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城乡规划管理是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组成部分?
首先要知道政府的职能部门主要有二十五个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关系,分别是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来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自务部、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城乡规划管理原来是住建部的职能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关系,机构改革后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关系,这一部分职能归入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关系了自然资源部,从另一方面看出,城乡规划编制由建设转为保护,相应的职能部门也发生了变化,希望可以帮助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关系你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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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城乡规范法规与城乡规划建设的关系
我觉得你要想弄明白这两个之间的关系,应该先明确什么是法规,什么是规划。
个人观点:规划就是计划,《城乡规范法规》属于行政法范畴。
行政法是一系列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总称,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
我个人分析,《城乡规范法规》应属于行政规章里的地方规章,它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的行政处罚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因此它属于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所以,《城乡规范法规》应该是保障“城乡规划建设”达到既定目标的法律保障。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对城乡规划是如何管理的?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删去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