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办理林业执照收费安平方米收费合理吗?

合理。根据查询林业保护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木材5元。因此按平方米收费是合法的,林业保护建设费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在木材销售环节一次性征收,不得重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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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林权证有哪些费用

不需要任何费用。

林权登记发证的程序:

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是林权登记申请的受理机关并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接受林权权利人的登记申请后,首先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如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合法有效,属于林权权属争议的,应暂停登记申请的受理并移交权属争议调处机关处理后,依据处理结果,再重新受理。

属于申请人侵权的,应停止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如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无效的,应继续受理。

公告期满后,需要进一步受理的,申请机关应组织有资质的林业调查队伍,现地核实申请登记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

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位置、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积、主要树种、林木株数、林种、林地四至等是否准确。

申请材料中的权属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有关图件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界线是否与实际相符合。经现地核实后,数据准确、权属合法有效、图件符合实际的。

申请受理机关应当自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林权登记并核发林权证书。否则,申请受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报请予以林权登记并核发林权证的请示进行审查、核准,防止出现重复林权登记或林地与耕地、草地、使用水面等登记发证重叠情况。

经审查、核准无误的,准予登记并及时核发林权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审查、核准程序是林权发证的必需履行的程序。

林权证内的发证机关盖章处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盖章后生效,使用其他印章是无效的。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发林权证的情况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扩展资料:

提交材料

林权权利人提出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

林权权利人提出变更和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林权证

办理林木采伐证 需要什么手续?交多少费用?收费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理林木采伐证需要以下资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林木权属证明;

3.申请林木采伐更新内容;

4、集体林木采伐有关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提供村代会记录);

5、法人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收费标准是:

个人、集体林木收取林木价值6%育林基金;国有林木10%育林基金。

资质和许可证办理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91资质管家,河北专业代办建筑资质的专家,回答如下:

资质种类不一样,收费也不一样,资质收费大致可以有这么几项:

1、人员费用

2、社保费用

3、服务费

4、其他杂费

找代办办理安许证的收费大致分为:

1、培训费用

企业的负责人和安全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过培训教育取证,这点一个人的培训费用大概400-500,培训期间住宿等费用可能1000左右(此项看具体情况);

2、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做安全评价,如果是新项目要做三次评价,其中第一次预评价可以与第二次设计评价委托同一家安全评价机构,第三次竣工验收评价要邀请另外一家评价机构,这里总体费用大概在20000多。

3、评价出来后应当邀请专家进行审查,这里有审查费用2000-3000。

4、还有试生产方案的编制还有几千。

总体费用就是大概就是这些,其中还会产生的一些杂费,比如公关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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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国林业税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林业税费状况

林业经营需要依法纳税、缴费。林业经营人除了交纳全国统一性的税种和收费项目外林业资质收费标准,还必须缴纳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

(一)现行林业税收政策

林业现行税收状况如下:

1、农业特产税政策

为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4]120号)。《通知》明确规定,从2004年起对烟叶仍征收农业特产税,取消其他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其中:对征收农业税的地区,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改征农业税,农业特产品的计税收入原则上参照粮食作物的计税收入确定,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林业资质收费标准;对已免征农业税的地区,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据此,对林业生产的原木、原竹产品将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也不征收农业税,税收为零。

2、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规定,对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法,生产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规定,对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130)规定,在2005年底以前,继续对进口种子(苗)、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对边境贫困的国有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东北、内蒙古四大森工企业集团分别实行了一户集中缴纳所得税。

4、天保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7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 31日期间,一是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分别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以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仍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二是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林业资质收费标准;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企业重新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用于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划分不清的,应按规定征税。

(二)林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

1、关于林业收费政策

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收费项目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

管理收费项目。除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省级以下(包括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均无权审批收费项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5]6号),涉及林业的收费项目有以下7项:

1、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缴入中央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1004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75号)、《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 [2000]127号)。

2、森林植物检疫费,缴入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 [1992]196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1998]112号)、《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植物检疫条例》。

3、绿化费,缴入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6号)、《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

4、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 12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取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9号)、《野生动物保护法》。

5、林权勘测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 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

6、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缴入中央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160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90号)、《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国家林业局继续执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23号)、《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7、证书工本费: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缴入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种子法》、《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 58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2]2672号)。

(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种子法》、《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 [2002]58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2]2672号)。

(3)林权证,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土地承包法》、《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

2、关于林业政府性基金政策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政府性基金包括基金、资金、附加和特定专项收费等形式。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分别负责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102号),涉及林业的政府性基金有2项:

(1)育林基金

1、现行育林基金政策

国有林区森工企业育林基金。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执行林业部、财政部《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统配木材调价增收的处理和林价(育林基金)的计提等财务问题的通知》(林财字[1991]74号)的规定,按木材销售收入26%提取林价(育林基金),对实行林价制度的东北、内蒙古森工企业按立木提取的林价亦不得低于按木材销售收入的26%提取的水平;其他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按照财政部、林业部《关于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87)财农字第002号]和《关于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87)财农字第252号]文件规定,按木竹销售收入的21%提取育林基金,按该比例执行有困难的,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15%,现行提取高于21%的可保留,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同时规定,育林基金是营林生产资金,其提取和使用均应纳入森工主管部门和企业的财务计划及会计核算统一管理。对企业提取的育林基金原则上60%留给企业,40%上缴省级森工主管部门,用于企业之间调剂。

南方集体林区的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即维简费),执行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南方集体林区木材开放后有关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问题的通知》(林财[1986]20号)及国家经委、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和调整南方集体林区木材费用负担问题的通知》(经重[1988]122号文件规定,对产区木竹经营单位按其收购后的第一次销售价的20%计征(育林基金为12%,维简费为8%),个别省、自治区执行有困难的,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标准,但不得低于销售收入的15%。同时规定,育林基金和维简费的绝大部分留给产材县,省、地林业主管部门应适当集中一部分,用于调剂余缺,集中的比例由省、自治区林业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并报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2、关于育林基金改革

育林基金制度始建于建国初期。长期以来,为了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在财政极为困难的情况下,国家提出了以林养林的政策,对恢复我国森林植被,改善生态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共财政支出框架的建立,国家对林业的投入已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现行育林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已不适应林业发展的需要。

为了适应深化林业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育林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2003年12月,财政部办公厅和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征求对《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大部分省区已经反馈了建议和意见。今年,在与财政部综合司进一步沟通和协商的基础上,选择部分省区进行专题调研,听取基层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林业生产经营者的意见,力争今年年内由财政部和我局联合下发。

(2)森林植被恢复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规定,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征收标准在办法中已经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