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机构职能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简称中规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科研机构,是全国城市规划研究、设计和学术信息中心。具有城市规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咨询、旅游规划设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建筑工程设计和建筑智能化集成甲级资质;具有承包境外市政工程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资质。对部服务、科研标准规范、规划设计和为社会公益服务是中规院的四项主要职能。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在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深圳交研中心)工作是怎样一种体验?
在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深圳交研中心)工作很不错省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能学到很多东西。
深圳交通中心作为市属重点国企和国内城市交通行业省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的领军企业。具备城乡规划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设计甲级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单位以及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等多项资质。
拥有一支多学科、多专业、高学历、高素质、业务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人员规模超过1500人,其中博、硕士占比超50%。
中心主要从事轨道、道路、公交等交通规划设计研究工作,在立足深圳的同时,面向全国,先后承担省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了香港、澳门、珠三角东莞、佛山、江门、河源、肇庆以及福建、江西、江苏、安徽、湖北等地10多个大中城市的交通规划设计咨询项目。
先后完成了如《深圳市整体交通规划》、《深圳市轨道交通规划》、《深圳市城市交通仿真系统》《佛山市综合交通规划》、《福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沿线土地利用与交通控制性规划》等省内外800余个规划设计项目,获建设部、广东省、深圳市等各级优秀规划设计奖励40余项,在行业中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和形象。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重点地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分为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分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分为乡域规划和乡 *** 所在地规划。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规划区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 *** 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持续发展、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切实可行的原则,制定实施乡规划、村寨规划。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水利景区等特殊区域的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衔接。
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涉及空间和自然资源利用内容的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并与城乡规划同步实施。第六条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 *** 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中划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寨以及镇、乡规划区内的村寨不再另行划定规划区。第七条 省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 *** 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建立城乡规划民主、科学决策机制,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效能,确保城乡规划的严肃性。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城乡空间地理基础信息资源建设,实现信息共享,满足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需要。第九条 鼓励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
县级以上人民 *** 对在城乡规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条 各级人民 *** 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
地区行政公署组织编制地区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 *** 所在地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应当到省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
民族地区的城乡规划应当保持和体现民族传统风貌、地方特色。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做出预测性安排。
乡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村寨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0年。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