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是做什么的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利用现有地图、卫星地图结合实际来开发治理历史现状,泛指统筹安排城市规划和农村交通居住消防绿化,生产生活环境建设,发展空间布局,提升品位,合理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外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外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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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基本都是各地外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设计单位,不是事业单位,属于企业单位外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城乡规划资质开始办理,先来了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和规定

城乡规划资质等级:城乡规划编制分甲、乙两级,丙级监管部门已经取消,新办都是以乙级开始申报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40 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4 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 1 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8 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15 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 10 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六)有 4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标准 :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50 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5 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2 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 1 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 1 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5 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10 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 4 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六)有 2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技术人员备注: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 70 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 4 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60 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 2 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 60 岁以下,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 70%。

城乡规划编制甲级和乙级承担范围和规定:

甲级城乡规划 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乙级城乡规划 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20 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 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加强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实施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服务,是指从事除城市总体规划以外的城市规划的编制、咨询活动。第四条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从事城市规划服务,必须依法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资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第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设立的初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除具备中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外方是在其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以及相关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其中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5%,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专业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第七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核准。第八条 申请人在取得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后,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及企业设立方案(包括专业人员配备、技术装备计划和工作场所面积等);

(三)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投资方法人登记注册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六)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七)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八)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九)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学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经历及业绩的证明。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经初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依法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