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2010修正)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沂南城乡规划编制,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沂南城乡规划编制,促进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沂南城乡规划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沂南城乡规划编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镇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为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对城镇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的各项控制指标及其他规划要求作出的规划。第四条 城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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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城市、镇的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发展地区、储备土地、下一年度建设用地和拟出让的用地以及其他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六条 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规范,指导和规范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第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单位具体编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征求公众意见,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公布、备案的程序进行。第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方案征集等方式,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并符合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发展要求。第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单位完成编制工作后,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初审后,应当将草案的主要内容和图纸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地点和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第十二条 公众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查阅规划草案的文本,就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载明提出意见的理由和联系方式。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论证。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位参考公众意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进行修改。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修改完成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附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公众意见以及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第十四条 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城乡规划委员会由公务员、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组成。

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城市、县人民政府聘任,其中非公务员委员应多于公务员委员。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从委员中指定。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且非公务员委员多于公务员委员的情况下,始得举行。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时,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审议意见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署。第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附具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决策依据。

未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城市、县人民政府不得审批。第十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讨论通过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讨论通过后30日内,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范围、实施时间、查询方式以及城市、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蒙山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蒙山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蒙山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蒙山,是指平邑县、蒙阴县、费县、沂南县行政区域内的蒙山山脉及其覆盖区域,具体保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蒙山保护总体规划确定。第三条 蒙山保护范围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区域。

自然保护区为特殊保护管理区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蒙山风景名胜区为重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保护区。第四条 蒙山保护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建设和管理。第五条 蒙山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蒙山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蒙山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蒙山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平邑县、蒙阴县、费县、沂南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蒙山保护工作。

蒙山保护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蒙山保护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有关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蒙山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和蒙山保护相关工作。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市人民政府规定区域内的蒙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蒙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利用的具体工作和蒙山保护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文物、环境保护、宗教、体育、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工商行政管理、畜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蒙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和蒙山保护相关工作。第八条 市、有关县人民政府和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蒙山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因蒙山保护对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原住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给予扶持。第九条 对在蒙山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 划第十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县人民政府、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和国土资源、水利、环境保护、林业、旅游等部门组织编制蒙山保护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通过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蒙山保护总体规划应当划定蒙山的保护范围,明确蒙山保护范围内有关区域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资源保护措施等。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内,完成蒙山保护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统一组织编制蒙山风景名胜区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蒙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第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内,整合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蒙山风景名胜区平邑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蒙阴风景区总体规划,完成蒙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修改报批工作。第十三条 蒙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界定蒙山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的范围边界,根据需要划定外围保护地带;

(二)明确风景名胜资源的类型和特色,评价资源价值和等级;

(三)确定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四)划定蒙山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五)明确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六)核定蒙山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七)风景游赏、基础设施、居民点协调等专项规划。

蒙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确定需要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提出详细规划编制应当执行的重要控制指标或者要求。第十四条 蒙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等控制要求,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第十五条 蒙山保护总体规划和蒙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文物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建国以来,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共经历了四次修订。虽然历次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整体规划框架仍基本保持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级,但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编制办法已在规划主体多元化、系统性、科学性、由技术文件转向公共政策和淡化城市设计等方面发生了改变。《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