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可需要哪些条件

不但需要办理,而且还很难办,您要有心理准备哦。《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

微信号: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第十四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另外您可以看看司法部令一切就明白了,希望对您有帮助,祝您心想事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

对工程造价鉴定资格有哪些要求?

(1)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应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颁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32号修订)第4条、第6条、第8条、第19条规定,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指派的鉴定人必须是注册造价工程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2.0.6、3.1.4规定,鉴定人必须是注册造价工程师;鉴定人应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对鉴定意见负责。《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15条、第16条、第19条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拥有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并在成果文件上签字盖章的权利;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意见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进行并签字盖章。另外,根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的规定,造价工程师进一步区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及二级造价工程师,并划定了相应不同的工作范围,“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作仅限由一级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单位应出具成果文件,该文件只能由一级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值得一提的是,《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已经取消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

(3)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不需要经过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的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是否同时在两个单位执业问题的答复》(法函〔2006〕68号)第2条的规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最高法民申字第1750号、(2014)最高法民申字第192号、(2012)最高法民申字第464号的论述,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不需要经过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

(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其中对于当事人共同委托造价咨询的情况,并未作出资质或资格上的要求或界定。

对于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其他要求:

(1)司法鉴定人应为二人以上,还应有复核人员。《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第19条、第35条以及《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3.4.3规定,对同一鉴定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或者选择2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争议标的较大或涉及工程专业较多的鉴定项目,应成立由3名及以上鉴定人组成的鉴定项目组;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

(2)鉴定人注册单位与鉴定机构不一致,不影响鉴定意见的效力。在〔2013〕民抗字第8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此种情况属于程序瑕疵,但未达到必须重新鉴定的地步。

(3)重新鉴定对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有特殊要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第32条规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需要注意的是,重新鉴定不同于补充鉴定,补充鉴定是对原鉴定工作再予以补充,纠正完善存在的缺陷问题,其主体仍是原鉴定机构及原鉴定人。

什么是司法鉴定机构资质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就是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检查机构能力林业与司法鉴定人员资质的通用要求、司法鉴定管理文件等相关要求,适用于具有实验室性质或者具有检查机构性质林业与司法鉴定人员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

申请司法鉴定资质的程序是什么

申请 司法鉴定 的程序是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履行的必经程序,首先就是要进行委托。鉴定机构根据委托的内容去进行程序上的认定,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之后要与申请人之间签合同,后可以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要及时的做出处理的决定。鉴定的过程中前面的鉴定不能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应当作出重新的鉴定,这里面有可能是因为前面的事项出现错误,所以需要重新的进行鉴定。这就是司法鉴定的程序,司法鉴定的资质怎么申请。 另外,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也要有一定的要求,所以说司法鉴定资质的申请也是有一定的要求的,所以我们是不能够随意的去启动鉴定的程序,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采取一定的纠正的方法去纠正错误,我们不是随便什么机构都有司法鉴定的资格的,一个合法的鉴定机构应当持有行政司法机关核发的许可证,否则其得出的鉴定结论是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 我们的司法机关要去申请这个资质就要到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备案,而且定期还要进行评价,我们采用严格的准入制度,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在每年的年度考核当中应当退出,对于符合要求的可以继续承担相应的鉴定工作。而且在鉴定机构的鉴定人也要持有鉴定人资格证。有这样严格的要求也是为了使鉴定的结论更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合法性。 目前我们的高校里会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中心的人员也要定期进行考试,以适应岗位的要求,所以说司法鉴定机构要正常的运行也不是很容易,其作出的结论也具有可靠性。

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特种设备是否需要相应资质

需要。

司法鉴定中心是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办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可需要哪些条件?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扩展资料

刑事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包括: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根据该条的规定,在作出鉴定结论后,比如故意伤害罪中被害人伤情为轻伤,被害人不服,认为应该属于重伤;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认为应当属于轻微伤,都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包括被害人和被告)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3、《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被害人和被告都可以)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

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

4、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司法鉴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