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是个什么样的部门?这个部门是怎么运作的?
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是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局)下属的事业单位,作为规划局的技术支撑部门,开展城市规划的综合技术研究,辅助行政决策,作为规划编制、规划研究和政府决策的连接体。和规划设计院不同之处是,一般不承担具体的市场性规划编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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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规划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局机关设10个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行政事务及各类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负责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档案管理、保密、信访、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办理市人大建议、市政协提案以及局重大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新闻宣传报道和规划信息的编撰;组织课题调研、外事接待;负责局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的计划与管理;指导和监督局系统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总工室
负责规划编制任务的拟订、下达和资金管理;负责规划编制成果的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规划设计方案竞选、竞赛和优秀规划设计评选的组织工作;负责拟订规划科研课题计划并实施管理;负责科技成果的评审报批;参与专业规划的编制;参与测绘、市政、村镇规划等规划审查;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的技术审定;负责规划设计行业管理;指导县级市、区规划部门工作。
(三)用地规划管理处
参与专业规划的编制;负责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审核《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招标拍卖地块及其性质的确定。
(四)村镇规划处
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村镇规划的指导、组织、管理、审核和监督工作。组织并指导城乡一体化规划和新农村规划;负责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划的申报、审核及相应的管理工作;指导建制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规划等编制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县级市、区实施城镇规划工作;组织乡镇干部有关规划业务培训工作。
(五)建设规划管理处
负责审核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公示;负责建设项目的验线并实施跟踪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协助做好相关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认定工作。
(六)市政规划管理处
参与城市规划区综合交通规划及相关市政专项规划的编制;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红线的划定;提出道路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条件并实施规划管理;负责对规划区内轨道、码头、桥梁、涵洞、各类地上、地下管线工程及其附属工程设施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并实施规划管理;负责各类管线规划综合工作;负责空中微波、电信通道的规划工作;负责收集、提供城市道路工程管线资料;参与全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参与供电、供水、防汛等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参与相关建设工程的规划竣工验收;协助做好相关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工作。
(七)政策法规处
负责编制城乡规划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年度立法计划;参与制定城乡规划、村镇规划的法规、规章和实施办法;负责对规划区内城乡规划、村镇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负责城乡规划、村镇规划行政案件的预审工作,代理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工作;负责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组织协调相关执法部门开展有关规划监察执法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
(八)行政许可服务处
负责受理建设项目的报审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在局内处室的运转交接;负责报建项目资料的整理汇总、统计;负责报建项目面积、收费的核准工作;负责报建项目规范化运作;社会服务承诺制、行政管理公示制的督办工作;负责报建项目“一书三证”的“窗口”发放工作。市区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所在规划分局审核、发放。
(九)信息处(规划测绘管理处)
负责本部门局域网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网络及其设备的高效、安全、经济地运行;负责本部门网站的建设、日常维护管理以及“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市综合信息网有关栏目的维护和信息采集、提供工作;负责本部门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及安全保障系统的开发、维护和管理;组织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实现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配合市政府信息主管部门做好信息化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城乡规划测绘和测绘成果的管理;组织实施地下管线普查;建立、维护和管理苏州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十)组织人事处
承担局管理干部的培养、选拔、考察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工作,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社会保障等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局属单位人员出国(境)政审等管理工作;负责局党组中心组秘书工作;负责工青妇工作;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负责局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
南京市规划局的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财务处)
⑴负责局机关政务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对外联系;
⑵负责局机关文秘事务;
⑶负责局机关信访工作;
⑷负责局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⑸负责局系统财务管理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综合管理处
⑴负责规划管理审批的日常运转和协调;
⑵负责市、局重要工作目标任务的分解、督察、考核,负责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服务的对内扎口管理工作;
⑶负责扎口规划管理审批收发件管理工作,负责规划管理审批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⑷负责扎口局信息化管理工作;
⑸负责牵头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规划编制处
⑴负责扎口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⑵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城市规划编制计划和任务下达,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城乡规划编制经费计划;
⑶负责组织制定城市规划编制的制度规范和编制技术标准,负责扎口城市规划编制成果的管理,负责扎口城市规划编制(交通市政类除外)的公示工作;
⑷负责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层面和跨分局范围的各类城市规划(交通市政类除外),负责组织开展城市规划的战略及政策研究;
⑸协助做好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相关的专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
⑹负责城市规划行业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南京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会、南京市城市规划协会的联系指导工作;
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县镇规划处(城乡统筹处)
⑴负责扎口有关统筹城乡规划和村镇规划编制工作;
⑵负责组织制定全市村镇规划的编制计划和任务下达;
⑶负责组织制定村镇规划的制度规范和编制技术标准,负责组织统筹城乡的相关政策研究;
⑷负责扎口村镇规划编制(交通市政类除外)的公示工作;
⑸负责指导、配合各县编制县域和县城总体规划,指导、推动各郊区、县编制各类村镇规划和涉及村镇的专项规划;
⑹负责各县辖区内需市规划局审批的市权以上重大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和郊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
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用地规划处
⑴负责扎口规划选址、用地的管理及综合协调;
⑵负责组织规划选址、用地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规范的制定;
⑶负责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服务的对外扎口管理工作;
⑷负责跨区域项目选址和用地(市政类除外)的办理;
⑸负责扎口招拍挂用地和储备用地所涉市规划局职责范围内事项的管理;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市政规划处
⑴负责扎口交通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管理及综合协调;
⑵负责组织涉及交通市政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规范的制定;
⑶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层面和跨分局范围的交通市政类城乡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城中、城南地区和其它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市政类城乡规划,协助做好其它相关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扎口交通市政类城乡规划编制的公示工作;
⑷负责城中地区、城南地区和跨区域的交通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⑸协助做好管辖范围内涉及交通市政工程的规划监察和规划验收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测绘管理处(南京市测绘管理办公室)
⑴负责组织制定全市测绘发展的规划、计划和任务下达,组织制定测绘专项经费计划;
⑵负责综合供图的管理及测绘成果的动态更新工作;
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测量的管理工作;
⑷负责测绘成果的审批和管理,负责测绘产品的质量监督及公开版地图、公开展示地图负责等多种专题图编制的监督指导,协助做好全市地籍、房产测绘规划的编制工作;
⑸负责全市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及对测绘违法行为的查处;
⑹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工作;
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法规与监督处
技术法规方面职责:
⑴负责组织研究起草有关城乡规划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负责规划审批中建筑管理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规范的制定;
⑵负责扎口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管理;
⑶负责城市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规划委托审批事项的办理和监督检查;
⑷负责局行政复议、应诉和听证工作;
⑸负责规划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局系统的科研和业务调研管理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规划监察方面职责:
⑴负责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⑵负责涉及批后监督及违法建设查处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规范的制定;
⑶负责扎口规划验线、验收工作的管理,负责城中地区的规划验线、验收工作;
⑷负责扎口规划管理审批公示工作;
⑸负责市城市建设管理规划监察大队的业务工作指导和检查;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九)人事教育处
⑴负责局党组的有关工作;
⑵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⑶负责局系统干部管理和局机关人事、外事管理工作;
⑷负责局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⑸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南京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总工程师办公室)
⑴承担南京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规划委员会及专家会议的组织;
⑵负责协调与南京城市雕塑指导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⑶负责市政府重大项目规划审批会的组织工作;
⑷负责局规划项目审批会议的组织工作;
⑸负责局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各类专家评审会议的组织工作;
⑹完成总工程师交办的有关工作;
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一)机关党委
⑴负责局机关党群工作;
⑵负责局机关思想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⑶负责组织局机关的政治理论学习和局党组中心组学习,扎口制定全局学习制度和计划;
⑷负责局机关宣传和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⑸负责牵头局网站和城市规划展览馆管理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二)监察室
承担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局党组布置的各项纪检监察任务。
⑴负责纪检监察案件的查办和信访举报的核查工作;
⑵负责机关党风、党纪、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组织制定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
⑶负责局系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规划管理审批案件的监督检查工作;
⑷负责牵头局系统的政风行风建设工作;
⑸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三)城中直属分局
负责鼓楼、玄武、下关、白下、秦淮区的规划管理工作(河西地区除外)。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交通市政类除外),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称“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交通市政类除外),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验收、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四)城东直属分局
负责栖霞区和仙林地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负责辖区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五)城南直属分局
负责雨花台区的规划管理工作(河西地区除外)。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交通市政类除外),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交通市政类除外),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负责辖区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六)河西直属分局
负责河西地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负责辖区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七)江宁直属分局
负责江宁区的规划管理工作(仙林地区的除外)。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负责辖区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八)浦口直属分局
负责浦口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负责辖区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九)六合直属分局
负责六合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负责辖区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对城乡规划是如何管理的?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删去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是做什么的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利用现有地图、卫星地图结合实际来开发治理历史现状城乡规划编制中心组,泛指统筹安排城市规划和农村交通居住消防绿化城乡规划编制中心组,生产生活环境建设城乡规划编制中心组,发展空间布局,提升品位,合理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基本都是各地的设计单位,不是事业单位,属于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