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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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说明
一、本“标准”是在2001年国家计委“1218”号文取消了1993年版“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情况下,为了规范城市规划设计市场,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面调查基础上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制定并发布的行业统一收费指导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各项城市规划设计收费。
三、本“标准”采用单价法,进行标准的制定。
四、本“标准”补充了部分以前“收费标准”中所缺项目类型及现在正在进行的项目类型。
五、本“标准”中,各规划设计单位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不同地区、规划资质等级等情况诚意0.8-1.5的调整系数进行上下浮动。
六、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城市规划收费标准,又承担方和委托方协商解决。
七、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含境外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并经工商登记后,方可进入市场,收取城市规划设计费。
八、境外设计单位在中国从事规划设计业务必须执行此标准。
九、执行该“标准”,其各项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国家和各省有关项目规定的要求执行。如果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方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其所占工作量要相应增减。
十、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又委托方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提供。如委托方不能提供所需资料,要由承担方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的,其资料费、地形图(含电子文件)等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十一、执行本“标准”,设计方成果需提供:中间成果(含论证材料)最多为15套,最终成果为6套,另提供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须增加份数则需另行支付成本费用。
十二、执行本“标准”成果版权归设计方所有,收费标准不包括提供电子文件及版权费用,如委托方须设计方提供电子文件和版权的,须支付相应费用。
十三、城市规划设计费按进度分期支付,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委托方即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方案确定时支付40%,规划设计成果交付时结清全部设计费用。
十四、本“标准”从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一、城市总体规划
序号 城市规模(万人) 收费单价(万元/平方公里) 备注
1 小城市(20以下) 3.5
2 中等城市(20-50) 3.0
3 大城市(50-100) 2.5
4 特大城市(100以上) 2.0
注:1、本次总体规划收费标准的城市分类,按照“城市规划法”所规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已规划期末人口为准
3、城市总体规划按人口规模确定收费标准,按实际规划建成区面积计算规划费。
4、本收费标准不含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定额的50% 记取设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更低设计收费基价为40万元/个。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要警醒相关专题研究的,应单独收费,收费标准为:特大城市为30万元/个,大城市为20万元/个,中等城市为15万元/个,小城市为10万元/个。
8、城市总体规划工作量划分为:现状调研30%,方案阶段为40%,成果 *** 阶段为30%。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如由委托方组织的,则由委托方承担,如由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由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二、城市分区规划
序号 项目类别 收费单价(万元/平方公里) 备注
1 新区 2.5
2 旧城区 3.0
注:1、城市建成区按照旧区标准收费,城市新区按照新区标准收费。
2、有些地区在城市建设中所惊醒的某些类似于分区规划深度的规划按照城市新区收费标准进行。
3、分区规划更低设计收费基价为15万元/个。
4、分区规划工作量划分为:现状调研20%,方案阶段为50%,成果 *** 阶段为30%。
三、详细规划设计
1、控制性详细规划
序号 项目类别 收费单价(元/公顷) 备注
1 城市新区、开发区 2500
2 城市一般地段 3000
3 城市重点地段 3500
注:1、表中收费标准不含酚图则,如增加分图则,则令增加500元/公顷。
2、如增加建筑形体方案示意,则增加2000元/公顷。
3、控制性详细规划更低设计基价10万元/个。
4、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量划分建成区为:现状30%、方案阶段40%、成果 *** 30%;如果增加分图则,工作量划分为现状25%、方案阶段40%、成果 *** 35%。
新区为:现状15%、方案阶段50%、成果 *** 35%;如果增加分图则,工作量划分为现状15、方案阶段45%、成果 *** 40%。
2、修建性详细规划
(1)居住区
序号 用地规模(公顷) 收费单价(元/公顷) 备注
1 3 15000
2 3-10 12000
3 10-20 11000
4 20-30 10000
5 30-50 9000
5 50以上 8000
注:1、更低设计费基价按5万元/个。
2、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如作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记。
3、委托方如要求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4、规划总平面方案每增加一个,加收30%的规划费用。
5、委托方如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加收50%的规划费用。
(2)城市一般地段
序号 用地规模(公顷) 收费单价(元/公顷) 备注
1 3 16000
2 3-10 14000
3 10-20 12000
4 20-30 11000
5 30-50 10000
6 50以上 9000
注: 1、规划设计收费更低基价为5万元/个。
2、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计。
3、委托方如要求做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4、委托方如要求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加收50%的规划费用。
(3)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
序号 项目类型 收费单价(元/公顷) 备注
1 城市重点地段 16000
2 大型公建 18000
3 主要公建及周围地段 18000
注: 1、规划设计收费更低基价6万元/个。
2、大专院校按城市主要公建地段收费。
3、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计。
4、委托方如要求做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5、委托方如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加收50%的规划费用。
(4)公园、游乐场及其它园林规划
序号 用地面积(公顷) 收费单价(元/公顷) 备注
1 1-10 12000
2 10-20 9000
3 20-30 8000
4 30-50 7000
5 50以上 6000
注: 1、规划设计收费更低基价5万元/个。
2、委托方如要求做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四、风景区规划
(一)风景区规划大纲
序号 规模(平方公里) 收费单价(元/平方公里) 备注
1 小于50 5000
2 50-100 4000
3 100-200 3500
4 200-500 2500
5 500以上 1500
注: 1、规划设计收费更低基价15万元/个。
2、风景区规划大纲收费标准为单独编制大纲标准。
(二)风景区总体规划
序号 规模(平方公里) 收费单价(万元/平方公里) 备注
1 小于10 1.6
2 10-20 1.4
3 20-50 1.2
4 50-100 1.0
5 100以上 0.8
注: 1、规划设计收费更低基价15万元/个。
2、风景区总体规划收费标准已包括风景区规划大纲的工作量。
3、风景区总体规划的面积应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水面应按实际规划利用范围计算。
(三)风景区详细规划
序号 规模(公顷) 收费单价(万元/公顷) 备注
1 小于20 11000
2 20-50 10000
3 20-100 9000
4 100-200 8000
5 200以上 6000
注: 1、规划设计收费更低基价15万元/个。
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1、单独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收费按城市总体规划收费的40%收取,如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时贬值则按城市总体规划收费的30%收取。
2、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费用如小于20万元,则设计收费更低基价为20万元/个。
六、城镇体系规划
序号 规模(万人) 收费单价(万元/万人) 备注
1 30-50 1.1
2 50-60 1.0
3 60-70 0.95
4 70-80 0.9
5 80-90 0.85
6 90-100 0.8
7 100-200 0.75
注:1、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准。
2、都市圈、城镇群等类似规划参照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度和收费标准进行。
3、在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中,如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的,应单独收费,收费标准为:省城和区域按30万元/个,特大城市为25万元/个,大城市为20 万元/个,中等城市为15万元/个,小城市10万元/个。
4、城镇体系规划的规划费用如小于20万元,则设计收费更低基价为15万元/个。
七、城市发展战略规划
1、参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基本要求进行。
2、收费标准按同等城市总体规划的40-50%收取。
3、有些非城市地区发展规划按所规划范围中的规划建设用地的1万元/平方公里计算。
4、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的规划费用如小于15万元,则设计收费更低基价为15万元/个。
八、概念规划
1、概念规划收费标准按其相应阶段规划收费标准的40-50%收取。
2、概念规划的规划费用如小于15万元,则设计收费更低基价为15万元/个。
九、环境景观规划
1、环境景观规划指居住小区、城市街景景观、校园规划等城市各类景观专项规划。
2、环境景观规划按相应项目类别规划收费标准的30-40%收取。
3、景观设计详细规划按详细规划收费标准执行。
4、景观设计收费更低基价为8万元/个。
十、城市设计
1、单独编制城市设计其收费标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阶段按其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40-50%收取;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按期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50-80%收取。
2、如在不同规划阶段基础上,增加城市设计内容,则收费标准在相应阶段的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50%收取。
十一、小城镇总体规划
1、在编制小城镇总体规划时应同时编制镇域城镇体系规划。
2、按规划建设用地4万元/平方公里收取。
3、本收费标准含镇区总体规划和镇域村镇体系规划。
4、镇区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准。
5、设计收费按规划期末的实际规划建成区用地面积计算。
6、规划设计收费更低基价15-20万元/个。
7、如进行专题研究,应单独收费,收费标准为5万元/个。
十二、城市单项专业规划
专业规划特指:给水、排水、供热、燃气、防洪、消防、电力、电信、环卫、抗震、人防、环境保护、绿地系统、道路工程、交通轨道、城市竖向、地下空间利用等规划。
序号 城市规模(万人) 收费标准(万元/万人) 备注
1 小城市(20以下) 1.0
2 中等城市(20-50) 1.0-0.8
3 大城市(50-100) 0.8-0.6
4 特大城市(100以上) 以60万元为技术,每增加10万人增加5万元设计费
注:1、专项规划深度为国家及省相关专业规划编制办法所规定的深度。
2、规划设计更低基价为15万元/个。
3、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
4、城市人口规模介于中间规模的城市可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5、对于单项专业规划委托方委托时如有特殊要求,则根据其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况乘以1.1-1.3的系数。
6、专业规划根据该表中的收费标准,结合各专业的具体情况乘以如下专业系数:排水、防洪为1.1;消防、抗震、人防为0.8;电力、电信、地下空间为0.9;道路工程为1.2;环境保护为1.0(如做生态环境保护内容则为1.5);其他为1.0。
7、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在该收费单项收费标准基础上乘以1.5的系数。
十三、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序号 城市规模(万人) 收费标准(万元/万人) 备注
1 小城市(20以下) 1.0
2 中等城市(20-50) 1.0-0.8
3 大城市(50-100) 0.8-0.6
4 特大城市(100以上) 以60万元为技术,每增加10万人增加5万元设计费
注:1、城市交通规划深度以国家及省交通规划编制办法所规定的深度。
2、规划设计更低基价为15万元/个。
3、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
4、城市人口规模介于中间规模的城市可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5、本收费标准未包括委托方组织实施交通调查的工作量。
6、委托方如增加城市道路交叉口等规划内容和其它深度要求的,则根据其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况乘以1.2-1.5的系数。
7、城市交通发展战略规划收费标准按照同等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60-70%收取。
十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按1万元/平方公里收取。
2、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按8000元/平方公里收取。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为列入省和国家保护的,历史文化遗迹为市级以上保护的。
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必须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条例及编制办法”的要求进行。
5、规划设计收费更低基价10万元/个。
十五、旅游业规划
1、按规划期末旅游人数收取,标准为15000元/万人。
2、省域旅游发展规划基价为120万元。
3、市域旅游发展规划基价为50万元。
4、如增加旅游产业规划,则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20%。
十六、咨询收费
1、咨询收费之从事各类规划咨询收费,工程类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2、咨询收费按所从事的规划项目收费的30%记取。
3、专家咨询:教授级高工按5000元/工日记取,副高工按4000元/工日记取,工程师按3000元/工日记取。
十七、编制标书收费
1、编标指规划设计单位为规划管理部门或其它业主进行规划表书制定等服务项目。
2、编制标书收费按所编项目规划设计费的5%收费。
十八、规划标底费的规定
1、规划标底费指业主进行规划招标时,对未中标但符合投标要求的投标方案所支付给投标单位的更低费用。
2、规划标底费按照该项目规划设计收费的30-40%收取,不得低于30%,不符合规划标底费要求的招投标项目,各规划设计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十九、电子文件收费
1、电子文件收费指规划设计单位在规划成果出院时将电子成果版权 *** 给委托方进行的收费行为。
2、电子文件收费标准按所规划项目设计费的10%收取。
求助,关于城乡规划
考试介绍
城乡规划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及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
2017年5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表明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9号)和《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20号),原人事部办公厅、原建设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9〕121号)和《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同时废止,并将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为城乡规划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拟定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审题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证书 *** 】
在建筑行业证书 *** 市场,注册城乡规划师的 *** 价格颇为理想,作为新兴行业的城乡规划,注册城乡规划师的需求空间非常巨大。虽然考试严格,通过率低,但是注册城乡规划师 *** 价格高,注册城乡规划师的含金量会越来越高。
近期,注册城乡规划师 *** 价格为8-12万/3年,受地区影响 *** 价格有所差异,但整体看来,全国注册城乡规划师 *** 价格乐观。近年来,随着中国的不断发展,注册城乡规划师越来越被广泛应用,需求量也进一步加大,注册城乡规划师 *** 价格也是不断上涨。
现在注册城乡规划师 *** 主要是初始和转注两种,初始是通过统一考试获取的证书未注册, *** 价格会稍微比转注便宜一点,转注的是已经注册再单位,价格相对高一点。不管是初始还是转注价格已经再上涨之中。
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周期为3年,一般都是3年一签的,但也有少数单位选择一年一年的签,付款方式也是多样化,总体来说可分为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
注册城乡规划师属职业资格,反映一个人的真实能力和业务素质。目前城乡规划编制投标文件我国大陆从事城乡规划的人员约有八万人,而真正合格的规划专业人员非常有限。这使注册城乡规划师证书成为建筑行业 *** 市场的香饽饽,因此也吸引了更多人前来报名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
注册城乡规划师通过率约为15%。2000年10月,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正式开始。考试共有4科,每科两年滚动,通过率基本控制在15%。据有关人士介绍,头一两年因人才比较急缺,考生比较集中,考试分数相对比较低,通过率较高。但随着考试不断完善,为了保证含金量,考试难度加大,通过率也较低,基本控制在15%左右。注册城乡规划师的考试不能片面强调通过率而降低质量。
【如何降低 *** 风险】
1、 *** 不 *** 城乡规划编制投标文件:一般而言,持证人(尤其是全国注册证书)只愿 *** ,不愿 *** ,章由持证人保管。
2、费用全报销:异地 *** 者,所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误工费等由用证单位全额报销。
3、多证合一:持证人拥有多本证书者,需 *** 于同一单位(国家规定),若除了欲 *** 到外单位的证书外还有其它证书挂在别处,需将以往注册的证书办理注销或退工后方可 *** 。
4、不参与投标:持证人需要 *** 本人证书时,一般证书仅用于企业升级资质或保级,不用于招投标或挂项目,不参与审图等工作,如确实需要,则费用另算。
5、社保另算:除证书 *** 费用外,根据当地人事部门政策,企业有可能需要为持证人缴纳社保等费用,此费用不计在证书 *** 费之内,切记。
6、注册期签约:多数一级证书(如一级建造师)及设计类证书(如建筑师、结构师) *** 者 *** 协议签订时间一般为一个注册周期(如2年或3年),费用分为每年支付或三年一次付清。
7、见证付款:持证人与用证单位达成意向约见后,一般而言,用证单位见到证书原件后须支付订金给持证人,建委验收后支付 *** 费用(一般为一年的 *** 费用)的剩余款项。
总平面规划方案图纸是报建的什么阶段设计的,需要那些前期的文件及资料?
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划指标及条件附图、可研报告、规划方案总图指标。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与个人,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报建的过程非常长(一般来说),而且需要分阶段进行,报修规是报建过程的之一步,这步代表了开发单位提交 *** 开发土地的开启,获得批准了规划总平面图。
才具备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才可以按照规划总平面图的规定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必须经过规划部门审批办通过,并按规定的招投标程序发包,才可以进行施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总平面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厦门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管理,提高设计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厦门市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办法实行设计招标投标: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1、 *** 投资的项目;
2、 *** 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 *** 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对城市景观影响较大或技术要求较高的建设工程项目:
1、高层建筑;
2、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大中型公共建筑;
3、用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
4、城市主要交通干道临街地段、滨海地段、城市广场及风景名胜区重要景点的建筑物、构筑物;
5、城市标志性建筑工程和纪念性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单位决定实行设计招标投标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抢险救灾、安全保密及其他特殊工程项目设计,经市人民 *** 批准,可不实行设计招标投标。第四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可委托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书;
(二)已按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三)已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要求。
超高层建筑、特大型工业项目、特大型公共建筑和城市标志性建筑应先通过方案竞选再实行设计招标。第七条 设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或邀请招标方式。 *** 投资、融资等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国家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并实行限额设计。第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确定招标组织者;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招标登记;
(四)发布招标信息;
(五)对申请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人;
(六)向合格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并组织投标人作现场踏勘;
(七)组织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并形成书面材料分发投标人。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组织者是指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建设单位或具有资格的招标 *** 机构。不具备设计招标组织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招标 *** 机构 *** 招标,并签订书面 *** 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招标 *** 机构的资格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设计招标组织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
(二)审查投标人的资格;
(三)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设规模、投资概算等;
(二)工程设计范围,包括设计周期、设计进度、设计阶段和深度等要求;
(三)招标方式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等;
(四)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
(六)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设计成果要求;
(七)评标、定标办法;
(八)招标、踏勘现场、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设计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以中文为准。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组织者不得擅自变更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书面通知参加投标人;变更内容涉及批准文件的,还应经原审查单位认可。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权要求修改或返还投标文件。
贵州省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办法(2008修正)
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设计管理、规范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行为,保证城市规划设计质量,维护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设计,是指各类城市规划设计的编制。
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的范围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自然保护区规划的编制。第四条 省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规划设计工作;市、州人民 *** 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工作。第五条 凡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第六条 省外持有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单位到我省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应当持证书副本到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到我省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应当到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第八条 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和登记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将已受其他单位聘用的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作为申报资格的条件。第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对持证单位进行资格复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确认、变更或注销手续。第十一条 持有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在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但专业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应首先保证完成 *** 指令性任务。第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设计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的;
(二)冒用持证单位名义提交城市规划设计成果的;
(三)持证单位为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签或图章的;
(四)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或城市规划设计委托单位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第十三条 除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 *** 指令性任务以外,其他的城市规划设计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时,须与委托单位依法签订合同。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合同要求提交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城市规划设计成果。
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负责修订完善,并承担所需的各项费用。第十六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各项重要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在向委托单位提交前,应当通过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进行评审。
除前款规定的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在向委托单位提交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前,应当通过项目所在地城市人民 *** 或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审查。第十七条 审查城市规划设计成果时,应当先审查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在90天内,对城市规划设计成果进行修改、完善,未经审查或未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委托单位不得接受。第十八条 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应当注明资格证书单位名称、资格等级和证书编号。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报批。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的,一律不得组织实施。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设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城市规划设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督促其改正。第二十一条 对在城市规划设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城市人民 *** 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期举办全省优秀城市规划设计评选活动,对取得优秀城市规划设计成果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南京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城乡规划编制投标文件,统筹城乡发展,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村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建制镇、集镇、独立工矿区、村庄。第三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村镇规划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南京市规划局负责本市村镇规划编制与实施的指导、管理、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镇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国土、房产、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市容、环保、园林、建工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工作。第四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全面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能节地、综合配套、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第五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本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与本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发展实际相符合,以优化产业结构、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为目标,与产业规划、人口规模、用地规模相适应,与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布局合理、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富有地方特色的要求相一致。第六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确定居民集中居住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基础、服务设施的设置布局,明确生态、环境、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符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农业产业化经营方向的要求,划定因防灾减灾需要控制或者禁止建设的区域,对建设项目或者重点地段的具体安排和规划设计编制详细规划。
村庄建设规划编制依据村镇总体规划,主要对住宅、道路、供水、排水、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设置和用地布局作出布置。村庄不得布局工业,现有的工业应当逐步向镇以上工业区集中。第七条 编制的村镇规划应当在村镇所在地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满并经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新市区、新城范围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纳入所在地区的城市规划,不单独编制村镇总体规划。第九条 编制村镇规划的单位,采用招标方式确定。
招标文件由镇人民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招标 *** 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中标人派出规划专业技术人员,为村镇规划的实施提供全程技术服务。
村镇规划编制前,编制单位应当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村镇规划编制技术要点。第十条 编制的村镇规划符合规划编制工作年度计划要求以及列入村镇建设年度计划中的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费补助。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村镇建设年度计划中项目的建设进度情况报市建委备案。第十一条 村镇规划实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村镇的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 根据本市经济和城镇发展需要,综合平衡各区县村镇建设年度计划,制定本市村镇建设年度计划。
区县制定本区域村镇建设年度计划后应当及时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 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建设村镇规划居住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并鼓励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经营村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村镇道路、供水(含农改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第十四条 村镇基础设施、公用配套设施使用国有资金或集体资金建设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招标文件由镇人民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第十五条 村镇建筑设计应当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等规定,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地方特色。第十六条 在本市主城、新市区、新城范围内的集镇和村庄,推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以征地拆迁、土地储备、旧城改造结合的方式,加快城市化进程。
在建制镇以外的其城乡规划编制投标文件他集镇和村庄的住宅,实行在居住集中区建设和就地改造结合的建设方式,逐步改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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