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接收、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集中保管、层级管理和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保障城乡建设档案的完整、安全。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乡建设档案事业与城乡建设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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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所需要的档案保护、数字化处理、信息化建设、动态维护、设备更新以及库房建设与修缮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与渔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发展、规划、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人防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建设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区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协调。第八条 市、区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城乡建设档案的接收、收集、鉴定、整理、保管、统计、销毁、保密和提供利用等管理制度,保障城乡建设档案科学、规范管理。第九条 从事城乡建设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对其形成的城乡建设档案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十条 从事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管理能力和工作水平。第二章 种类和内容第十一条 城乡建设档案分为勘测规划档案、建设工程档案、文物古迹保护工程档案和建设基础资料档案。第十二条 勘测规划档案包括:

(一)编制城乡规划所需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以及详细成果副本;

(二)编制城乡规划所需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

(三)城乡地形图、地下综合管线图和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以及探测测量成果材料;

(四)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等材料;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形成的有关城乡建设管理材料。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档案包括: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综合管廊、海绵城市、污水处理等工程档案以及有关现状图;

(二)城市公用设施工程档案,含城市水源地、给水管网、再生水利用、燃气、集中供热等工程档案以及有关现状图;

(三)电力、电信工程档案,含电厂建设、供电设施系统、通讯管线、电信设施等工程档案以及有关现状图;

(四)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公共交通场站、长途客运场站、铁路运输场站、集装箱运输场站、轨道交通、民用机场、港口、码头、索道、缆车等工程档案以及有关现状图;

(五)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含工厂、城镇住宅、商业、机关、学校、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六)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工程档案,含城市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专类园、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和标志性设施、雕塑等工程档案;

(七)市容环境卫生工程档案,含公厕、垃圾压缩站、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餐厨垃圾处理厂以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

(八)水利水电工程档案,含水利枢纽、堤防、引水、除险加固、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以及水利水电工程附属工程档案;

(九)村镇建设工程档案;

(十)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档案;

(十一)绿色、智能、智慧、生态建筑和城市修补生态修复工程档案以及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工程档案;

(十二)其他建设工程档案。

惠州市惠阳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

惠州市惠阳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内设机构

一、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城乡规划编制普查,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后勤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会议报告、总结等重要文稿;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信访、网络问政、调研、督查等工作;抓好岗位责任制的落实,负责考勤考核等工作;负责编制经费收支计划、财务报表和按权限审批经费开支等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财会和审计工作;负责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指导建设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负责人大议案与政协提案办理。

(二)人事股(与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干部考核、调配和统筹协调人才培训规划;负责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直属单位人事、劳资工作;指导干部职工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组织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工作;负责制定年度休假计划;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行政投诉电子监察实施监督工作。

负责局党建、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党群、人民武装等工作;组织指导党员培训和理论学习、职业道德教育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负责建设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指导党委归口单位的党建、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党群、人民武装、工会、共青团、妇女和计划生育工作。

(三)法规监察股

负责组织制(修)定有关规划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负责规划建设方面法律和法规解释、清理、汇编、宣传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考察、上岗发证报审工作;负责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负责拟订相关的法律文书;协助开展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工作;协调处理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四)住房保障与房地产市场管理股

宣传贯彻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情况统计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年度房地产发展规划、开发建设量等指标;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申报、晋升级和年检的初审工作。

负责拟订住房保障地方规范性文件,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组织编制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计划,拟订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方案;负责区内居民及住房困难群体的调查工作;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工作;会同国土、财政、房产部门做好区级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

(五)城市规划股

负责拟订城市发展战略及中长远规划,拟订城区年度规划编制计划;组织审查、报批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报批专项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参与建设项目选址、布局及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市政交通、工程管线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建设项目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负责城市规划设计资质和城市测绘的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珠三角城乡规划一体化及深莞惠规划对接工作;负责各类规划成果和相关资料的归档、移交工作。

(六)规划用地股

负责城区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变更手续;负责组织编制《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协助对建设用地批办后的跟踪管理和用地资料的归档、移交工作;参与各类城市规划方案的审查。

(七)规划报建股

负责城区规划区内各项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批;负责建设项目施工图规划报建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变更手续;负责城区规划区内各项临时建(构)筑物的审批;指导和管理建设项目的规划验线;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协助对各项规划建设工程和临时建(构)筑物批建后的跟踪监察管理及报建资料的归档、移交工作;参与各类城市规划方案的审查。

(八)市政规划股

负责市政交通、工程管线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负责建设项目综合管线规划的审查;负责路口开设方案的审查;负责市政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报建,核发市政交通、市政管线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组织市政交通、工程管线的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负责市政建设项目有关管线问题的.规划协调;参与城市道路红线和市政标高的规划管理;参与各类城市规划方案的审查;在地下管线普查成果的基础上,参与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负责各类市政道路交通、市政工程管线相关资料的归档、移交工作。

(九)城市建设股

负责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负责协调指导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城市市容、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建设项目的实施与行业监督管理;负责编制城建资金和城建项目年度计划;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统计填报城市建设有关报表;指导全区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行业实施特许经营制度及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非经营性设施日常养护作业的市场化工作;负责组织户外商业广告场地有偿使用权的招标。

(十)燃气管理股

负责全区燃气行业的管理;负责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制定年度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初审和报批工作;负责城市燃气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格审查和管理;负责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工作;负责燃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和监督工作;负责燃气安全管理的协调、组织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负责接受燃气方面的举报、投诉和燃气企业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和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协助组织燃气行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十一)村镇规划建设股

对全区各镇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拟订全区各镇、村庄规划编制(修编)计划;负责审查、报批全区各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负责组织、指导全区各镇、村庄规划建设的培训和宣传工作;负责全区各镇、村庄规划建设有关报表的统计填报工作;核发各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各镇建设工程的跟踪管理和规划竣工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负责核发乡、村庄规划区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组织各镇规划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会同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建筑工程管理股

负责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工作,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建筑市场管理、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宣贯建筑施工、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负责相关建设工程的造价审核和工程标底备案工作;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建筑业企业生产统计报表汇总工作;协助施工专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管理工作。

(十三)科技教育股

负责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负责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等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无动力城市生活污水装置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协助组织行业内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负责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

(十四)工程项目管理股

负责组织编制相关工程项目的实施计划,制定建设进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城建项目设计方案招标,组织城建项目设计方案审查;负责组织协调建筑项目设计方案招标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实施重点项目建设工作。

二、其城乡规划编制普查他事项

调整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与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隶属关系,将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成建制划转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惠阳区分局。

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报送、接收、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城乡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的规定,坚持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保证城乡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乡建设档案事业与城乡建设发展相适应。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本市城乡建设档案日常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建档案馆的业务指导。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管辖范围内的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进行管理。

资源规划、城管、文物、交通、水行政、人防、公安、文化旅游、秦岭保护、电力、电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区县档案主管部门对城乡建设档案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八条 从事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和建设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依照国家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第二章 城乡建设档案范围第九条 城乡建设档案分为勘测规划档案、建设工程档案、文物古迹保护档案和建设基础资料档案。第十条 勘测规划档案包括:

(一)编制城乡规划所需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细成果副本;

(二)编制城乡规划所必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

(三)城乡地形图、地下综合管线图和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成果档案;

(四)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等文件材料;

(五)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形成的有关城乡建设管理、管线管理等文件材料。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档案包括: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污水处理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二)城市公用设施工程档案,含城市水源地、给水管网、再生水利用、燃气、集中供热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三)电力、电信工程档案,含电厂建设、供电设施系统、通讯管线、电信设施等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四)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公共交通场站、长途客运场站、铁路运输站台、集装箱运输场站、国道和高速公路城市段、轨道交通、索道、缆车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五)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含工厂、城镇住宅、商业、机关、学校、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六)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工程档案,含城市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专类园、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和标志性设施、雕塑工程档案;

(七)市容环境卫生工程档案,含公厕、垃圾压缩站、垃圾填埋场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

(八)水利水电工程档案,含水利枢纽、堤防、引水、除险加固、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及水利水电工程附属工程档案;

(九)村镇建设工程档案,含建制镇、集镇、中心村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农村新居工程档案;

(十)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档案。

军事建设工程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城乡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工程的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组成;改建、扩建及重要部位维修工程档案由设施分布图、施工文件、竣工文件及竣工图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