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划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
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来看,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受案范围,而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从是否属于受案范围的角度再分析的话,之所以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受案范围,是因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结果会对公民产生权利义务的变更,而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一样,是赋予公民在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时进行救济的方式。所以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为的区分,如果从是否会对公民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这点来区分会清楚得多。至于行政规划行为因其分类较多,但简单来说,只要看行政规划行为会不会对特定的个体产生实质上的权利义务的影响,如果能产生,对于这个个体来说,该行政行为就应该是具体行政行为,在对其不满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至于复议,只要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基本上都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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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是什么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编制城乡规划抽象行为,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编制城乡规划抽象行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
城乡规划是城市政府关于城市发展目标的决策,因此尽管各国由于社会经济体制、城市发展水平、城市规划的实践和经验的不同,城市规划的工作步骤、阶段划分与编制方法也就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按照由抽象到具体,从战略到战术的层次决策原则进行。
城乡规划是一个综合性学科,涉及城乡规划、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旅游规划、建筑设计、风景园林、农业经济、生态环保、水利工程等专业。
贵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试行)(2019修改)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编制城乡规划抽象行为,提高行政决策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依职权组织听证,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决策或者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组织。
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为该听证事项的听证机关。
应当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听证的事项,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有关工作机构组织。
有关部门和机构可以联合组织听证。第五条 行政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组织听证,但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除外编制城乡规划抽象行为:
(一)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公示有较大异议的;
(二)拟定或者修改城市房屋征收、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三)设定或者调整水、电、气、路桥、教育、卫生、公共交通(含出租汽车)、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四)开挖、改造城市主干道;
(五)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或者核准;
(六)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七)财政预算追加;
(八)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
(九)调整最低工资、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失业保险金标准;
(十)直接和广泛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立法项目;
(十一)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符合听证机关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报名参加听证,也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
听证机关根据拟听证事项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申请情况,按照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的原则,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选的代表,符合听证机关条件的,应当确定为参加听证的人员。第七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陈述人、旁听人。第八条 听证人由听证机关指定。听证设主持人,在听证人中产生,但须是听证机关的有关负责人。主持人应指定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第九条 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陈述人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关提出主持人回避的申请。
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第十条 听证陈述人是指出席听证会并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的人,包括经办方陈述人和公众方陈述人。
经办方陈述人由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指派的人员组成。
公众方陈述人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了解听证事项的专家;
(三)与听证事项有关并提供相关事实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四)听证机关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第十一条 旁听人是指经自愿报名、听证机关确定、参加相关听证旁听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旁听人的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关确定。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听证机关组织听证会,抽象行政行为事项在举行听证30日前、其他行政行为事项在举行听证10日前,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的人数、听证事项以及陈述人、旁听人报名办法等有关事项。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要求陈述或者旁听的,应当按照公告的规定,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向听证机关提交报名申请。
听证陈述人报名申请书应当载明个人简历、对听证事项的意见摘要等内容。第十四条 听证机关应当合理确定各方听证陈述人的人数。
参加听证会的不同利益关系各方或者不同意见各方的听证陈述人人数应当大致相等。第十五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5日前确定听证陈述人。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惩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企业、人民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二)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定或者作出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相抵触的规定或者决定,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的;
(三)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四)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发放规划许可的。第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第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法定程序干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或者擅自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违反规定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或者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的;
(三)违反规定对违法建设降低标准进行处罚,或者对应当依法拆除的违法建设不予拆除的。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二)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第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违反规定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第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
(一)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二)未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违反规划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或者违反规定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迁移、拆除的;
(五)违反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限(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蓝线)等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定核发规划许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