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投资的林业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林业建设项目)。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建立林业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林业建设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林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的要求。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按照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的投资方向,根据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制定林业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林业建设项目申报指南,开展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第七条 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以及其他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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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开展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实施方案)。
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3000万元以下的林业建设项目,不编制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林业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建设条件、拟建地点和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的要求。
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第九条 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林业建设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规模,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的要求。
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或者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第十条 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根据批准的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对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进行说明,并附具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材料。
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的要求。
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单纯购置类林业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第十一条 林业建设项目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3000万元以上的,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审查、审批;林业建设项目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3000万元以下的,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林业局审批;林业建设项目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3000万元以下的,其初步设计文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国家投资规模,依据相关规划和项目申报指南,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予以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及时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审查结果负责。第十四条 国家林业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林业建设项目的申报材料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一)提交的相关文件及附件是否齐全、有效;
(二)是否符合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的投资方向;
(三)是否符合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的要求;
(四)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具备。
国家林业局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林业建设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林业建设项目初步审查意见反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初步审查合格的,国家林业局对林业建设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林业建设项目申报材料退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森林的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建设、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建设、保护及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管理林业的部门(以下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森林、林木、林地的建设、保护及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区县、乡镇林业工作站(署)协助市和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森林、林木、林地的建设、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四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本市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市和区、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财政转移支付的范围。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林业、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五条 (经费保障)
市和区、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公益林建设和养护、林业保险、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控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科学研究)
本市鼓励林业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选育和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林木,推广林业先进技术。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规划和计划)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编制市林业发展规划。市林业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本市林业发展方向、目标、规划控制原则、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布局等内容。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林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区、县实际编制区、县林业发展计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林业发展计划应当确定本辖区林业发展目标,明确功能分区以及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控等林业基础设施的设置要求,确定分期建设计划和分类管理措施等内容。第八条 (公益林控制线)
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市林业发展规划,划定公益林控制线。
公益林控制线不得任意调整。因规划和建设确需调整的,应当征求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调整公益林控制线不得减少公益林用地总量。因调整公益林控制线减少公益林用地的,应当落实新的公益林规划用地。第九条 (公益林规划控制)
沿海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护路林、护岸林、污染隔离林等公益林的规划控制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公益林规划控制范围内,禁止新建除林地管理和养护设施、救护站以及其他应急避难设施以外的永久性建筑物。第十条 (公益林建设)
铁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防护林,由铁路、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海塘、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防护林,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其他公益林,由市或者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公益林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公益林建设技术标准。
公益林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标准,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一条 (商品林建设)
商品林建设应当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建立经济林生产保险财政补贴制度,引导经济林建设向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市、区县、乡镇林业工作站(署)应当加强经济林新优品种筛选、推广应用和栽培技术培训等技术指导和服务。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十二条 (公益林养护)
公益林养护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铁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防护林,由铁路、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二)海塘、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防护林,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三)农村村旁、路旁、水旁、宅旁等林木,由林木所有者负责养护;
(四)其他公益林,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养护单位。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公益林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
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养护责任单位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等。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第四条 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六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林业规划设计业务有哪些
规划设计业务方面:
(一)、在有关司局的指导下,承担编制全国性、流域性、跨地区的林业发展规划,林业产业规划,自然保护区及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公署建设规划,全国山区、沙区及林业综合开发规划及有关专题调研、论证,并负责规划实施的检查和技术管理工作。
(二)、承担国家大中型森林资源保护工程、荒漠化治理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建设工程、商品林建设工程等的规划设计、工程监理、质量检查、竣工验收及效益评估工作。
(三)、承担外资贷款、援款、中外合资林业项目(资源环境保护及营造林部分)的建议书、可研报告编制并负责项目技术咨询及技术管理工作。
(四)、承担报局审批的林业工程建设项目(资源环境保护和营造林工程部分)的咨询评估工作。
(五)、组织编制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林业测绘、林业工程咨询等方面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定额。
(六)、承担局山区综合开发处的工作。
扩展资料: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持证单位,仅限于本企业施业区范围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持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县内承担营造林设计与验收、采伐作业设计与验收、简易经营方案编制等直接为林农或者基层林业单位服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
(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林业局调查设计院
百度百科-林业技术
百度百科-森林规划设计