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市、县(市)域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其中城市规划包括镇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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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分区规划以及城市专业(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四条 各类城乡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生效。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条 市规划局负责协调全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各县(市)规划局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第七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经批准的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承担编制城乡规划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分别具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执业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编制城乡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第十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在规划文本中明确表达规划涉及的强制性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篇章的,应当同时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篇章。

前款所称的强制性内容,是指各类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是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公众、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公众、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上报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内容及处理结果。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城乡规划外,其他城乡规划在报请审批前,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将城乡规划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乡规划批准后,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在批准后60日内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市、县(市)和镇(乡)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发展的需要,单独编制本市、县(市)和镇(乡)域总体规划。

市、县(市)和镇(乡)域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将本行政区域作为规划区,综合布局城乡发展空间和基础设施,制定空间管治措施,为各级城乡规划的制定提供依据。第十四条 宁波市市域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市)域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乡)域总体规划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宁波市及各县(市)域总体规划前应先行编制总体规划纲要,并开展各项专题研究。第十五条 市、县(市)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本级的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规划人口在20万以上的城市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和城市专业(专项)规划。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前,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业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问题进行前期研究。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前期研究结果提出编制工作报告,经审批机关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临港产业区规划详细内容

临沂临港产业区空间发展规划编制情况汇报

(2010年1月11日)

一、规划形成过程

临港产业区空间发展规划是由产业区委托国家宏观经济研究院和临沂市规划院共同编制的。该规划吸收了省城镇规划建筑设计院和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的部分成果。在形成过程中,征求了莒南县委、县政府意见,并听取了乡镇和部分群众代表的意见。2009年1月份和6月份国家宏观经济研究院的专家两次对规划进行调研论证、给予修改。与山东农业大学课题组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进行了有效对接,山东鲁南经济带研究院邀请了部分专家对该规划进行了充分的论证。规划定稿后,征求了部分市直部门和各级领导的意见。2009年11月,我们又邀请山东建筑大学的部分专家学者对规划进行了评析,对城镇发展方向、形态、产业布局进行了实地踏勘,并提出了修改意见,编制形成了现规划成果。

二、规划概况

1、总体现状和区位优势。临港产业区规划控制范围包括中心镇坪上以及团林、壮岗、朱芦四个乡镇,总面积364平方公里, 19万人,150个行政村。临港产业区在宏观区位上位于新亚欧大陆桥东端、山东省蓝色半岛经济区核心区,临沂日照城镇群的衔接点。兖石铁路、坪岚铁路、大山石渣厂专用线铁路在区域内交汇,2条省道穿越,周边有日东、同三、京沪、长深高速、南有拟建的枣岚高速,形成5条高速环绕的立体交通格局。距岚山港20公里,距日照港50公里、距连云港80公里,距离临沂机场70公里,连云港机场70公里。

2、产业体系定位。临港产业区的产业体系定位为城乡规划编制情况的报告:按照国际化经济开发区的建设标准,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益、大规模、全功能”的原则,实施“环境立区、产业强区、商贸兴区”战略,扩大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依工兴商,借港发展,努力打造鲁南地区最大的精品钢深加工基地、临港物流贸易基地、加工工业基地和重化工工业基地,是整个鲁南经济带的临海桥头堡,发展临港经济的最佳平台。

3、临港产业区发展目标。临港产业区是临沂市发展临港经济的前沿,要建设成集加工工业、钢铁、机械制造、重化工工业、生物工程、现代物流、国际贸易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区,是连接岚山、日照、青岛、连云港四大港口与鲁南、苏北经济带的重要接点和枢纽,是对接青岛及半岛制造业基地,承接“长三角”、“珠三角”等南方经济发达地区产业北上西移和东南亚国家产业转移的重要区域。

4、对总体规划的考虑。本次规划的规划期限:2009-2030年。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为189平方公里。通过分析,确定了临港产业区规划常住人口规模为45万人。综合考虑了产业区对周边城镇的辐射带动作用,随着招商引资的扩大,新的项目的引入,将吸引大量就业人口和居住人口。

一期规划建设产业用地95平方公里,基本遵照了这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和建设的时序,既符合国家大的土地调控政策,又可以满足当前和今后5-10年发展的需求。

5、对重点发展区域的考虑。在临港产业区规划过程中,我们考虑到该区地处鲁东南丘陵,地形起伏较大,北部是山区,区内有兖石铁路、坪岚铁路、大山石碴厂铁路专用线以及未来的晋煤中南部通道等四条铁路分割、长途传输光缆穿越,坪上镇北部和南部分别存在铁矿石采空区和露天白云石矿区,地形比较复杂,可利用土地较分散。所以我们把产业区东部与岚山港联系便捷、交通顺畅的区域和坪上起步区以及地形平坦、近海临港,便于规划大项目的团林镇作为重点发展的区域。以此为中心布置相关产业和功能布局。

三、产业布局规划

布局结构:规划临港产业区形成“以五纵五横道路为骨架、以五大产业片区为主体、以丘陵绿化为肺、以五个主要居住区为支撑”的有机体。包括四个主要居住区、五个产业片区、一个绿化核心区、两片生态保持区的布局结构。

1、五个产业片区的布局设想:

(1)精品钢配套区。我区地处山东省精品钢产业布局的辐射区,具备发展大钢铁的条件。兖石铁路以北、大山前片区以及朱芦西南部片区地处产业区下风向,以翔龙管业、一诺制气、双龙矿产等大项目为支撑,拟布置为精品钢铁配套及制造业基地,布置有轻微粉尘污染的重工业城乡规划编制情况的报告

(2)物流加工区。坪上镇东南部、南部及团林镇北部与沿海几大港口联系便捷,道路四通八达,适合货物进出,现状已经建成立晨物流集团和木材加工区,具备发展大物流的条件,而且规划布局有铁路专用线,故布置为物流及配套加工区;

(3)化工区——团林镇东南部地处产业区水系下游,并与江苏省布局的北部柘汪化工与重大装备园区相邻,规划有中国石油的输油、输气管线经过此处,拟将入园化工企业向该园区集中,便于集中管控,园区污水通过收集管线输送到规划的产业区第一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4)农副产品及食品加工区——包括壮岗驻地东部及团林驻地西南侧的用地,该处土壤肥沃,现状农业产业化和有机农业发展态势较好,规划作为临港产业区的农副产品及食品加工片区;

(5)建材产业区——位于朱芦驻地南侧的片区,依托朱芦镇丰富的石材资源和劳动力资源,布置为石材、高级板材和建材工业区。

2、两片生态保持区:

为搞好产业区生态环境建设,拟保留壮岗镇西部的茶叶生产基地、厉家寨的樱桃种植基地以及朱芦镇北部大山水库和甲子山区域作为生态旅游和观光农业区。

临港产业区北部朱芦镇甲子山风景区为县域三大旅游风景区之一,其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独具特色,具有很高的景观价值,其旅游开发的潜力很大。甲子山风景区山水相映,既有山之壮美,又有水之灵秀,有小九寨沟之称。东亚国际投资集团拟投资进行旅游开发,规划建设旅游度假区。壮岗镇西部现状万亩茶园区,现状已经形成规模,生态环境景观良好。由于西部交通不便,开发程度小。规划随着茶文化产业的开发,在壮岗西部形成以茶文化为主题的旅游服务区域。

四、道路交通规划

临港产业区的突出优势是近海临港。在区域交通规划上重点依托岚山港。日照(岚山)港早在2006年港口吞吐量就突破了亿吨大关,其规划到2010年港口吞吐量达到2亿吨,2020年达到5.8亿吨,其中岚山港2.8亿吨。岚山港年货物吞吐量一半以上来自临沂,最高时达80%。临港产业区是日照等港口群向更深腹地辐射的重要依托区域。

1、主要规划原则和思路:道路规划的原则是改善产业区与外围公路、高速公路等对外交通的衔接,加强产业区的对外联系,妥善处理城市交通与过境交通的关系。明确道路系统的功能,将主要道路的功能分为交通性和生活性为主两类。产业区道路交通规划中重点考虑与岚山港口及临沂市东西方向为主要交通流向,以满足产业运输为主要目的。在道路规划建设上,我们把打通与日照岚山的道路和产业区骨干路为规划重点。园区路拟在分区规划中根据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情况具体实施。

2、道路布局规划:

根据产业区区域规划和产业分布,考虑骨干路网密度和交通可达性,兼顾长远规划和近期建设的关系,骨干道路网设五纵五横:纵为西环路、坪壮路、立晨路、兴业路、东环路,横为北环路、岚济路、疏港路、工业大道、板团路。结合产业区实际,将立晨路、疏港路红线设为60米;一般干道红线为45米。园区道路红线为24-30米。

五纵道路从东向西依次是:

规划西环路,长6.1公里。自七里沟村向北接十茅公路,可接通莒南文泗公路。

坪壮线,长11.9公里。基本利用老坪壮路进行改造,局部裁弯取直,向南联系江苏省。

立晨路,作为临港产业区“十”字中轴线的纵贯线和南北向发展主轴线。自厉家寨至壮岗镇大莲花社区。规划道路红线宽度60米,主路面宽度23米,长16.6公里。贯通了4个乡镇,北连文泗公路,南接板团路,也是枣岚高速连接线。

兴业路,位于产业区东部片区,用地条件较好,将增强东部工业片区人流、物流集散,是重要的对外联系道路。自现状团林镇向北接疏港路。

东环路,是东部工业组团的重要联系轴线。长度16公里。自朱芦镇,穿越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跨坪岚铁路和绣针河与团林镇连通。

五横道路从北向南依次是:

规划北环路,长9公里,利用老十茅路改造,自麻峪子村经厉家寨至朱芦镇。打通了北部交通联系。

现状岚济线,为三块板,主路面宽度23米。长8.7公里,目前是产业区东西方向交通大动脉。

疏港路,由七里沟村西绕坪上镇接日照疏港大道。主路面宽度23米,长12.4公里。主要功能是将过境交通引出坪上生活区,减少相互干扰。

工业大道,长度11.2公里。西接中心生活区,东接岚山区,是产业区东西大动脉。

板团路,是莒南县域东西主干路,产业区段15.3公里。往东与赣榆石桥镇和柘汪镇对接,是对外交通的一部分。

3、临港产业区道路建设进展情况。目前,临港产业区共开工建设道路18条,共95公里。其中开工主要道路9条,坪上起步区等园区路9条,立晨路北段、振兴路等4条道路已经竣工,其余正在进行路基工程;东环路、5条化工园区路由东亚国际投资集团BT模式建设,春节前进场;另外对县乡道团林-唐楼路进行了农村公路大修改造;对野九路、板团路申报了2010农村公路大修改造计划。完成了所有桥梁基础的地质勘探工作,所有桥梁、管涵均做到同步施工,加快了施工进度。积极做好区域交通对接,与岚山区、碑廓镇等就走向、征地、赔偿补助标准等问题进行了协商;使我方道路与岚山区有效对接,为产业区和港口建立起方便的交通联系创造条件。拟于今年5月完成骨干路网建设。

五、生活居住区规划

五个主要居住区。包括现状四个镇驻地生活区,以及坪上南部发展预留的中心生活区。

临港产业区作为山东省蓝色半岛经济区的重点区域,资金、人员、政策、信息远期将快速向该区域倾斜和集中,中心居住区作为临港产业区居住生活功能的主要载体,也是产业区展示自身形象的中心地区。其选址既要满足当前发展的需要,又不能对今后发展造成瓶颈;既要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又需要有一定的前瞻性。

1、规划中心居住区选址情况分析。一般来说,依托起步区坪上镇驻地进行拓展是建设中心居住区最理想的选择。但坪上镇周边限制因素较多,向西、向北由于兖石铁路及坪岚铁路的阻隔不适宜发展,西南部有白云石矿区,因此远期发展重点放在东部和南部。因此本次规划选取了三个可能的发展方向,进行比较分析:

方案一:跳过南部高差较大的丘陵地带,向南发展。该方案的优势是:用地西邻坪壮路,东可延伸至立晨路,南侧至南部山岭,远期可越过山岭继续向南发展。规划用地北部位置建设公共服务中心区。该方案将近期最适合建设、交通条件最好的用地预留给产业,有利于产业近期的发展,且该用地范围在远期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向南可大面积拓展、向北可与坪上镇链接为一体。该方案不阻隔重要货运交通线路,将交通优势位置作为产业用地,有利于产业近期发展。该方案的劣势是:前期起步阶段人口不集中,缺少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方案二:向坪上镇东南发展。用地东至兴业路,西至白云石矿区,北至现状坪上镇驻地,建设中需要占用一部分丘陵地带。在规划用地的东南位置建设公共服务中心区。优势是:该方案将西北较好用地预留给产业,向东南侧发展。劣势是:虽然该区域用地较多,但用地条件较差。用地多处在背阴坡面或岭顶,居住环境不佳。不宜作为生活用地选择。且用地发展位于立晨路两侧,对南北交通有较大影响。

方案三:向东侧及东北侧发展,用地东至坪岚铁路线,南至南侧丘陵地带,西侧、北侧至现状坪上镇驻地。规划公共服务中心设置在铁牛庙片区位置。优点是:该方案建设环境最为优越、生活设施及人口有一定基础,有利于生活区近期发展。但是该选址存在严重不足:一是将交通枢纽位置作为生活区;二是拆迁成本较大;三是用地东侧、北侧被铁路阻隔,远景发展用地受限。对于产业区交通,尤其是北部精品钢物流交通存在严重阻隔。

经过用地条件、交通、设施配套、投资成本等几个方面的综合分析,本次规划选取了第一方案作为产业区未来中心生活区的布局方案,在产业区中部形成“东工西居、平行拓展”的格局。

2、其城乡规划编制情况的报告他4个居住区和农村社区规划。本次规划按照统筹城乡、统筹区域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居住区和农村居民点的规划问题,不搞不切实际的大集中和“一刀切”。因为产业区面积大、地域广阔,考虑部分农村人口仍将长期居住在原地和产业工人居住、工作半径不宜过大,本次规划仍将重点发展4个镇驻地和中心村。规划中通过对现有的村庄进行迁村并点,实施旧村改造,远期结合旧村改造在现状村庄密集点形成部分小的社区居住组团。

规划居住区用地2691.0万平方米,占规划建设用地的14.5%。

六、给水规划

产业区共有中型和小型水库48座,3204.9万立方米,调洪库容788.88万立方米,兴利库容1977.35万立方米,死库容280.33万立方米。以小一、小二型水库为主,工业用水可利用空间不足。本次给水规划主要以自给自足供水方案为主。

(1)坚持自给自足,充分挖潜、扩容改造,多措并举利用好产业区的地表水。根据调查,临港产业区境内主要河流为绣针河、寨子河、大山河、石河、龙王河。均属于绣针河和龙王河这两个滨海水系。绣针河源于甲子山,以前由于河道采砂和环境恶化,河道萎缩、河床下陷。龙王河发源于莒南东北部山区,流域面积大,水量充沛,治理后可作为工业水源。

大山水库供水:其周边大山水库、辛庄水库、河西水库兴利库容可达930万立方米,规划在大山水库东侧设置一处水厂,日供水量可达3万吨。可以满足产业区近中期生活用水需要。

绣针河水厂:规划在适当位置处进行河道分级拦蓄,打造绣针河沿岸生态湿地自然环境。可以增加蓄水长度70公里,蓄水量1000万立方米以上,有效缓解产业区用水压力,在朱府村附近建设水厂,可以做到日供水5万吨规模,主要解决工业用水。

龙王河水厂:在龙王河流域分级拦蓄,进行扩容改造,在壮岗镇北部建设水厂供应壮岗片区并可向团林产业片区调水。可以达到日供水7万吨规模。

对两大水系扩容改造按照“整体、协调、循环、再生”的原则,既可保护自然环境、土地资源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又可完善绣针河、龙王河自然生态环境,实现临港产业区生态化、社区园林化。使临港产业区社会经济发展与自然生态环境和谐共生,确保临港产业区可持续性发展。

(2)远期调水方案。随着临港产业区产业规模的扩大,规划用地面积100余平方公里的产业园区,仅靠自身地表水显然不足,为此,可以考虑外地调水方案。自莒南县相邸水库引水,考虑相邸水库供水能力和未来产业区的发展规模,可以达到日供水能力5-7万吨,在坪上镇驻地西南新建水厂一处,与现有的自来水厂一起对临港产业区供水。可以对坪上、团林、壮岗镇、中心生活区的主要供水区域实现自流供水,距离规划主生活区较近,降低供水成本。

目前产业区已经邀请水利部门的专家现场踏勘,进行精确的评估论证,确定水库扩容挖潜、河道整治改造的具体实施方案。在充分挖潜、扩容改造,利用好产业区的地表水和远期调水后,临港产业区的供水规模可以达到日供水能力20万吨,满足长远发展的需求。

七、污水处理规划

规划产业区设立两个污水处理厂。主污水处理厂设置于团林镇唐家村北部,距离村庄500米处,该处距离绣针河入海口约4公里,地势比较平坦,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可以直接排入绣针河或者中水作为工业用水回用。

优势:厂址位于绣针河的下游,且在坪上、团林镇工厂厂区及生活区的下游,能够接纳产业区大部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与周围村庄有一定的安全防护距离,交通比较便利便于污泥的运输处理,电力条件充足。

规划拟建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6万吨。目前产业区的工业废水产生量非常小,从工程投资和运转费用方面考虑,规划污水处理厂分两期进行建设,一期3万吨。由于龙王河是单独流域,壮岗产业片区的污水统一输送到绣针河污水处理厂成本较高,所以单独规划了一处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3万吨。

八、其他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协调电力部门编制了电力专项规划,省市电力部门决定在临港产业区规划建设1座220KV和4座110KV变电站,山东省电力设计院已进行了站址踏勘。

弱电、热力、燃气、消防等专业规划综合考虑产业区产业布局、市政基础设施条件、长远规划和近期建设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规划布局,已分别与各部门及运营商对接。在此不作详细汇报。

小城镇建设工作调研报告

严格贯彻中央及全省新型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升质量为关键。下面是我为大家共同的小城镇建设工作调研报告,供大家参考。

小城镇建设工作调研报告1:

小城镇是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是联系城市和农村的桥梁和纽带。为全面了解我县小城镇建设的进展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建议,加快我县小城镇建设发展步伐,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近期,县人大常委会小城镇建设调研组对我县小城镇建设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调研组先后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深入城建、土管和浒湾镇等单位与长期从事小城镇规划建设的一线同志和基层工作人员进行了座谈、交流,比较全面地了解了我县小城镇建设的真实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成效

近几年来,县委、县政府在打造一流县城的同时,从统揽全局的高度,以村镇项目建设为抓手,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步伐,初步形成了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互动、和谐发展的格局。

1、科学编制规划,以规划引领农村小城镇发展。农村小城镇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搞好农村小城镇建设,首先要科学规划。近年来,我县高度重视农村小城镇建设的规划工作,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适度超前”的基本原则,按照“政府组织、专家编制、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要求,注重突出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以超前规划引领农村小城镇发展。早在2007年,各乡镇就聘请了东华理工大学和华中科大联合编制了《总体规划》,确定了各乡镇的区域规划、城镇性质、总体布局以及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环保环卫、建设控制等目标。今年,浒湾镇和对桥镇分别围绕“文化旅游名镇”、“生态旅游边贸新镇”的目标,再次请省城市规划设计院对集镇建设规划进行了修编,浒湾镇还聘请了专业部门完成了污水管网和书铺街老城区建设规划,为下一步的发展进行了科学定位。县土管局自2008年开始,聘请相关部门对各乡镇集镇土地利用规划进行了编制,去年已通过相关部门的评审并正式实施。

2、强化基础设施,以项目带动农村小城镇发展。项目是集镇建设的“引擎”,大项目大发展,小项目小发展,好项目快发展,无项目没发展。近年来,我县按照省、市的要求,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以镇村项目建设为抓手,带动小城镇发展。从2008年开始,全县各乡镇每年实施100多个村镇建设项目,切实加强了农村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县委、县政府还印发了《关于推动乡镇集镇建设的实施方案》,要求各乡镇大力实施“十个一”建设工程,即一套科学超前的总体规划、一套集镇管理的长效机制、一套安全清洁的供水系统、一条亮化美化的集镇街道、一个文明安全的和谐社区、一个功能齐全的农贸市场、一个优质便民的服务中心、一所群众满意的中心学校、一个设备齐全的卫生院、一座温馨祥和的敬老院。2012年,各乡镇安排了143个镇村项目,总投资达7.75亿元。随着每年实施的镇村项目成功建设,有效地促进了我县小城镇功能的不断完善,小城镇建设得到了较快发展,2011年,我县小城镇建设工作在全市年度综合考评中获第二名。

3、突出重点建设,以示范引导农村小城镇发展。按照全省实施“百镇示范工程”的安排和要求,县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以上,突出抓好浒湾镇、对桥镇等高速公路、国道、景区沿线重点集镇的小城镇建设。浒湾镇充分发挥千年历史文化名镇和地处抚州“6+1”城市群较为中心地带的有利条件,通过多渠道筹资,积极加强项目建设。先后建设了金浒广场、浒湾抚河大桥、金溪三中综合大楼、老街道路改造、新街路灯亮化与下水道工程、自来水设施建设和浒湾中心医院大楼等基础设施项目。目前,正在开展“一渠两岸”及书铺街开发等项目建设,促进了小城镇功能的不断完善。至2011年底,浒湾镇人均道路硬化面积7.1平方米,人均公园绿地面积4.2平方米,自来水普及率达75%,城镇化率达40%。对桥镇以龙虎山风景区为依托,充分发挥国道沿线交通优势和毗邻华东交通枢纽城市鹰潭市的地理优势,积极开展示范镇建设。先后建设了农村党员干部培训中心、农贸市场改造及集镇美化亮化硬化工程、便民服务中心及文体活动场所、对桥镇中学校园环境建设工程等项目。至2011年底,对桥镇人均道路硬化面积6.9平方米,人均公园绿地面积4.6平方米,城镇化率达35%。为策应省委、省政府建设和谐秀美乡村的要求,县新村办通过镇村联动等方式,对浒湾、陆坊、琉璃、对桥、石门等乡镇所在地或边缘村进行新农村建设布点,有力地推动了上述乡镇集镇的环境整治和绿化、美化、硬化等工作。

4、健全管理机制,以管理促进农村小城镇建设发展。注重管理是农村小城镇建设的核心。近年来,各地通过积极探索,初步形成了清扫、保洁、清运、管理、执法、监督“六位一体”的小城镇建设管理体系。例如:浒湾镇制定了《小城镇环境管理实施细则》和《浒湾镇镇区卫生管理制度》,全面落实了临街单位、住房、商店“门前三包”责任制;在原有4名环卫人员的基础上,增配2人,并购置了垃圾处理专用车等清洁工具,及时清扫街道,及时运送垃圾,确保路面全天候整洁;成立了街道管理巡逻小组,有效遏制了违规现象的发生;成立了交通管制小组,进行全天候沿街巡逻,确保辖区交通畅通;对镇区广告乱贴乱挂、商户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放、垃圾乱丢乱倒等问题进行了集中整治,提升了镇区环境卫生水平。为切实加强集镇环境卫生管理,县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今年8月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村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的通知》,彭县长亲自召集乡镇主要领导开会,明确责任,进行部署。县新村办还在省、市、县安排的农村清洁工程经费中对集镇环境卫生工作给予经费奖补,推动了集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秀谷镇大力实施硬化、亮化、绿化、美化、净化的“五化”工程,强力推行门前三包制,路段长、班子成员包片制,绿化认养制,举报奖励制等管理模式,成功营造了小城镇管理的良好氛围。建立了长效管理机制,对县城小街小巷进行全面监管,消除卫生盲区,保障了城区环境卫生。大力协助有关部门抓好社区建设、市民教育,为我县争创省级文明城市和省级园林城市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存在不足

1、编制缺乏长远规划,集镇功能不够完善。2007年乡镇虽然聘请了东华理工大学和华中科大联合编制了《总体规划》,但当时规划编制粗糙,乡镇有应付差事的现象。且该规划已时过境迁,难以完全适用当前和今后小城镇建设的现实需要。新一轮总体规划编制,除浒湾、对桥完成外,其他乡镇均未开展。究其原因:一是经费紧张,编制一套规划需15万以上;二是规划很难做到科学、实用,在实施中规划与建设存在“两张皮”的现象,随意性较强,很难长期严格遵照执行。 集镇规模偏小,产业特色不显,吸附承载能力不强,商贸不旺,功能也不完善,与“十个一”的要求相比,差距较大。乡镇与乡镇之间发展也不够平衡。人口较多的集镇功能相对比较完善,人口少的集镇功能有萎缩的现象。

2、建设投入相对不足,基础设施比较薄弱。近几年来,小城镇建设的投入主要是依托项目投入,县、乡财政直接安排资金投资集镇基础设施建设较少。乡镇财政主要是保工资、保运转、搞乡镇政府大院建设,对集镇的公共设施投入除了购置部分环卫设施、支付保洁人员工资和街道路灯电费,再加上零星修修补补之外,自有资金投入较少。县财政主要以项目配套为主,单项列支专款用于集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多,与国民经济发展,与县级财政增幅,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功能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小城镇的环卫、园林、公厕等公用设施比较缺乏,绿化、美化、亮化工作也未能跟上。

3、土地经营文章做得不活,集镇发展缺乏后劲。据统计,2009年-2011年,全县乡镇公开出让乡镇国有建设用地共4宗,面积8.4亩,成交价117.45万元。其中浒湾镇2宗,何源镇、双塘镇各一宗。据了解,当前乡镇一是土地收储难。农村集体土地收贮价格较高,乡镇很难承受。原粮管所、供销社等乡属单位占用的土地纠纷较多,闲置土地很难盘活。二是为节约成本、图省事。乡镇为规避土地出让相关税费,同时也为了省去争取用地指标难的麻烦,干脆“单打碎敲”单宗出卖。三是农村建房滥占乱建现象比较普遍。一户一宅、拆旧建新制度未能建立,农民占用耕地建房的现象有蔓延的趋势,集镇土地出让价格不高。四是缺乏长远打算。当前乡镇工作千头万绪,尤其是维稳压力任务繁重,经营土地没有硬性任务和考核指标,乡镇主要领导没有也很难把经营土地放在应有的位置。由于土地经营做得不活,社会资本参与集镇建设与开发的力度不大,大多数集镇年年老样子,没有什么大的变化。

4、环境卫生管理存在薄弱环节,脏乱差现象比较突出。一是垃圾处理设施缺乏。除双塘、石门建有简易垃圾中转站外,其他乡镇没有垃圾中转站,也没有规范的垃圾填埋场,大部分乡镇租农用车作为垃圾清运车。二是保洁队伍不够稳定,人员数量不足。目前,保洁人数较多的有浒湾、对桥,保洁较好的有双塘,但普遍存在着保洁人手少,保洁效果差的问题。三是集镇居民保洁意识差。单位和居民门前“三包”责任制基本没有建立,少数集镇虽建立了,但落实差,垃圾乱丢乱倒现象严重。

三、几点建议

1、要切实把小城镇建设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略,强调要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三化”同步。省委、省政府提出要建设和谐秀美乡村,其中要求至2015年全省50%左右的乡、村要达到和谐秀美的标准。小城镇作为乡镇的政治、生活、文化、信息中心,作为城乡“三个文明”建设的展示窗口,县、乡政府责无旁贷要把小城镇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近几年来,县委、县政府主攻“两区”建设成效明显,城区建设荣获多项殊荣。相比之下,我县农村小城镇镇建设虽有较大进步,但与“三化”同步相比,与和谐秀美乡村标准相比,与农民和集镇居民幸福指数要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把小城镇建设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核心是要强化县、乡领导抓小城镇建设的责任意识,并形成政府、部门、社会、群众齐抓共建的的格局。

2、要切实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投入。乡镇要切实做活土地经营文章。要加大土地收储的力度,对原乡镇站所、厂矿、学校、砖瓦窑等闲置土地要因地施策,尽快收储;对集镇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要像秀谷镇抓“两区”建设征地一样,责任到人,限期征收。要加大土地公开出让力度,通过“招、拍、挂”引进竞争机制,控制用地数量,提高竞拍价格。要大力推广浒湾、合市等地事前公示、联审联批制度,加大农民占用耕地税的征收力度,遏制农民占用耕地建房。浒湾镇对集镇规划区内居(农)民建房采取不接电等方法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筹措小城镇建设资金,取得了较好效果。土管部门要适度安排小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支持集镇搞活土地经营,筹集小城镇建设资金。县财政要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投入,建议从2013年始,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采取推磨转圈的方法,集中抓好1-2个乡镇的集镇基础设施建设,新农村建设“镇村联动”项目也要主动跟进。对乡镇编制规划所需经费,建议县财政适当奖补,以调动乡镇搞好规划编制的积极性。

3、要切实加强小城镇的环境卫生管理。小城镇建设要“建管并重”,尤其是环境卫生管理,今年内要有明显的改观。要完善集镇垃圾的清运处理办法。浒湾、对桥、陆坊、左坊等交通便利的乡镇,应建立垃圾中转站或简易的停放场,并出资委托县城管局统一运至县埋焚场,县财政给予适当的奖补。其他乡镇要逐步建立规范的填埋场。要增强和稳定保洁队伍,用足用好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制度。适当提高保洁人员工资待遇和政治荣誉,完善保洁员的责任和奖罚机制,提高清扫保洁效果。乡镇要定期对集镇环境卫生进行集中整治,解决集镇乱停、乱堆、乱倒的“脏、乱、差”的问题。

小城镇建设工作调研报告2:

小城镇作为乡村经济、政治、文化集聚中心,其发展不仅是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良方,更是对当地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影响的大战略。发展小城镇,有利于乡镇企业相对集中,更大规模地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避免向大中城市盲目流动;有利于提高农民素质,改善生活质量;也有利于化解制约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的诸多矛盾,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农村现代化。近年来,我镇以“以业建镇,以业兴镇、重点突破,梯级推进”为思路,小城镇建设进程得到了明显加快,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谭家山镇小城镇建设基本情 况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第七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第十四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第十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

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第十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改善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三条 城乡建设必须依据城乡规划进行。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横琴新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市一级规划管理权限。

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国家或者省批准的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海保税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和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等区域。第五条 本市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依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事项,应当先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的报告。第七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一致。第八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意见公开征集、反馈制度,确保公众参与渠道畅通。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建议、进行监督。对有重大贡献的,应当予以奖励。第九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加强自然资源、地理空间数据库的建设及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第十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管理和测绘等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一节 基本原则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应当按照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的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的理念,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体现岭南建筑风格,彰显城市特色与品位。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应当坚持组团式紧凑型城市布局,使各功能分区相互协调,通过合理布局实现就业和居住平衡,构建合理的市域城镇体系。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应当充分利用山水相拥、陆岛相望的自然条件,严格保护山脊线和海岸线。

滨水、沿山以及沿城市主干道两侧建筑的高度、密度和面宽应当协调有序,居住建筑以点式建筑为主,预留视线通廊,打造优美的城市天际线,营造山、水、城有机统一的海滨城市风貌。第十四条 城市新区规划应当合理确定发展规模和开发强度,营造疏密有致的城市空间。开发建设应当成组成片进行,按照先地下后地上、适度超前、体系完整、配套完善的原则建设市政基础设施。第十五条 城市旧城区更新应当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进行有序改造,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优先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适度控制建筑容量,改善交通、居住条件和市容景观。第二节 绿线管理第十六条 绿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区域生态绿地、道路防护林、河流防护林、景观生态林、绿道、小型山体等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第十七条 城市绿地实行严格控制管理,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全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十五平方米。第十八条 除滩涂、自然岸带、基本农田、耕地和正在开发的地区外,城市表土不得裸露。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负责裸露表土的绿化。第十九条 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的退让范围内,应当用作绿化,并可作为市政管线和附属设施的敷设空间。

道路两侧沿线规划有公共绿地的,应当与道路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道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和公路。第二十条 山系和各个独立的山体应当受到保护。陆地以及横琴岛、淇澳岛、高栏岛、野狸岛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线以上的山体只能建设道路基础设施、康体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园,其他海岛应当严格按照规划保护山体。

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线以下的区域,建筑红线应当保持在地形坡度百分之二十五以下。建设项目应当依山就势建设,保持山体原貌,严禁开挖山体。道路建设需要穿越山体的,应当以建设隧道为主。

位于城市建成区和规划新区内的山体,有条件的,应当修建沿山路,以利于保护山体、便于观光游览。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9日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王金山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 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行依法管理。

第四条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草案,本级政府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

城市规划委员会由本级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限。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制度,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开、公正和高效。

第八条 市、县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九条 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政府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二)设市城市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三)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县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划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投标、多方案比较等方式,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城市规划草案,应当经该单位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签字盖章,并附具公众意见、专家评审意见采纳情况的报告,方可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的要求。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水系、绿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的界线。

第十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有关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请负责审批的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近期建设规划草案、城市分区规划草案、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市、县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请上一级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近期建设规划期限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相一致。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先对原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提出专题报告,报上一级政府认定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

调整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批。调整城市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应当将调整后的城市规划报城市规划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审批

第十六条 政府应当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报国务院审批。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报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设市城市政府应当将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政府审批;依法须报国务院审批的,经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报政府审批或者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及相关材料,及时送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征求意见,并提请政府组织召开省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对规划草案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县政府应当将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县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政府审批,并报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报本级政府审批的规划草案及相关材料,及时送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征求意见,并提请本级政府组织召开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对规划草案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市、县政府上报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时,应当附具下列材料:

(一)公众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及说明;

(二)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意见;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市、县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后,应当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县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分区规划草案、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本级政府审批,并附具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说明。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政府审批后,报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县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城市规划被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告城市规划的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依法需要备案的城市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7日内报法定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依法设立省级以上开发区或者改变其规划范围,应当附具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调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有关市、县政府应当提出专题报告,报政府批准。调整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和负责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审核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负责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审查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执法资格及岗位执业条件。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应当由所在地市、县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并报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核发选址意见书;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报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