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哪些申请材料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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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4、标有近期现状的地形图两份;

5、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者其它相关文件;

6、改建、扩建项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提供原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以上权利人的,提供其他权利人同意改建、扩建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附图;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4、标有近期现状的地形图两份;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申报材料。

三、参考资料:

规划许可证办理需要什么资料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需材料:建设单位信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人防审查意见书;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红线图或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监测报告;建筑施工图;建筑分层面积表、功能分类面积核算表;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文本等。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城乡规划编制申请表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编制申请表,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城乡规划编制申请表,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乡规划编制申请表,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城乡规划编制申请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需要哪些主要技术人员?

1、甲级资质(32)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    

(2)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2、乙级资质(19)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2)达到省建设厅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标准;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3、丙级资质   

(1)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   

(2)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达到省建设厅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标准;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三、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向省建设厅申请资质的报告和申请表一式三份,软盘或光盘1份;   2、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名通知书、章程及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   3、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职称证明(包括执业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技术装备证明、注册资金验资证明及经营场地证明。  

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审批行为和调整,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等规划的编制、审批和调整,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管理规定,符合规划编制资质、资格管理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将城市设计理念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

规划编制、设计成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附件三部分组成。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和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

(三)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水资源和其它自然资源;

(四)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民族和地方特色;

(五)符合自然灾害防治和交通、消防、人民防空建设的要求;

(六)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布局和用地结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第五条 城市规划实行行政审查与专家审查相结合。专家审查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与会专家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视为通过。

城市总体规划,须经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第六条 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重要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报请审批前,规划编制组织主体应面向社会大众组织不少于15天的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调整,审批前必须进行公示或听证。第七条 城市规划依法实行分级审批。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审批机构应在收到审批申请(报告)后4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审批事项,但规划调整不受此工作时限限制。第八条 城市规划及调整方案,批准后需报送备案的,应在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材料的备案报送工作:

(一)批复文件;

(二)规划文本或调整方案;

(三)规划图纸。

规划编制组织主体应通过本地区主要新闻媒体、政府部门网站或公共场所,及时将已获批准的城市规划及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九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相衔接,彼此协调。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市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第二章 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批第十一条 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再编制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改为编制分区规划,各建制镇的规模、等级、职能等总体规划层次内容纳入分区规划。城市规划区以外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该区域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国家级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主管机构组织编制。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由所在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主管机构组织编制。第十二条 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公示和市级有关部门行政审查后,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示和县级有关部门行政审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经专家审查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提请所在县(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该区域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公示和当地有关部门行政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由组织编制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审查、公示和行政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