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的统一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科学制定和规范实施城乡规划,促进全市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及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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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乡规划工作中,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市、县两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负责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统一规划和管理。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规划工作需要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论证、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重大事项,为本级人民政府提供城乡规划决策的参考依据。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议事规则、议事范围等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五条 城乡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划定和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本市各类城乡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
(一)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开原市、调兵山市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城市总体规划由开原市、调兵山市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议、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县级域内的其他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审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提交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总体规划,还应当提交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五)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区域内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提交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六)分区规划由市、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七)市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需要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八)县级域内跨乡、镇的城乡规划由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需要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请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九)市城市规划区,开原市、调兵山市城市规划区以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乡、镇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十)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各类专项规划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行业规划,涉及城乡规划的,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下列区域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一)市、县主要公共服务中心、文化中心和中央商务区等;
(二)城市广场和公园周边、道路和河道两侧;
(三)城市出入口、主要交通节点;
(四)各级景区核心区边缘、特色街区等;
(五)新城、新市镇核心区;
(六)其他需要编制的重要区域。
乡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属于哪个部门
乡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属于哪个部门
乡镇国土所归国土资源局,村镇规划与建设服务中心归城市建设局。
乡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为乡镇四办五中心之一,一般来说中心下设国土所(管土地)和城建办(又称规划所,管建设)两个站所,国土所隶属国土资源局,为国土局上划单位,归国土局直管,乡镇监管。
另一个管建设的站所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简称城建办或者规划所,负责乡镇土地开发和利用、村镇规划、村容镇貌、建房审批、园林绿化、城镇公用设施维护与管理等服务性工作。监察擅自占用、挖掘、损坏镇区道路,损坏、危害桥涵、路灯、防洪堤坝、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损毁绿地等公共设施等方面的违法行为;监察乱堆放、泼洒放工渣土、建筑材料和建设施工扰民方面的违法行为。
一般来说,说乡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是指城建办(规划所),报考时如果是国土所名称会是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报考城建办名称就是是乡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毕竟国土所是上划单位,乡镇只能监管,财务等都归县国土局管,而城建办是乡镇管理,也就是所谓干儿子与亲儿子的区别。国土所公章是国土资源管理所,有站所独立公章,城建办公章只有大中心乡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一颗。
业务上来说,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是指城建办,那么业务上都和县级住建局对接,国土所和国土局对接,所以通常来说,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是不做国土方面的事情的,至少我们这边那么多年就没做过。
乡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是国土资源局的下属单位吗
乡镇国土所归国土资源局。
村镇规划与建设服务中心归城市建设局。
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属于哪个部门?
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属于城乡建设局
城乡建设局是市 *** 主管全市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业、市政公用事业和房地产开发等工作的工作部门。
是市 *** 主管全市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业、市政公用事业和房地产开发等工作的工作部门。对全市城建口工作起牵头、组织、协调、综合、平衡作用。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负责全市建设管理法制工作,制定报批城市建设管理地方性法规、 *** 规章和规范性档案,监督检查建设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推进建设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制订和报批全市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业、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开发、防汛和抗震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请问谁在大理州的某个县的乡镇国土及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工作?这个单位情况是什么样呢
乡镇国土及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职责,负责乡镇土地开发和利用、村镇规划、村容镇貌、建房审批、园林绿化、城镇公用设施维护与管理等服务性工作。监察擅自占用、挖掘、损坏镇区道路,损坏、危害桥涵、路灯、防洪堤坝、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损毁绿地等公共设施等方面的违法行为;监察乱堆放、泼洒放工渣土、建筑材料和建设施工扰民方面的违法行为。
肥差单位,有机会就进去。
事业单位考试,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村镇规划建设站哪个好一点,工作内容都有哪些。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职责
1、宣传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结合本乡镇实际,兴办就业实体,开发就业岗位,具体实施就业工作。
3、发挥服务平台优势,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做好辖区内“4050”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4、受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受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开展资格审查,出具信用证明,指导下岗失业人员用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5、按照就业服务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的要求,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协助做好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服务工作。
6、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服务性工作。
7、负责辖区内劳动保障资讯网路建设基础资料采集,建立基础台帐和资料库;运用劳动保障资讯资源,做好辖区内劳动保障资讯化服务工作。
8、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统计和其他劳动保障统计服务工作。
9、开展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组织辖区内退休人员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活动;核实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和领取退休金资格,协助发放退休金;协办辖区内社会化管理退休职工死亡安葬的有关服务性、事务性工作。
10、协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了解辖区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完成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村镇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规定,研究有关村镇建设的行政档案,并检查监督其实施。二、制定村镇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三、指导乡(镇)域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组织规划报批并指导实施,组织农村通用图的编制和推广工作。四、负责村镇建设的综合管理,审查村、镇建设专案及其施工条件。五、抓好试点村镇建设,指导村镇的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总结推广村镇的建设经验。六、组织协调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工作,做好农房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推广工作。七、负责组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员的技术培训及其职称评定工作,并对其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八、配合职能部门对村镇建设施工队伍、工程质量、公用设施和房地产等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村容村貌,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的管理工作。九、负责村镇建设竞赛活动的组织和评比工作。十、负责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计划使用,财务管理以及收取,上缴工作。十一、完成上级交代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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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规划与建设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是做什么的
村镇规划工作人员,为有建房意愿的人进行放线,看是否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
建设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为有建房意愿的人进行服务,帮助他们办理有关建房手续。
如何做好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服务中心工作总结
基层组织、服务与管理的重要。
没有范文。
以下供参考,
主要写一下主要的工作内容,如何努力工作,取得的成绩,最后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工作总结就是让上级知道你有什么贡献,体现你的工作价值所在。
所以应该写好几点:
1、你对岗位和工作上的认识2、具体你做了什么事
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动脑子去解决的。就算没什么,也要写一些有难度的问题,你如何通过努力解决了
4、以后工作中你还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实哪些知识
5、上级喜欢主动工作的人。你分内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备,即事前准备工作以下供你参考:
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评价、总分析,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
总结的基本要求
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
2.成绩和缺点。这是总结的主要内容。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产生的,都应写清楚。
3.经验和教训。为了便于今后工作,必须对以前的工作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并形成理论知识。
总结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基本不夸大,缺点基本不缩小。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2.条理要清楚。语句通顺,容易理解。
3.要详略适宜。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突出重点。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
总结的基本格式:
1、标题
2、正文
开头:概述情况,总体评价;提纲挈领,总括全文。
主体:分析成绩缺憾,总结经验教训。
结尾:分析问题,明确方向。
3、落款
署名与日期。
市场建设服务中心隶属于那个部门?
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应该隶属于工商局,是工商局的一个下属部门吧,会不会改成企业要看他在工商局里是不是有正规编制。
如果,在那里工作的人在局里有正常的编制,一般不会被改制。现代社会关系大于政策,任何事情都存在不确定性。
乡镇规划建设站和乡镇国土资源所那个好点
各有千秋,各人观点、感觉、认知肯定不一样,难以定论
上海已经合二为一,称谓:规土局的规划土地管理所
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
城乡规划是城市政府关于城市发展目标的决策,因此尽管各国由于社会经济体制、城市发展水平、城市规划的实践和经验的不同,城市规划的工作步骤、阶段划分与编制方法也就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按照由抽象到具体,从战略到战术的层次决策原则进行。
城乡规划是一个综合性学科,涉及城乡规划、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旅游规划、建筑设计、风景园林、农业经济、生态环保、水利工程等专业。
城乡规划编制丙级资质都需要哪些人员配齐
需要的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五)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六)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除外)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的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属于哪个部门?
属于建设局管辖。与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类似。
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由市城乡建委设计处、住房处、科教处、节能处,和市开发办、配套办、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招投标办、造价总站、建管总站、质监总站、安全管理总站、岗位培训中心、城建档案馆,以及市规划局、消防局、环保局、市商委、市公证处、保险公司、银行等20多个单位或部门派驻人员设置窗口组成。
政务办理中心采取“集中收件、集中出件、接办分离、内部运转”的工作模式,办理房地产业、建筑业、勘察设计业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审批,以及市管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相关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
中心通过不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行政审批工作,强化内部管理、创新优质服务。
扩展资料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大力实施“阳光行政”,坚持“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宗旨,以“建设一流环境、造就一流队伍、实施一流管理、追求一流服务”为目标,实行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前置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收费标准“六公开”办事制度。
按照一般事项即时办理,复杂事项承诺办理,上报事项负责办理,重点事项联合办理,特殊事项集中办理,控制事项明确答复的“六制式”办理方式,将面向经济、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行政审批项目集中办理,实行一门授理,一口对外,一口说清,一口收费,一班人联合踏勘,一条龙联动服务的“六个一”审批办法,极大地方便了投资者和百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第三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第六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第七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第八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第九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规划选址意见书。第十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第十一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
60%。第十三条 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