确定燃气供应规模;

3、确定输配系统供气方式、管网压力等级、管网系统,确定调压站、灌瓶站、贮存站等工程设施布置。

(二)图纸内容

1、气源位置、供气能力、储气设备容量;

2、输配干管走向、压力、管径;

3、调压站、贮存站位置和容量。

第十六条 园林绿化、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规划(必要时可分别编制)

(一)文本内容

1、公共绿地指标;

2、市、区级公共绿地布置;

3、防护绿地、生产绿地位置范围;

4、主要林荫道布置;

5、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保护控制要求。

(二)图纸内容

1、市、区级公共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大于2000m2的街头、居住区级绿地、滨河绿地、主要林荫道)用地范围;

2、苗圃、花圃、专业植物等绿地范围;

3、防护林带、林地范围;

4、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区位置和保护范围;

5、河湖水系范围。

第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一)文本内容

1、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原则和标准;

2、生活废弃物总量,垃圾收集方式、堆放及处理,消纳场所的规模及布局;

3、公共厕所布局原则、数量。

(二)图纸应标明主要环卫设施的布局和用地范围,可和环境保护规划图合并。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规划

(一)文本内容

1、环境质量的规划目标和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2、环境污染的防护、治理措施。

(二)图纸

1、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图:标明主要污染源分布、污染物质扩散范围、主要污染排放单位名称、排放浓度、有害物质指数;

2、环境保护规划图:规划环境标准和环境分区质量要求,治理污染的措施。

第十九条 防洪规划

(一)文本内容

1、城市需设防地区(防江河洪水、防山洪、防海潮、防泥石流)范围,设防等级、防洪标准;

2、防洪区段安全泄洪量;

3、设防方案,防洪堤坝走向,排洪设施位置和规模;

4、防洪设施与城市道路、公路、桥梁交叉方式;

5、排涝防溃的措施。

(二)图纸内容

1、各类防洪工程设施(水库、堤坝闸门、泵站、泄洪道等)位置、走向;

2、防洪设防地区范围、洪水流向;

3、排洪设施位置、规模。

第二十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防规划(必要时可分开编制)重点设防城市要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对地下防灾(包括人防)设施、基础工程设施、公共设施、交通设施、贮备设施等进行综合规划,统筹安排。

(一)文本内容

1、城市战略地位概述;

2、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人防工程建设的原则和重点;

3、城市总体防护布局;

4、人防工程规划布局;

5、交通、基础设施的防空、防灾规划;

6、贮备设施布局。

(二)图纸

1、城市总体防护规划图。图纸比例1/5000~1/25000。标绘防护分区,疏散区位置,贮备设施位置,主要疏散道路等。

2、城市人防工程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图。标绘各类人防工程及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工程位置及范围。

第二十一条 各级历史文化名城要做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则。

(一)文本内容

1、历史文化价值概述;

2、保护原则和重点;

3、总体规划层次的保护措施:保护地区人口规模控制,占据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单位的搬迁,调整用地布局改善古城功能的措施,古城规划格局、空间形态、视觉通廊的保护;

4、确定文物古迹保护项目、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保护要求;

5、确定需要保护的历史地段、划定范围并提出整治要求;

6、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修整、利用、展示的规划意见;

7、规划实施管理的措施。

(二)图纸

1、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分布图。图纸比例1/5000~1/25000,在城市现状图上标绘名称和范围;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图。标绘各类保护控制地区的范围,有不同保护要求的要分别表示。文物古迹、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及其他需保护地区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范围,近期实施保护修整项目的位置、范围,古城建筑高度控制,其他保护措施示意。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四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第五条 各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专业(专项)发展规划。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业(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或者修改专业(专项)发展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公开展示规划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经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各专业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相应纳入城乡规划。第六条 县级市的总体规划和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总体规划提交市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当经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县级市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所在地的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镇总体规划在报所在地的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修改县级市和县级市辖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县级市和县级市辖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程序报批。

总体规划编制或者修改过程中,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专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第七条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编制计划。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二)组织编制。

市辖各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级市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

县级市区域内涉及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以及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规划条件。

(三)公示。

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审查、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业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并根据意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四)审查。

市辖各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街)、县级市所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市政工程规划内容,应当由具有市政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委员会与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五)审议。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通过审查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及公众参与报告提交市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城市规划委员会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有重大异议,审议未通过的,由组织编制机关组织规划草案的修改和重新审查,再次进行公示后,提交相应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六)批准。

市辖各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市内属于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以及市重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在提交县级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前,应当先征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县级市内其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经县级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请问什么是"城市规划编制"?

城市规划编制是我国城市规划中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的一个过程。

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的完整过程由六个层次组成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包括城乡规划编制计划:总体规划阶段和详细规划阶段、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城市总体规划(含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区域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城市规划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的目的在于:在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规划中,所拟定的一定时期内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所应达到的目的和指标。

扩展资料:

提升城市规划编制的科学性

2019年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赵龙表示,国土空间规划明确把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相融合,同时形成一个平台,即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形成全国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同时,国土空间规划将把国家安全战略、区域发展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等国家战略,通过约束性指标和管控边界逐级落实到最终的详细规划等实施性规划上,保障国家重大战略落实落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城市规划编制

参考资料:中国经济网—我国将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实施“多规合一” ..

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 城乡规划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第五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范、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城乡规划有关技术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并将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本市城乡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

(一)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县域内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规划编制时应当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蓝线、绿线、紫线、黄线等范围,并制定空间管理措施。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审批和备案:

(一)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隶属于区的,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隶属于县的,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以上一层级规划为依据,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统一使用国家测绘基准体系的测绘成果。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向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单位提供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第十一条 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各类专业规划,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八公山、舜耕山、上窑山等风景区的保护规划。

风景区的核心区内禁止任何项目建设。风景区的保护控制区内确需新建项目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听证;市人民政府决定建设的,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决定。

风景区周边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自然山体轮廓线,采取低密度开发模式,严格控制建筑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