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生物防治资质证书哪里办

有害生物防治员证应该在有害生物防治员证报考中心进行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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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生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人类的生活、生产甚至生存产生危害的生物,是数量比较多从而导致圈养动物、栽培作物、花卉、苗木受到重大损害的生物。用各种方法和技术针对危害人类健康、侵扰人类居住环境的有害昆虫和有害动物进行预防及控制,实现有效控制的服务性行业。

有害生物防治的核心是有害生物的综合防治,也就是从有害生物与环境以及社会条件的整体观念出发,把害虫以及其栖息环境作为一整体,再考虑到社会条件,综合采用合理的环境治理、物理治理、化学治理、生物治理或者其它有效手段,组成一套系统的害虫防制措施,从而达到治本的目的。

2022年具有林业勘测丙级资质的单位

贵州林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广西林业有害植物治理资质,广西中森林业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等

服务于林业生态建设广西林业有害植物治理资质的科技型企业。公司主要从事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广西林业有害植物治理资质,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广西林业有害植物治理资质,实施方案编制广西林业有害植物治理资质,林业专项核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风景园林、城镇绿化设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野生动植物、湿地、草地、石漠化、沙化土地调查监测评价,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咨询,生态修复和环境工程咨询等业务。具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颁发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丙级资质。

林业资质,这里指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的资质,而如果是初次申请的话,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要想申请甲级或者乙级,只能通过升级才能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城内的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以下简称森林)的病虫害防治,按《条例》和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和执行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乡(镇)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第四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预防和除治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开展联防联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经常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调整纯林结构,改善森林生态环境,

提高森林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第五条 建立健全自治区、地、市、县、乡(镇)森林病虫害测报网络和防治服务体系,具体负责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技术指导工作。

在森林病虫害频繁发生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防治专业队,实行多种形式的防治承包责任制,组织科技人员开展技术承包、咨询服务。第六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一)铁路、水利、公路等部门和机关、团体、部队、国有林场(含苗圃)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其经营管护森林病虫害防治;

(二)乡村集体林场(含苗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负责经营管护森林病虫害防治;

(三)联合经营管护森林病虫害防治,由联合经营管护各方共同负责;具体防治范围的划分,应当在联合经营协议中明确规定;

(四)承包经营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森林,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在承包合同中规定防治森林病虫害的责任。第七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森林病虫害预防工作:

(一)各项造林项目设计方案,应当有防治病虫害措施的内容和经费预算,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当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的意见;

(二)加强从采种、育苗、造林、抚育、贮运等各个环节的科学管理;

(三)经常开展病虫监测工作;

(四)不得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五)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按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

(六)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

(七)清除林地、伐木场、贮木场、苗圃等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木材、苗木。第八条 从事林木种子、苗林繁育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指导下,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第九条 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或者检疫员,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繁殖材料和木材、竹材及其制品、以及怀疑有危险性森林病虫害中间寄主的林下植物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

从国外引进或者出口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由口岸植物检疫机构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检疫。森林植物和林产品需跨县运输的,按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凭植物检疫证书运输。第十条 发生突发性森林病虫害或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必须即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制定紧急除治方案,有关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方案进行除治。

对危险性病虫害,必须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防止病虫害传播、蔓延。

因扑灾病虫害需要砍伐或烧毁森林、林木的,所造成的损失由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第十一条 除治森林病虫害,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事先做好病虫情调查,划定作业区域范围,根据防治方案进行防治。

(二)推广生物防治措施,注意保护有益生物,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三)采用飞机喷药、施放烟剂的方法防治时,使用单位应当事先报告林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防治区域内的单位和居民,并采取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的措施。第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规定的,按《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97修正)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和农牧渔业部、林业部制定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广西林业有害植物治理资质,防止为害农业、林业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林业生产安全,结合广西林业有害植物治理资质我区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植物检疫工作,由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农业行政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站、农林行政部门所属的森林植物检疫站,或经审定、授予森林植物检疫员证书的专职检疫员执行。

各级农业植物检疫站和森林植物检疫站是代表国家执行《植物检疫条例》的职能机构,有权派遣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有关场所执行检疫任务,有关单位应提供方便和给予协助,任何人不能阻挠。

检疫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穿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携带统一颁发的《植物检疫员证》。第三条 植物检疫工作的重点是产地检疫。各级农业、林业部门应每隔三至五年,集中技术力量,安排一定资金,对本地区的疫情进行一次普查,并编写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及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资料,作为检疫的依据。其中农业部分,自治区、地区编制分布至乡的资料,县编制分布至村的资料;林业部分,自治区编制分布至县的资料,地、县编制分布至乡的资料。

植物检疫机构,要积极协助国营或集体的种苗繁育单位和专业户,选择种苗基地和制定繁育无检疫对象种苗的技术规程,并具体提供技术指导。种苗基地一定要选择在非疫区建立,并由植物检疫机构发给《种苗基地合格证》后才能繁育种苗,否则育出的种苗不得销售或由检疫机构限制销售范围。

种苗基地内的种子、苗木繁育过程,每年要由检疫人员实地调查二至四次,证明不带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害,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或出售前,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到植物检疫机关换取正式植物检疫证书,才能调运或拿到市场销售。第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运前必须经过检疫。

(一)农作物种子、苗木和繁育材料;草木花卉的种苗;

(二)列入“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国内热带作物检疫对象名单和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中的种苗、繁殖材料及产品;

(三)凡有可能传带检疫对象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铺垫物品等亦应同时检疫;

(四)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干果的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

(五)列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名单”中的种子、苗木、繁殖材料、木材、竹林。可能附着检疫对象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等应同时检疫。

以上第(一)、(二)、(三)项由农业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站负责检疫,第(四)、(五)两项,由林业部门所属的检疫机构负责检疫。第五条 加强疫区种苗的控制和保护区的防范。

局部发生的检疫对象,应将其发生范围划作疫区,采取封锁、扑灭措施。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把染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带出疫区。凡检疫对象发生普遍的区域内,局部地方尚未发生的,应划作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将染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带进保护区。

农林植物检疫对象的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分别由区农牧渔业厅和林业厅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划定后的疫区和保护区,如疫情发生变化,需要改变或撤消的,其程序与划定时相同。第六条 农业和林业部门所属的检疫机构认为有必要时,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在交通要道设卡检查。除种苗和繁殖材料特别集中,检疫部门认为非单独设卡不可者外,检疫哨卡应尽量与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公路检查站及水路、铁路货物集运点相符。铁路、公路、航运、公安、工商行政、林业部门所属的检查机构和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第七条 农林植物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运前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检疫手续。

(一)区内调运,由调出的地(市)、县按全国农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和我区农业植物检疫对象补充名单进行检疫和签证。

(二)调往区外的,按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及调入省检疫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执行。其中,农业植物检疫由自治区农业植物检疫站及其授权地(市)、县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和签证;森林植物检疫由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站或区林业厅授权的地(市)、县森林植物检疫站或专职检疫员检疫和签证。

(三)区外调入的,调入单位或个人,须到自治区及其授权地(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或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经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或个人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或个人必须根据所提检疫要求向本省植物检疫机构报检,取得省检疫证书,方可调入,必须时区内植物检疫机构可进行复检。

(四)邮寄二公斤以下的种子、及五公斤以下的繁殖材料,不论寄往何地,均由县以上(包括县)植物检疫机构或专职检疫员查验、签证。

广西虎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广西虎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有限公司是2014-06-11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柳州市柳北区君武路168号教学实训中心楼。

广西虎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502003973757585,企业法人黄志平,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广西虎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调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咨询;昆虫、植物的标本制作。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43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2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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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要求

林业资质标准

林业资质,这里指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的资质,而如果是初次申请的话,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要想申请甲级或者乙级,只能通过升级才能办理,那么话不多说,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林业资质的各等级标准。

一、甲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三、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四、丁级林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林业资质的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对应了四种资质标准,从丁级资质到甲级资质,资质要求逐渐提高,申请难度也对应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